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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協議管理系統

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局(分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有關醫療機構:

為進壹步加強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保險基金安全,根據《關於加強當前醫療保險協議管理的意見》

《關於確保基金安全有關工作的通知》(醫保辦218號),國家醫保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

《舉報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醫保辦[

2018 22號)等規定,現就進壹步完善我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首先,調整申請條件

按照公開、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對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申請條件進行調整。申請定點醫療保險協議管理的醫療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定點醫療機構

1.遵守醫療服務、醫療價格、社會保險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且在申請之日前6個月內未受到市場監管、衛生醫療、人社等部門的行政處罰。

2.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登記證》,以及相應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登記證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

3、場所、醫務人員、設備等的設置必須符合衛生部門的有關規定,經營地址應與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相符。

陳述的信息是壹致的。不需要且未依法申請上述許可的,經營地址應當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中醫診所備案證明》載明的信息壹致。

4.承諾落實定點醫療保險後的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建立健全包括醫療保險醫師管理考核制度在內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配備滿足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需求的相關人員、設備和信息系統。

5.制定並實施完整規範的藥品和醫用材料“購、銷、存”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確保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配制和使用,確保參保人員享受合規待遇。建立並運行能夠實時提供“購、銷、存”的信息管理系統,保存相關資料和記錄備查。

6.承諾在醫保定點後,在信用卡結算系統和可視範圍內的配藥區域安裝音視頻監控系統,並向醫保行政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開放相應權限,供實時查看或後期訪問。

7.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參加和繳納社會保險。

醫療機構分支機構和合作(協作)醫院應分別申請定點醫療保險協議管理。

(二)定點零售藥店

1.遵守藥品管理、價格管理、社會保險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並建立相關管理制度,申請前6個月內未受到市場監管、人力資源部門等行政處罰。

2.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相應的營業執照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SP)認證證書。

3.場所、設備的設立應當符合市場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經營地址應當與營業執照載明的信息壹致。

4、配備不少於2名藥師(中藥師),其中至少1名執業藥師,執業藥師、藥師不得掛名(查看其註冊證、社會保險繳納憑證和勞動合同等相關材料),確保至少1名藥師在營業時間在崗。經營中藥材的藥店應配備1名具有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中藥專業人員。

5.對批準銷售的藥品,制定並執行完整規範的“購、銷、存”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建立並運行能夠實時提供“購、銷、存”的信息管理系統,保存相關資料和記錄備查。

6.承諾在醫保定點後的信用卡結算系統和調劑區的可視範圍內安裝音視頻監控系統(其他商品如保健品等經有關部門批準同時經營的,展示區、結算櫃臺和結算系統單獨設置,音視頻系統可覆蓋),並向醫保行政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開放相應權限,便於實時查看或事後查閱。

7.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參加和繳納社會保險。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門店應單獨向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申請。

第二,建立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壹定期限內不得受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定點申請:

(壹)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對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醫藥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資人,自核實之日起,醫保經辦機構將記錄其失信行為並推送至同級公共信用平臺,3年內不再受理該醫藥機構的申請。

(2)醫保服務協議已取消。

定點醫療機構解除醫療保險服務協議,包括服務協議解除後變更名稱、經營場所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發證機關登記記錄及相關文件為準)。醫療保險服務協議解除之日起3年內,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受理其申請。

(三)列入失信名單的

醫療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有嚴重失信行為(以本級公共信用平臺查詢結果為準),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不受理其定點醫療保險申請。

第三,規範工作流程和規則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公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申請條件、需提供的材料和表格、機構以及時間、地點、方式和工作流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內部工作管理制度,制定相應的表格,確保整個過程公平、公開、公正。工作流程和規則如下:

(壹)自願申請、登記和受理

1.符合定點協議管理申請條件、自願承擔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醫療機構,應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所需材料。揚州市區範圍內的醫療機構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縣(市)範圍內的醫療機構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2.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對醫療機構申報的材料進行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予受理該醫療機構的定點醫療保險申請,並按規定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不符合定點協議管理基本條件和標準的;未按規定時間和內容申報相關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屬於準入負面清單所列情形的。

(2)材料審查和現場審查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醫療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對通過初審的單位進行現場審查。

(3)綜合評價和集體審議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成立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評審組(以下簡稱評審組),根據醫療保險定點申請條件,結合材料初審和現場評審,對申請的醫療機構進行評審。評估小組成員由相關專家、行業協會、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組成。揚州市的評估小組由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派出。

評審組審定的新增定點醫療機構名單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公示。

(四)社會公示、談判和簽約。

1.新增定點醫療機構名單將通過各地醫療保險行政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政府網站公示壹周。公示期內群眾反映強烈,經評審組核實不符合定點醫療保險申請條件的醫療機構,從擬增加名單中剔除;對公示期內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核實反映情況不實的醫療機構,醫保經辦機構將發文公布定點醫療保險協議管理評價結果。評估結果僅供醫保經辦機構當時簽訂協議使用。

2、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綜合考慮服務能力和特色、醫療保險基金支撐能力和信息系統建設,以及參保人員就醫意向等因素,與醫療機構平等溝通、協商和談判。

雙方協商後簽訂服務協議,確定醫療保險定點協議管理關系。醫療機構在簽訂服務協議時,應當同時出具書面信用承諾,保證守法經營,誠實守信,在未來協議期內遵守與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相關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

因醫療機構原因未能在約定日期內簽訂協議的,視為自動放棄。如果不能達成壹致,就不簽協議。沒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如果申請醫保,需要重新申請,重新評估。

3、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自受理之日起完成協商時限,原則上不超過6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的,須經同級醫療保險行政部門批準。

4、門診特殊疾病和特殊藥品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四、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

(壹)加強日常協議管理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負責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的日常協議管理。各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年需匯總當地定點協議管理醫療機構的醫療保險服務信息並報同級醫療保險行政部門備案,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縣(市)醫療保險行政部門報市醫療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1.完善服務協議文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起草全市統壹的服務協議格式文本,並根據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要求適時進行調整。在約定定點醫療機構的責任和義務,規範醫療服務整體質量和要求的同時,也要體現從業人員的責任和義務。對違約的員工,視情況采取相應措施,直至暫停或終止醫保實時結算服務,並對其提供的醫療服務予以拒付。各(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市級文本內容和本地情況補充相關服務協議。

2.協議的有效期有短期和長期之分。首次簽訂的協議有效期壹般不超過2年。協議期滿後,定點醫療機構在協議期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續簽協議有效期為3 -5年(具體期限由各地經辦機構自行決定,但同壹統籌地區續簽協議有效期應壹致);協議期內定點醫療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但協議未解除的,續簽協議有效期為1年。

3、建立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服務信息變更審核備案制度。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服務信息變更時,應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中醫診所登記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及相應的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有許可證註銷、重新註冊或重新辦理的,按新醫保定點機構的程序辦理。

(1)定點醫療機構如需變更名稱、負責人、執業藥師等。,應當在變更後15日內持書面變更申請、變更後的註冊證原件及復印件等材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服務信息變更審核手續。定點醫療機構未辦理或逾期未辦理上述醫療保險服務信息變更審核手續的,按服務協議約定的情況處理。

(2)定點醫療機構需要變更營業地址或法定代表人(經營者)的,應提前15天書面告知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原協議在許可證變更後15天內終止,持書面變更申請、變更後的註冊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等材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服務信息變更審核手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新的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的程序辦理。定點醫療機構逾期未辦理或未辦理上述醫療保險服務信息變更審核手續的,原協議自行終止。

(3)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將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服務變更信息審核情況報同級醫療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4、實行定點醫療機構標識制度。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懸掛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協議醫療機構管理標誌,便於公眾識別。標誌的樣式和規格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壹規定。

5.建立和完善醫療費用智能審核系統。醫保經辦機構要規範智能審核的數據指標,拓展臨床規則應用,提高智能審核的廣度、準確度和精度,充分發揮智能審核系統的效率,及時向定點醫療機構提供審核提示信息,實現事前提示、事中監測預警和事後責任追溯,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6.建立評價體系。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定點協議管理醫療機構的考核和動態管理機制,明確醫療保險服務協議中的違規情形和處理規則。要開展日常檢查和病歷審核,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嚴格按照約定和考核辦法處理發現的問題。

(二)實行定點醫療機構退出機制。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定點醫療機構,終止服務協議:1。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2.在協議有效期內,協議累計被中止三次,或未按期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登記證》或《營業執照》被吊銷(事業單位登記證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拒絕、阻撓或者不配合醫療保險行政部門或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的;5.

采取提供虛假信息等不正當手段成為定點醫療機構被查證屬實的;6.其他違法或違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影響的。

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行為的,服務協議終止:1。騙取醫療保障資金的;2.在協議有效期內,協議累計被中止三次,或未按期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3.《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拒絕、阻撓或者不配合醫療保險行政部門或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的;5.

采取提供虛假信息等不正當手段成為定點零售藥店被查證屬實的;6.其他違法或違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影響的。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起草服務協議文本時,應當同意終止服務協議,包括但不限於上述條款。

(三)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各地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管方式,對醫療保險政策執行情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和履行協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反醫療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責令整改,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要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探索通過調查參保人員滿意度、引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動員社會各界參與醫療保障監督。

(四)行政監督與協議管理的有效銜接

經辦機構在實施日常協議管理中,發現定點醫療機構有違約、違法行為的,按協議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險行政部門備案)同時,違法行為線索應及時移交醫療保險行政部門;醫療保險行政部門在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時,發現定點醫療機構有違約、違法行為的,在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抄送經辦機構)的同時,應將違約情況告知經辦機構。必要時,組成聯合檢查組進行檢查。通過行政監管與協議管理的有效銜接,形成醫保監管合力,確保醫保監管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5)加強部門間的信息交流。

各地醫保行政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要主動加強與醫療衛生、藥品監管、市場監管、社保等部門的溝通,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相互通報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事故、假劣藥品、騙保等重大事件,實行全市定點醫療機構違規處理結果互認聯動機制。

(六)嚴防廉政風險。

各地要加強和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內控制度建設,嚴格執行內控制度和機制,醫療保險行政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切實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主動接受紀檢部門的監督和社會監督,杜絕腐敗行為。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2019 10 1起施行。本市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實施前,經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並在有效期內的原協議可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政策和本通知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如原協議與新規定不壹致,經雙方協商後,按新規定對原協議進行修改和補充,其效力與原協議相同。原協議期滿前30日內,定點醫療機構申請續簽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本通知與其就協議內容進行協商,協商壹致後可直接續簽協議。

揚州市醫療保障局

2019

200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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