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病;
2.艾滋病;
3.白血病;
4.癲癇;
5.肝硬化;
6.肺結核;
7.支氣管擴張;
8.急性傳染病;
9.其他可能危及生命的嚴重疾病;
10.懷孕或哺乳壹歲以下嬰兒的婦女;
11,其他需要保外就醫的疾病;
12.羈押期間可能發生危及生命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嚴重疾病;
13,除非罪大惡極不被拘留對社會有危險;
14,辦案機關負責對可能患有精神病的罪犯進行判斷;
15.羈押後發現不應當羈押的,應當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16,患有其他嚴重疾病;
17,生活不能自理的疾病;
18,急性傳染病;
19,精神病;
20、其他可能危及生命的嚴重疾病;
21,孕婦;
22.母乳餵養壹歲以下嬰兒的婦女;
23.其他需要保外就醫的疾病;
24、羈押期間可能發生危及生命的疾病;
25、生活不能自理;
26、罪大惡極的不拘留,除了對社會有危險的;
27、對於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由辦案機關負責判斷;
28.羈押後發現不應當羈押的,應當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看守所拒收的疾病種類:
1.傳染病:包括但不限於艾滋病、活動性肺結核、乙肝等。
2.嚴重的心腦血管疾病:如急性心肌梗死、腦出血;
3.精神障礙:特別是那些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精神疾病;
4.惡性腫瘤:處於晚期需要特殊治療的癌癥患者;
5.嚴重肝、腎功能衰竭:需要特殊治療或監測的患者;
6.急性傳染病:如重癥流感、水痘;
7.血液病:如白血病、重度貧血;
8.嚴重的內分泌疾病:如糖尿病酮癥酸中毒;
9.嚴重的營養和代謝疾病:如嚴重營養不良;
10、嚴重皮膚病:如泛發性銀屑病、嚴重藥疹等。;
11,嚴重眼病:如急性青光眼、嚴重視網膜病變;
12、重癥耳鼻喉科疾病:如重聽、慢性化膿性中耳炎等。
13、嚴重呼吸道疾病:如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發作;
14、嚴重消化系統疾病:如消化性潰瘍穿孔、急性胰腺炎等。
15、嚴重泌尿生殖系統疾病:如急性腎炎、嚴重前列腺炎等。;
16、嚴重循環系統疾病:如嚴重心力衰竭、嚴重心律失常等。
17、嚴重神經系統疾病:如重癥肌無力危象、多發性硬化等。
18、嚴重的肌肉骨骼疾病:如類風濕性關節炎急性發作;
19、重性精神疾病:如重度抑郁癥、躁狂癥等。;
20.嚴重的血管疾病:如動脈瘤、血栓閉塞性脈管炎;
21,嚴重內分泌疾病:如甲狀腺危象、腎上腺危象;
22.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如遺傳性肌營養不良;
23.重癥免疫性疾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
24.重度中毒:如急性重金屬中毒、有機磷農藥中毒;
25.嚴重外傷:如開放性骨折、嚴重燒傷;
26.重度燒傷:尤其是大面積或深度燒傷;
27.嚴重的寄生蟲病:如嚴重的血吸蟲病;
28.其他重疾:如需要長期臥床治療的患者。
以上所列疾病種類僅供參考,具體情況可根據所在地區和看守所的規定而有所不同。
綜上所述,看守所拒收的28種疾病主要包括精神病、艾滋病、白血病等嚴重傳染性和危及生命的疾病,以及孕婦或哺乳期婦女等特殊群體。除了嚴重犯罪和對社會構成威脅的案件,確保在拘留過程中考慮到人權保護,維護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社會保障。
法律依據:
看守所條例
第十條
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罪犯應當接受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羈押:
(壹)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期間可能有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罪大惡極,危害社會的除外;
(三)正在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