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監督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承擔各行政執法主體法制工作的機構負責本部門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以下簡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第七條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行政執法監督職責:
(壹)制定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和計劃、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工作;
(三)協調處理行政執法主體之間的執法爭議;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配備政治可靠、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人員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充分發揮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的作用,可以邀請人大代表、CPPCC委員、專家學者、新聞記者等人員參與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或者面向社會聘請執法監督員,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後,協助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第二章監督內容和方式第九條行政執法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檢查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執行情況;
(二)審查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格;
(三)審查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
(四)行政執法主體是否不履行或者緩慢履行法定職責;
(五)檢查行政執法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年度報告制度執行情況;
(六)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統稱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執行情況;
(七)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和資格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八)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制度的執行情況;
(九)文明執法;
(十)其他應當監督的內容。第十條全市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及時將行政執法信息納入行政執法綜合信息平臺,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對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第十壹條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根據上級工作安排和實際執法需要,制定年度行政執法工作計劃。行政執法年度工作計劃應當包括行政執法的事項、對象、範圍、方式和時間安排。
行政執法年度工作計劃應當於每年第壹季度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在每年2月20日前,將當年的行政執法情況書面報告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行政執法情況的統計分析和工作總結,推廣經驗,查找問題原因,提出改進措施。第十三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監督範圍內的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資格進行審核確認,並向社會公告。
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公開的外,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公開其行政執法依據、行政執法權限、行政執法程序、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監督舉報方式等信息,並進行動態更新。
因機構調整、職能轉變或者法律、法規、規章的頒布、修改、廢止等原因導致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相關依據發生變化的,有關部門應當自該情況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頒布和相關文件生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確認並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