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危害中國人民的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或者違反中國人民的法律、法規的;
(二)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的;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
(四)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第五條商務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境外投資的管理和監督。第二章備案和審批第六條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的不同情況,分別實施備案和審批管理。
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審批管理。
其他情形的企業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第七條實行審批管理的國家是指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系並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必要時,商務部可以另行公布實施審批管理的其他國家和地區名單。
實行審批管理的行業,是指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影響壹個以上國家(地區)利益的行業。第八條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備案審批,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通過“境外投資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對企業境外投資進行管理,並向已備案或核準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以下簡稱《證書》)。《證書》由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印制蓋章,實行統壹編碼管理。
《證書》是企業境外投資已經備案或核準的憑證,根據境外投資的最終目的地簽發。第九條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投資備案情況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應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並打印《境外投資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樣式見附件2),加蓋公章後,連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壹並報送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表填寫真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業在備案表中聲明其境外投資不存在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出具證明。企業未如實、完整填寫備案表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備案。第十條屬於核準類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申請境外投資核準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者信息、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範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
(二)《境外投資申請表》(樣式見附件3),企業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並加蓋公章;
(三)與境外投資相關的合同或協議;
(四)有關部門批準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涉及境外投資的產品或技術的材料;
(5)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第十壹條審批境外投資應當征求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的意見。涉及中央企業的,商務部應當征求意見;涉及地方企業的,應征求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意見。征求意見時,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投資事項的基本情況等相關資料。駐外使(領)館(經商處)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第十二條商務部應當在受理中央企業核準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意見的時間)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務部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中央企業按照商務部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商務部予以受理。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受理地方企業核準申請後,對申請是否涉及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進行初審,並在15個工作日內(含征求駐外使(領)館意見時間)將初審意見及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地方企業按照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商務部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後,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