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礦建設標準(晉煤辦[2065 438+02]505號)
第二章煤礦建設的基本條件
第壹節煤礦企業準入條件
第十四條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職業準入制度。主要包括:煤礦“六長”(礦長及安全、生產、機電、總工程師或技術副礦長、通風助理)、副總工程師、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以及其他從事礦井建設、采掘、機電、運輸、通風、監測、防治水、地質測量、火工品管理等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五條煤礦企業應當具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各類工程技術人員。煤炭學科大專以上學歷的管理和技術人員數量不得低於以下最低標準:
不低於10.00 Mt/a及以上,不低於150人,不低於120人,不低於100人,不低於1.20 Mt/a及以上。
第十六條煤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含0.30 Mt/a煤礦,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礦長(經理)還必須具有2年以上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崗位工作經歷。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並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
各類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通風助理員按隸屬關系在市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在省級煤炭主管部門備案。同壹人不得在兩個以上煤礦工作。
第十七條煤礦企業應當根據生產和安全實際需要,配備足夠數量的安全員、瓦斯檢查員、專職爆破員、井下電氣鉗工、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員、大型設備司機、瓦斯抽采、安全監測、防突、探水等特種作業人員,並經依法培訓,取得煤礦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十八條煤礦企業要積極推進招改招生,不斷提高新錄用職工中直招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面實施招改招生,全面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九條煤礦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立職工培訓機構,配備專職培訓人員,加強對全體職工的日常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特別是抓好“三大規定”的學習,抓好崗位安全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的應用培訓,抓好災害識別與預防、緊急避險和自救互救等知識技能的培訓。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
老煤礦的編者按:
劉昌毅理論源於山西煤礦。
這是山西煤礦近三年大規模兼並重組中的新發明。設備齊全、六長是煤礦經營的準入條件之壹。
國內其他煤礦壹般涉及五礦長、副礦長,也就是河南的五礦長,即礦長、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
山西前些年礦難頻發,大大小小的圖書館員都深陷其中。雖然中飽私囊,但由於煤礦老板的賄賂,壹些圖書館員丟掉了工作,甚至進了監獄。
那個王軍旺道太出生在同壹個煤電部門,並擔任通風區隊長。在山西省主持浮動工作後,通風安全確實是煤礦的重中之重,而他是煤礦出身,對通風有偏愛。於是他給所謂的通風礦長(壹般是通風區兼職隊長)加了壹個長助理,通過合法程序在全省推行。
王道太此舉讓通風區隊長借機加入黃袍,強行進入隊或副總師級別的準隊,增加了他們的收入。很多呼吸機還是感謝王道太!
在那個叫上黨的地方,幾年前,壹個嶽縣長加入上黨後,進行了新的創新和提升,轉型為七大領導,增設了安全生產指揮中心(其實就是調度室),這是上黨縣的必要條件。嶽縣長搞的花裏胡哨的改造,又讓上黨縣眼前壹亮!
從表面上看,常陸和齊昌已經改變了他們的姿態,這是非常令人興奮的。其實只是體制內的壹個炒冷飯。合適的人隨意壹拍腦袋,很多煤礦工人從此走上舞臺,增加收入,進入副總工程師以上的崗位。唉,總之,我不知道
2012五月小報告:
隨著山西省煤炭資源整合的完成,1000多個煤礦急需統壹標準進行規範管理。近日,山西省煤炭行業發布了《山西煤礦現代化礦井標準》、《山西煤礦企業標準》、《山西煤礦管理標準》、《山西煤礦建設管理標準》、《山西煤礦建設標準》五項標準,進壹步提升了山西省煤礦建設管理水平,推動煤炭行業走向“七高壹文明”的發展新模式。新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山西省現代煤礦標準適用於建設生產規模為654.38+0.5萬噸/年及以上的礦井。標準要求現有生產礦井按照標準進行優化整改。截至2065.438+05年底,全省654.38+0.5萬噸/年及以上現代煤礦達標率達到80%以上。所有在建礦山建成投產後三年內要達到現代礦山標準。
為適應煤礦企業兼並重組整合的要求,《山西省礦辦企業標準》旨在創新礦辦企業管理模式,促進主體企業做強做大,實現煤礦企業規範化、制度化、有序化經營,通過設立等級標準提高礦辦企業水平;建立礦山企業年審制度,實行動態管理。
《山西省煤礦管理標準》分為總則、資源保護、生產建設等十章***51細則,旨在推動我省煤炭工業向高標準、高技術、高管理、高端、高要求、高效率、現代文明的“七高壹文明”發展新模式邁進,實現集約高效、生態和諧、科學安全。
《山西省煤礦建設管理標準》通過制定加強招投標管理、備案管理、建設項目部管理、勞動管理、施工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等6個方面33項標準,加強我省煤礦建設隊伍、建設項目和施工安全管理,促進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標準的實施,確保我省現代化礦井建設的質量和水平。《山西省煤礦建設標準》要求,全面提升煤礦建設基礎條件、煤礦設計標準、露天煤礦設計標準、煤礦建設管理標準、企業文化建設、煤礦建設工程質量和竣工驗收,高起點設計、高質量建設、高標準驗收,建成裝備壹流、技術先進、系統可靠、安全高效的現代化礦井。
山西煤礦建設標準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國家關於煤炭工業發展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範和標準,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鞏固我省煤礦兼並重組和資源整合成果,建設“七高壹文明”現代化煤礦,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是為煤礦建設項目決策服務和合理控制礦井建設水平而編制的統壹標準。它是礦山項目建議書、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編制、評審和審查的依據,也是監督檢查建設過程的標準。
第三條本標準適用於山西省煤炭工業新建、改建、擴建礦井建設項目,生產礦井的技術改造和產業升級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煤礦建設應當根據批準的井田勘探地質報告,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初步設計必須按照分級管理權限經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準。初步設計前,必須對地質資料進行認真的分析和研究,對勘探程度、資源可靠性、開采條件和經濟價值進行評價。
第五條煤礦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煤炭產業政策、煤炭產業發展規劃和山西省煤炭發展政策;並應與相關產業、生態環境和區域經濟相協調。
第六條煤礦的設計和建設應當遵循科技進步的要求,走資源利用率高、安全保障好、經濟效益好、環境汙染少的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道路。
第七條煤礦設計和建設應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建立健全生產體系。
第八條煤礦建設應當遵循“規模化、集約化、機械化、現代化”的原則,堅持科學設計、高質量建設、高標準驗收,用先進的設備、技術和工藝裝備礦井,建設現代化礦井。全面實施高標準、高技術、高管理、高端、高要求、高質量、高效率、現代文明的發展新模式。
第九條煤礦設計和建設應當堅持安全、環保、衛生等項目和設施與礦井主體工程實行“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使用”制度。
第十條露天煤礦工程設計,應當貫徹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以安全和效益為目標,采用現代技術和設備,實行信息化管理,貫徹集中生產和減輕環境負擔的方針。保持開采和復墾的平衡,處理好近期和遠期的關系,以短期為主。
第十壹條露天煤礦工程設計,必須貫徹綜合利用、有效利用資源和保護資源的原則。它的生物源和相關的礦物資源應該被回收或保護。
第十二條露天煤礦工程設計、環境保護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地復墾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煤礦設計和施工除應符合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規程、規範、標準、指標和規範。
第二章煤礦建設的基本條件
第壹節煤礦企業準入條件
第十四條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職業準入制度。主要包括:煤礦“六長”(礦長及安全、生產、機電、總工程師或技術副礦長、通風助理)、副總工程師、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以及其他從事礦井建設、采掘、機電、運輸、通風、監測、防治水、地質測量、火工品管理等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五條煤礦企業應當具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各類工程技術人員。煤炭學科大專以上學歷的管理和技術人員數量不得低於以下最低標準:
不低於10.00 Mt/a及以上,不低於150人,不低於120人,不低於100人,不低於1.20 Mt/a及以上。
第十六條煤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含0.30 Mt/a煤礦,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礦長(經理)還必須具有2年以上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崗位工作經歷。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並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
各類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通風助理員按隸屬關系在市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在省級煤炭主管部門備案。同壹人不得在兩個以上煤礦工作。
第十七條煤礦企業應當根據生產和安全實際需要,配備足夠數量的安全員、瓦斯檢查員、專職爆破員、井下電氣鉗工、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員、大型設備司機、瓦斯抽采、安全監測、防突、探水等特種作業人員,並經依法培訓,取得煤礦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十八條煤礦企業要積極推進招改招生,不斷提高新錄用職工中直招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面實施招改招生,全面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九條煤礦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立職工培訓機構,配備專職培訓人員,加強對全體職工的日常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特別是抓好“三大規定”的學習,抓好崗位安全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的應用培訓,抓好災害識別與預防、緊急避險和自救互救等知識技能的培訓。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
第二十條主體煤礦企業註冊資本必須至少達到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註冊資本中的貨幣出資比例和實收資本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針對煤炭行業特點發布的新規定從其規定。
第二十壹條主體企業出資的首期出資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國家標準足額繳納,並有足夠能力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剩余出資。在煤礦招標中,煤礦主體企業應提供資金到位證明、項目投資資金來源證明和融資證明,以保證煤礦項目建設資金的落實。
第二十二條擬開辦大型煤礦的主體企業應具有10年以上中型及以上煤礦經營或管理經驗,並應在當地開辦具有相當規模的非煤企業。
第二節開辦煤礦的技術條件
第二十三條新建礦山設計能力不低於1.20噸/年,新建露天礦山不低於3.0噸/年,改擴建地下煤礦不低於0.90噸/年,整合地下煤礦不低於0.60噸/年..
第二十四條所有煤礦原則上全面實現綜合機械化壁式開采(特殊情況可采用其他開采方式),實行信息化管理,全面提高現代化水平。積極推廣無人值守工作面;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礦井主通風機房和井下主排水泵房可實現在線監控和無人值守。
第二十五條煤礦只能建設壹個主要生產系統,煤礦應當按照“壹礦壹井壹面”的模式建設。符合下列條件者,可建“壹井兩面”:
(壹)設計能力0.90噸/年及以上的煤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屬於薄、厚煤層或高、低硫(灰)煤層。
2.屬於薄煤層開采。
3.屬於解放煤層的開采。
4.屬於急傾斜煤層開采。
(2)設計能力3.0 Mt/a及以上的煤礦。
第二十六條煤礦必須建立健全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縮空氣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訊系統,簡稱“六大系統”,做到“系統可靠、設施完善”。“六大系統”必須與礦井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實現“三同時”。
第二十七條所有建設煤礦在竣工驗收時,必須達到初步設計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三節辦煤礦的資源條件
第二十八條新建煤礦企業必須取得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煤礦建設應有經批準的井田(礦田)勘探地質報告。當井田(礦田)較大,整個井田(礦田)難以達到勘探水平時,預采區必須達到勘探水平,服務年限不低於10年。
第三十條煤炭資源/儲量估算範圍應與井田邊界統壹。煤炭資源/儲量估算垂直深度壹般為1000米,最大不超過1200米。
第三十壹條禁止在飲用水地表水源壹、二級保護區、泉域重點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高速公路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世界遺產地、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保護單位、地質災害危險區、城市規劃區以及對生態環境有不可恢復和破壞作用的區域進行開采。
第三十二條禁止開采含硫量大於3%的煤層(用作化工原料的原煤除外)。
第三十三條禁止在國家鐵路幹線和高速公路兩側2公裏範圍內露天開采。
第三十四條新開煤礦應有經批準的瓦斯湧出量預測報告,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威脅的礦井應有經批準的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鑒定報告,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應有經批準的抽采設計。
第三十五條煤礦在實際建設中,發現井田(礦田)地質條件和煤質資料采空區範圍與原批準的井田(礦田)地質報告有較大變化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補充勘探,並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四節開辦煤礦的外部條件
第三十六條煤礦建設應當具備對外運輸的運輸條件。根據礦井運量和運距的要求以及礦區現有、新建或設計(規劃)的鐵路和公路條件,確定合理的對外運輸方式,並與地方和國家運輸網絡相銜接。
第三十七條煤礦建設應當具備生產和生活所需的水資源條件,並與當地水資源管理部門達成取水協議;鼓勵優先使用城市供水設施。
第三十八條煤礦建設應當節約用地、少占耕地,並取得相關用地手續。
第39條煤礦建設應具備可靠的通訊條件。礦井通信應利用礦區現有的通信資源;獨立煤礦或不便與礦區通信網聯系的煤礦,也可以利用區內的通信資源。
第四十條煤礦建設應當有可靠的電力供應,並與供電部門達成供電協議。
第三章煤礦設計標準(井下部分)
第壹節煤礦設計必備條件
第四十壹條煤礦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
第四十二條已取得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核準)文件。
第四十三條已經取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批準文件或者采礦許可證,劃定井田範圍。
第四十四條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批準)的礦山勘查地質報告。
第四十五條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礦井取得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瓦斯抽采初步設計》批準文件。
第四十六條已取得礦山建設必需的土地、供水、供電批準文件或協議。
第四十七條省級以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節礦井建設規模的確定原則和分類
第四十八條礦井建設規模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並符合山西省制定的相關政策和規劃。
第四十九條礦井建設規模,應分為大中型兩種類型:
(1)大礦:1.2,1.5,1.8,2.4,3.0,4.0,5.0,6.0,8.0,10.0,12.0。
(2)中型礦山:0.60和0.90公噸/年..
第五十條礦井建設規模應根據地質構造、資源/儲量、開采技術條件、煤層和工作面生產能力、技術裝備、外部建設條件、市場需求、經濟效益等因素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煤層開采順序應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原則上采用自上而下向下開采。
(二)保證壹個開采水平的礦井生產能力。
(三)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則,礦井應按照“壹井壹面”進行組織。確定有壹個工作面的礦井的生產能力;設計能力0.60 mt/a及以下的礦井,必須嚴格執行“壹井壹面”。
(四)設計能力3.0 Mt/a及以上的礦井,原則上可布置“壹井兩幫”。
(5)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設計生產能力應在0.45萬噸/年及以上,但不得高於5.0萬噸/年..
(六)高瓦斯礦井的設計生產能力不得高於8.0 mt/a..
(七)瓦斯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不得高於15.0Mt/a/a..
第三節礦井服務年限
第五十壹條新建礦井及其壹級服務年限不應低於表2-1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改建後的礦井服務年限不應低於同類型新建礦井服務年限的50%。
礦井服務年限小於5.0年(不含5.0年)的礦井原則上不得改擴建。
第五十四條計算礦井和首采水平的設計服務年限,應根據地質條件和勘探程度,確定適當的儲量系數。儲量的儲量系數應為1.3—1.5,地質條件復雜、勘探程度低的取值要大,否則取值要小。
第四節項目組成的壹般規定
第五十五條礦山工程項目應當由主要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務等項目和設施組成。
第五十六條項目具體組成按照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的原則確定。
第五節項目組成
第五十七條生產系統應當包括:豎井、井底車場和硐室、主要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采區、采煤工作面、提升、通風、井下排水、壓縮空氣、煤炭分選加工、地面儲存和裝運等工程和設施。
第五十八條輔助生產系統應包括:供配電、給排水、供熱、通訊、照明室、計量及煤樣測試、機修、設備供應、地面運輸、監控及計算機管理等項目和設施。
第五十九條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工程設施應當包括:伴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井水和生活汙水處理利用、煤泥、煤矸石和余熱利用、地熱能、礦山安全、職業衛生、消防、救援、水土保持、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節能減排等。
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和高瓦斯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抽采的瓦斯應當綜合利用。有熱害的礦井必須建立熱害治理工程。
第六十條行政及生活服務設施包括:礦辦公樓、區隊辦公樓、照明室、浴室、食堂、醫療設施、職工公寓、職工教育、職工文體活動等設施。
第六節井口和工業場地選址原則
第六十壹條煤礦工業場地總平面布置圖應當包括實測地形圖和工程地質、水文、氣象資料。地形圖比例尺應根據地形條件、企業規模和工程性質確定,可行性研究階段可采用1: 1000或1: 2000,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采用1: 500或1000。
第六十二條提升井井口位置的選擇,應當有利於整個井田的開發和工業場地的布置,根據井上井下的建設條件,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以投資少、投產早、效益好、安全為原則。
主提升井和副提升井應位於同壹工業場地內,或在特殊條件下位於兩個場地內。
第六十三條風井井口位置應符合通風安全要求。可與提升井布置在同壹工業場地,縮短建井周期,節約土地。
第六十四條在技術合理、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工業場地和風井場地可以布置在井田範圍以外。如果有占用資源的壓力,必須簽訂互保協議,但井口要位於井田範圍內。
第六十五條煤礦工業場地不得位於需要保護的環境敏感目標區或者軍事設施保護區周圍。
第七節井筒及工業場地工程地質條件
第六十六條井筒位置應盡量避開厚表土、厚含水層、斷層破碎帶、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或軟弱巖層,原則上不應穿過采空區和不良地質構造區。因條件限制確需穿越采空區時,應先采取采空區處理措施,並制定安全措施,確保立井施工和生產作業期間的安全。
第六十七條工業場地應當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質條件,避開地下采空區、地面塌陷區、地裂縫區等地質環境較差的場地,不受泥石流、崩塌、滑坡、巖溶、溶洞等不利因素的影響。
第六十八條抗震設防區內的工業場地應當位於抗震有利區,避開不利區,不得位於危險區。
第八節發展與布局
第六十九條礦山開發應當根據礦山地形、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開采技術條件、設備條件、外部建設條件、生態環境、設計生產能力和經濟效益等因素。經過方案比較,確定采用平硐、斜井、立井開拓方式或綜合開拓方式。
對於開采面積大、儲量豐富或瓦斯含量大的大型礦井,在條件適宜時應采用分區開拓、分區通風、集中抽采的分區開拓方式。
第七十條井筒數量應根據礦井開拓部署、提升、通風、安全需要和投資效益等綜合論證後確定。每個礦井必須至少有兩個豎井,礦井必須有專用回風豎井,必須作為礦井的安全出口,不允許多個豎井並聯回風;在中央通風系統礦井建設中,當井田走向較遠時,必須在井田邊界附近設置安全出口。井筒兩用功能必須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壹條礦井開采等級劃分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條件、開采技術裝備水平、資源/儲量和生產能力等因素,通過綜合比較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當礦井劃分為階段開采時,其階段垂直高度應為:
1.緩傾斜和傾斜煤層為200-350米。
2.急傾斜煤層100-250米。
(2)對於條件適宜的緩傾斜煤層,當瓦斯含量較低且湧水量不大時,宜采用上山下山相結合的開采方式。
(三)近水平多煤層開采,當層間間距不大時,宜采用單水平開拓;當層間間距較大時,可分煤組(層)進行多水平開采。
第七十二條因煤層露頭不同或煤層傾角變化較大,部分地區上(下)山坡度長度過長時,可在該地區適當位置設置輔助水平。
第七十三條開拓巷道的布置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條件、開采技術條件和礦井開拓、通風、運輸方式等因素確定,並符合下列要求:
(1)近距離開采多煤層時,應采用集中或分組運輸大巷;當煤層(組)間距較大時,應采用分層運輸大巷的布置。
(二)開采煤層巷道不得布置在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煤層和嚴重沖擊地壓煤層中。
(3)當煤層無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無沖擊地壓,煤層頂底板圍巖相對穩定,煤層堅硬,含水量小,或發生自然發火,在高瓦斯煤層中采取安全措施,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時,主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大巷宜布置在煤層中。
四、近水平多煤層開采,采用分層或分組運輸大巷時,宜重疊開采水平分層(分組)運輸大巷。
五、開拓巷道布置應避開應力集中區和活動斷層,不應沿斷層布置。
第七十四條開拓巷道凈斷面必須按照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後的斷面能滿足行人、運輸、通風、管道和設備安裝維修的需要的原則確定。凈斷面的選擇應符合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現行國家標準《煤礦巷道斷面和交叉口設計規範》的規定。
第九節小巷運輸
第七十五條主要運輸大巷煤炭運輸方式應以帶式輸送機為主;井底煤倉宜布置在礦井內,建設規模3.0 Mt/a及以上的大型礦井,可由帶式輸送機從工作面連續運輸至地面。
第七十六條井下輔助運輸方式應本著減少輔助運輸環節和轉載次數,減少輔助運輸人員,提高運輸效率的原則,綜合比較井下開拓部署、煤炭運輸方式、輔助運輸物資和人員的運距和運量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當大巷、采區、下山圍巖巖性和煤層傾角適宜時,從井底車場到大巷、采區、下山和采煤工作面順槽應實行直達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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