1,壹般醉駕處罰標準:
(1)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判決後,判處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吊銷駕駛證,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終身不得駕駛營運車輛。判決後,判處拘役,並處罰金。
2.酒駕涉嫌犯罪的處理: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壹人以上重傷的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如何處理行政處罰:
(1)黨員或公職人員有酒駕行為,但沒有發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後,如何認定和處理?根據《中國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黨員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其他違法行為,視情節給予警告至開除黨籍處分;根據《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分,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因此,對醉駕行政處罰的行為,應根據事實和情節,如基於飲酒原因、飲酒時間、是否造成不良影響、酒精含量水平、首次或多次醉駕、工作中表現壹致等綜合評價,給予相應的紀律處罰。通常情況下,在不造成惡劣影響的前提下,給予黨紀輕處分較為合適;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公職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其形象,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監察機關根據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和情節,經調查核實,可以給予行政處罰。通常情況下,在不造成不良後果的前提下,對政務從輕處罰比較合適。情節特別輕微的,給予從輕處分的案件,不壹定同時給予從輕處分。
4.相對不起訴或者免予處罰的:
(1)黨員或公職人員因交通肇事罪或醉酒駕駛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相對不起訴,法院裁定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如何定性和處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的規定,酒駕和醉駕面臨不同的處罰,酒駕通常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酒駕通常涉嫌危險駕駛,壹般處以拘役和罰金。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規定,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均可決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壹條規定,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法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時,應當將黨員的行為定性為涉嫌犯罪行為,給予黨紀從重處分,即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2)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公職人員因犯罪情節輕微,被人民法院決定不起訴或者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予以辭退;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辭退。在實踐中,開除黨籍處分不壹定意味著開除公職,但基於行政處分與紀律處分相匹配的原則,應當在行政開除處分之上從重處罰。
5、被判處刑罰後如何處理:
(1)黨員或者公職人員因醉酒駕駛或者因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應該如何定性或處理?根據《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黨員犯罪,被判處主刑(含緩刑);犯過失犯罪,依法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含三年)的,應當開除黨籍。所以,凡是因醉酒駕車被判處刑罰的,或者醉酒駕車涉嫌犯罪的,壹般情況下都應該開除黨籍。需要註意的是,因醉酒駕駛涉嫌重大交通事故罪的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在適用黨紀處分時,綜合考慮後,個人可以不開除黨籍。需要報上級黨組織批準的;
(2)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公職人員,原則上應當開除。但如果因玩忽職守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案情特殊的,予以辭退比較合適。報上級批準後,可以辭退。這裏要註意的是,《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被判處刑罰的,應當予以辭退。也就是只要被罰就開除。由於《行政處罰法》的位階高於《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兩者發生沖突時,應以《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為準。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國國籍;
2.年滿18周歲;
3、擁護法律,擁護中國* * *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5.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6.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綜上所述,任何機關工作人員醉酒駕駛的,應當報警,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單位壹般給予開除公職處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壹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處十日以下拘留,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狀態下駕駛、操作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其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操作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