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提倡實行建設工程總承包,禁止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發包給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中的壹項或者多項發包給總承包單位;但是,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不得拆分為幾個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第二十五條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人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工程承包人采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企業或者供應商。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接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其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為規範建設工程發包活動,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各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2065年8月4日制定頒布了《建設工程違法分包認定和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全文如下:
建設工程違法分包認定和查處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了規範建設工程承包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各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全國建設工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認定和查處的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的認定和查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非法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肢解發包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非法發包:
(壹)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單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發包程序,包括未依法招標、未申請直接發包或者未申請批準的;
(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標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五)施工單位將壹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為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的;
(六)施工單位將施工合同範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發包的;
(七)施工單位違反施工合同,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的分包單位;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分包,是指建設單位承包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然後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肢解或者以分包的名義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分包:
(壹)建設單位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施工的;
(二)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三)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者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關鍵管理人員,未履行管理義務,組織管理項目施工活動的;
(四)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費,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工程設備的采購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的;
(5)勞務分包單位的承包範圍為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分包單位收取除支付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的“管理費”以外的全部工程價款;
(六)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通過合作、聯營、個體承包等形式或者名義,直接或者變相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分包行為。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違法分包,是指施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施工合同關於分包的約定,將單位工程或者分部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違法分包:
(壹)建設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二)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且未經建設單位批準,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
(四)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築工程主體結構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但鋼結構工程除外;
(五)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的非勞動操作部分進行分包的;
(六)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分包出去的;
(七)勞務分包單位除勞務作業費外,還承擔主要建築材料、周轉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的費用;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前款所稱承包工程,包括參加投標、簽訂合同、辦理有關建設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掛靠:
(壹)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接工程的;
(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接工程,包括資質低的、資質高的、資質低的、資質相同的;
(三)專業分包承包單位不是工程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但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作為承包單位的除外;
(四)勞務分包的承包單位不是工程的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或者專業分包單位;
(五)施工單位派駐施工現場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有壹人以上未與施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或者未建立勞動工資或者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6)實際總承包人或專業承包人與施工單位無付款關系,或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註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上註明的承包人不壹致,無法作出合理說明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七)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采購或者租賃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工程設備或者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被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采購或者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相關采購、租賃合同和發票證明,不能作出合理說明並提供證明材料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發現分包單位有違法分包和掛靠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發現施工單位有違法發包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並提供相關證據或者線索。
接到舉報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受理、調查、認定和處理,並及時將調查結果告知舉報人,但無法告知舉報人的除外。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執法力度,對依法實施建築市場和施工現場監督管理中發現的承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依據本辦法予以認定,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壹)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依據《建築法》第六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依據《建築法》第六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以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於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二)被發現有轉包或違法分包行為的施工單位,依據《建築法》第六十七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工程合同價款0.5%至1%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三)對被認定有掛靠行為的施工單位或者個人,依據《建築法》第六十五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對超越其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接工程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取締,並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對其他借用資質承接工程的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接工程的,予以處罰。
(四)施工單位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的,依據《建築法》第六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壹條,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5)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處以罰款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六)註冊執業人員不執行法律法規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得註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登記;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註冊執業人員違法違規,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註冊。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外,可以對有承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壹)施工單位違法發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合同無效,不予辦理質量監督和施工許可手續。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通報建設單位違法發包行為,建議給予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相應的行政處分。
(二)對被發現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可以依法限制其三個月內在違法行為發生地參加投標活動和承接新的工程,並檢查其企業資質是否符合資質標準。逾期未達到資質標準要求,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資質審批機關應當收回其資質證書。
對兩年內兩次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責令停業整頓六個月以上,停業期間不得承接新的工程。
對兩年內三次以上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資質審批機關將降低其資質等級。
(三)註冊執業人員不執行法律法規,在被認定為分包的項目中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五年內不得註冊,不得再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被認定為項目關聯人的個人不得再擔任該項目建設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有執業資格證書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得註冊執業資格;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終身不得註冊。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查處的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記入單位或者個人信用檔案,同時向社會公示,並逐級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和誠信信息發布平臺上公示。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專業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4 10 1起施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