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營業性演出;
(二)音像制品的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圖書、報紙、期刊的發行、銷售和租賃;
(四)娛樂場所經營;
(五)藝術品管理;
(六)電影電視產品的發行和放映;
(七)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互聯網文化產品經營場所;
(八)業務文化藝術培訓;
(九)文化經紀活動;
(十)其他文化經營活動。第四條本條例所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是指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具有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權的單位。第五條文化市場管理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的方針,維護祖國統壹和民族團結,繼承和弘揚優秀民族文化,豐富人民文化生活。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工作的領導,促進文化市場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文化市場管理所需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牧區文化市場建設,支持和培育農牧區文化市場發展。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文化市場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衛生、通信、市場監督管理、稅務、價格、海關、生態環境、消防、商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做好文化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文化市場行政主管部門對文化市場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專業表演團體、民間表演團體和演員創作優秀的民族文化作品;鼓勵和保護單位和個人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專業表演團體、民間表演團體和演員到農牧區、企業、學校等基層單位演出,豐富廣大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發展和繁榮文化市場做出重要貢獻,對舉報和制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許可和備案第十條文化市場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許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在行業規定的期限內向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許可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公安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對文化經營活動作出的許可決定。第十二條從事娛樂場所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市(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申請許可。第十三條個體演員和民間藝人從事營業性演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交節目內容。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其節目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答復。第十四條酒吧、餐館、音樂茶座等場所經營單位兼營營業性文藝演出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五條歌舞娛樂場所改建、擴建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以及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並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註冊資本或者網絡地址的,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換發《網絡經營許可證》。
文化經營單位或者個人延長營業期限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許可。逾期未申請的,手術不得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