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禁止非醫學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人工選擇性終止妊娠。第五條確需鑒定胎兒性別的,應當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從事產前診斷的醫療保健機構中進行。
本規定所稱醫學上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是指被診斷為伴性遺傳疾病後,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第六條開展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應當由醫療保健機構3名以上專家組成小組,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集體審查並出具醫學診斷結果,同時通知當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第七條醫療保健機構開展終止妊娠手術,應當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並報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終止妊娠手術應當經市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第八條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孕婦,除下列情形之壹外,不得終止妊娠超過中期妊娠:
(壹)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有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並嚴重危害其健康的;
(四)經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壹)、(二)、(三)項情形之壹要求終止妊娠的,應當向經批準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經批準的手術機構)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醫學意見;前款第(四)項情形需要終止妊娠的,申請人應當向批準施行手術的機構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和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第九條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婦終止妊娠的,應當向批準的手術機構提供相關證明;其中,20周歲以上的已婚孕婦,除提供相關身份證明外,還應當提供經批準的手術機構出具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劃生育機構的證明。人口和計劃生育機構及經批準的手術機構應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隱私。第十條實施中期以上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醫務人員,應當在手術前查驗並登記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相關證件,並將證件復印件與手術記錄壹並保存。
實施中期以上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每季度對終止妊娠手術情況進行匯總,向醫療保健機構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抄送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由其匯總匯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每季度對終止妊娠手術情況進行總結,並向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所在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第十壹條省內終止妊娠藥品,由省人口計生委、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 *同依法指定的具有妊娠藥品經營權的藥品批發企業經營。禁止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第十二條提倡實行住院分娩,引導孕婦在有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分娩。不符合住院分娩條件的,應當由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家庭助產士證》的人員接生。禁止未取得相關資格證的人員接生。第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獎勵舉報人,並為舉報人保密。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定期聯合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禁止非醫學需要的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
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信息,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各自職責,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機構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並將調查結果相互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