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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壹款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勞動合同法的訂立關系到我們自身的權利。如何保證勞動合同法的訂立?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這就需要我們深刻理解其原理、要求和操作流程,進而理解法律,遵守法律,從而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利。為妳解答。

壹、勞動合同法的勞動合同原則

我國《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明確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必須遵循的三項基本原則:

1,平等自願的原則

平等是指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有權選擇對方,有權就合同內容表達自己的獨立意誌。自願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自由表達自己的意誌,主張自己的權益和自願,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對方接受自己的意誌。以欺詐、脅迫等手段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對方,不符合自願原則。對雙方來說,平等是自願的基礎和條件,自願是平等的表現。兩者相輔相成,不可分割。平等自願的原則是訂立勞動合同的基礎和基本條件。

2.協商壹致的原則

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就勞動合同的內容、期限等條款進行充分協商,使雙方對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含義達成壹致。只有協商壹致,合同才能成立。

3、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指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原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是勞動合同生效並受法律保護的前提。

二、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幾個條件:

1.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必須合法。當事人不得以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違法意圖和違法行為,以達到不良意圖的目的。

2.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合法的。即雙方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是依法設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即應當是16周歲具有勞動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簽訂合同時,雙方主體資格必須合法。

3.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雙方在勞動合同中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如有的勞動合同約定“發生任何工傷事故,單位概不負責”、“曠工三天將被辭退”、“不享受周日休假”等。,都是非法無效條款。對此,用人單位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4.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必須合法。有的地方法規要求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並簽字蓋章,還要求勞動行政部門勞動合同管理機構進行鑒證才能生效。

5.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合法。

第三,勞動合同法中訂立勞動合同的意義

壹般來說,勞動合同的訂立具有以下意義。

1.通過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從而在二者之間形成壹定的勞動法律關系。勞動法律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壹樣,是以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為基礎的。當事人享有什麽樣的權利,應當履行什麽樣的義務,必須通過勞動合同的方式明確。也就是說,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壹方面我們把法律賦予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抽象的法律權利具體化,另壹方面我們需要創造壹些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會得到承認和保護的權利。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勞動合同成立的前提。

2.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合同經雙方壹致同意成立後,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未經對方同意,任何壹方不得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法律賦予壹方在特定情況下單方解除權的除外。勞動合同的效力體現在法律保障的強制執行上,法律也通過要求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對違反合同的當事人追究法律責任來維護勞動合同的嚴肅性。

3.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是處理勞動合同爭議的依據。

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基於對勞動合同條款的不同理解或其他原因,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糾紛。處理這些勞動爭議時,爭議處理機關在查明事實真相時,應根據合同和法律的規定,判斷是非曲直,明確當事人的責任。

四、勞動合同法規定了訂立勞動合同的壹般程序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勞動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的過程,壹般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1,報價

要約是指壹方當事人為了訂立合同,就合同的主要內容向另壹方當事人表示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約的發出者和接受者都必須具體,要約的內容足以構成合同的主要條款,同時應當訂立合同,否則不屬於有效要約。如果只是表示訂立合同,而沒有表示合同的主要內容,只能稱為要約邀請,不能產生要約的效力。要約僅在要約有效期內對要約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要約期滿其效力自動解除。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只是在招聘啟示錄或廣告或宣傳冊中進行自我介紹,發出招聘信息,而沒有說明合同的主要內容,這種行為只能視為要約邀請,而不構成有效要約。但如果用人單位在招聘簡章上明確說明了合同條件,那就是要約。應聘者壹旦承諾,用人單位就有義務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申請人不同意所列條件,提出新的條件,就是反要約,用人單位可以承諾也可以不承諾,不形成合同。

2.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完全無條件地接受要約,以表示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本人在有效期內作出,要約的條款應當完全被接受。如果承諾與要約不壹致,改變了要約的實質性內容,只能視為反要約,不構成有效承諾。壹旦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同意對方的要約並作出承諾,勞動合同即成立。

五、勞動合同有其特殊性,在具體訂立時,壹般包括以下步驟:

1,用人單位公布招聘簡章。

用人單位招用合同制工人或其他人員時,應先發布招聘簡章。簡介壹般包括以下內容:(1)用人單位介紹,包括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所有制性質、經營規模、業務範圍、工作場所及條件、發展規劃等。,從而向社會公開自己的情況,幫助勞動者了解情況,決定是否申請。但介紹的信息要真實,不允許造假,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二)擬招聘的人數、崗位或工種;(3)在各個層面。各崗位招聘人員的條件,如男女比例、年齡、學歷等。;也可以對考生的政治條件、身體條件、居住(戶口)條件做出相應的要求。但與就業無關的條件,比如妳是單身還是民族,可能不需要;(4)被聘用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指工作內容、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和擴大、工作條件、保險和勞動紀律、民主權利等。(5)報名時間、地點、證明文件、材料、報名程序等。有的招聘簡章只規定了招聘人數、報名條件、時間、地點、程序等內容,也是不行的。

2.工人自願報名。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結合自身情況,自願選擇報名。報名時壹般要提交身份和戶籍證明、畢業證、工作簡歷等證明材料,填寫用人單位要求的各種表格,如登記表、求職申請表、報名等。壹般應親自到場,特殊情況下也可請人代為登記。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提交的材料進行資格初審,確定報名資格。

3.綜合評估

用人單位對符合基本資格條件的應聘人員進行綜合考核,重點考核身體條件、專業能力和心理素質。同時,它註重工作的需要。如學徒,應註重文化考核;技師側重技術技能考核;管理者註重綜合素質評估。考核的具體內容和標準由用人單位確定,其方式可包括申請材料審核、背景調查、面試、筆試、實地操作、體檢等。經審查,申請人應盡可能做出切合實際的評價結論,並張貼和公布評價結論。

4.擇優錄用

用人單位對應聘人員綜合考核合格後,對符合條件的應聘人員進行張榜公布,公開聘用。並通知被錄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5.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草案壹般由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在草案中要註意遵守法律法規,如對婦女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最低工資規定、工作時間等。雙方將在合同草案的基礎上,本著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斷修改合同條款,最終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履行上述程序後,合同依法成立。值得註意的是,認證不是訂立勞動合同的必要程序。勞動合同在當事人達成協議簽訂合同後成立。雙方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認證,認證與否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我們對《勞動合同法》中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要求和操作有了大致的了解,應該進壹步理解。勞動合同法的訂立看似離我們的生活很遙遠,但實際上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所以我們要了解法律,遵守法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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