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磨坊主用壹紙訴狀將威廉壹世告上了法庭。法院堅決受理此案,並作出如下裁決:威廉壹世擅自動用皇權強拆私有房屋,違反了帝國憲法第79條第6款,應立即重建壹座磨坊,並賠償損失150塔勒斯。面對判決,威廉壹世竟然說,“當我是壹個皇帝時,我有時會失去冷靜,以至於我認為我可以做任何事情。好在我們國家有這麽好的法官,能夠秉公辦案,清正廉潔。這真是國家之福,也是我之福。”所以人們在同壹個地方重建了磨坊。這就是德國歷史上著名的“穆勒訴金案”。
平民狀告皇帝,勝訴,這在中國古代人治社會是不可能的,但在200年前的德國卻實現了。這裏面可能有偶然的因素,筆者認為偶然更有必然。經過深思熟慮,“穆勒訴德國國王案”的成就是與以下因素分不開的:
德國公民具有“主體性”而非“奴性”。
德國公民擁有自由權和私有財產權,這是他們成為“主人”而不是“奴隸”的最根本前提。“自由,主也;不自由,就是奴隸。”“奴隸,法律不可以有產業。所以奴隸雖然是人,但在法律上也是動物。”自由是私有財產權的前提,私有財產權是自由的經濟保障。兩者密不可分,* * *成就了德國公民的“主體性”。磨坊主絕不是壹個不太了解世界的“刁民”,也不是國家機器上的螺絲釘。他是壹個為皇帝所欲為的奴隸,卻是壹個“主體性”極強的公民。他可愛可笑的迂腐體現了他最好的品質——自由。西方的“平等權利”意識鼓勵了德國公民的“主體性”。面對國王出價購買自己的磨坊,“奴隸”公民們有兩種反應,要麽視之為不值得的榮譽而白白送人,要麽“貪婪”地付出高昂的代價,希望能養活自己,造福子孫,世世代代沐浴國王的陽光雨露。磨坊主既不“看得起”國王,也不“看不起”自己。這種“主體性”公民意識的培養,離不開西方國家強烈呼籲“主體平等”和“權利平等”的大人文和法律背景。
德國主張“法律至上”,而不是“皇權至上”。
潘恩說:“在專制政府中,中國的國王就是法律,同樣,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也應該成為國王。”短短壹句話擊中了法治社會與人治社會區別的關鍵點,即“法律至上”還是“皇權至上”。皇權至上的社會,不可能產生“磨坊主告王勝訴”的奇跡。在中國,“我為國”,法律稱為“王法”,是實行皇帝政教合壹的懲罰。試想,如果皇帝的權威大於法律的權威,那麽,除非磨坊主人不是正常人,否則他怎麽會向石頭扔雞蛋,把皇帝推上被告席呢?只有在崇尚“法律至上”的社會,人民才會起訴皇帝。當磨坊主非法拆磨坊時,他平靜而自信地說:“我的美德裏還有法律。”這清楚地告訴我們,法律是“吾德”的法律,不是“吾皇”的法律,而皇大不如“吾德”的法律,更不用說不能代替法律。
德國實行的是“司法獨立”,而不是“政分合壹”。
法律是死的,不會自動產生權威。壹部死去的法律,只有由維護法律的法官運用到具體案件中,才能產生效力。磨坊主敢於與國王爭論,不僅僅是因為德國有保護公民權利的“法律”,還因為德國有壹個蔑視特權、正直、能堅持公平正義、依法審判的正直法官。但正直法官的產生需要制度保障,即司法權獨立於政治權力。“法庭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帝國的王子。”只有真正實現了司法的獨立和中立,只有把國家元首的行為置於法律之下,置於司法的約束之下,平民才能告王,才能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