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制度改變了傳統的中外關系,不僅侵犯了中國的主權,蒙受了不平等的恥辱,而且帶來了現代國際關系的新模式和體現平等原則的壹些內容。這是壹個艱難、曲折、屈辱的歷程。對於清政府來說,必然要經歷壹個痛苦的適應過程,不僅要承受強加於自身的不平等特權制度,還要拋棄與他人不平等的天朝制度,在痛苦中剝離傳統的對外關系體系,接受現代的國際關系模式。
首先,清政府對條約的談判和簽訂采取了壹種漫不經心的態度。
鴉片戰爭以來,對近代條約壹無所知的清政府處於朦朧狀態,對這種新關系缺乏必要的認識。它面對的不是周圍傳統的“野蠻人”,而是擁有更高文明的海外征服者。清朝長期封閉的官員愚昧無知,對國家主權、國際法、現代國家交往的原則和方法壹無所知。他們仍然使用封建時代的帝國觀念和手段來理解和處理對外關系。清政府對條約的談判和簽訂采取了漫不經心的態度。伊利布教給黃的經驗是:“西化只能粗枝大葉地畫,不必細針細縫。”格蘭維爾灣
Loch)在《條約日記》中這樣描述這些談判官員:“在歐洲,外交官們非常重視條約的用詞和語法。來自中國的代表們沒有細看,只是看了壹眼。很容易看出,他們焦慮的只有壹個問題,那就是我們要趕緊離開。所以當他承認條約時,他要求大臣把運河裏的船只轉移到河裏去。”在清朝,君主和大臣們不知道和約和商約的區別,把為結束鴉片戰爭而締結的條約當作解決爭端的壹攬子協議和萬年不變的和約。道光說,“我必須願意做我要求的事情,以便使它成為壹勞永逸的計劃”和“從現在開始交易,永遠和好”資深公民也認為,“只是壹切善後事宜,還是要明確討論妥當,建立章程,壹勞永逸地處理。”中英戰爭結束後不久,美國要求締約,但只把條約視為兩國之間的和約。它根本無意建立條約關系,也沒有這個概念。兩廣總督、廣東省省長程有才不明白,美國也要合同。他回答說:“英國和中國多年來壹直在建立軍隊,起初他們互相懷疑,所以他們簽訂了壹項條約,以加強信任。如果妳的國家和中國有200年的貿易往來,所有來廣東省的商人都會守法,中國也會以禮相待,沒有什麽不甘心的。這就是和解,為什麽還要等條約?”
中英南京條約
清朝的官員不明白條約是規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在他們看來,和外國簽約就是給對方權益,是單方面的讓步。如果再次修改合同,就意味著繼續給予對方新的權益。這是清政府認為條約不可更改,擔心失去更多權益的根本原因。美國全權代表凱萊布·庫欣在《王霞條約》中插入了壹個條款,該條款在12年後被修訂。從條約關系的角度來看,這無可厚非,因為任何條約都不可能也不應該是固定不變的。清朝的官員只想維持現狀,更不用說通過這壹條款提出自己的條約要求了。列強提出修改條約時,清朝所有大臣、大臣都以“萬年和約”為話,強烈反對,說:“如果以前就立了和約,那就更可笑了”;“既然是萬年和約,似乎應該不會有其他反對意見”;“壹切都應遵循舊約,很難隨意更改”。鹹豐道:“既然叫萬年和約,就永遠守著。”該條約“雖有12年後公平處理之說,原恐久而不同,但稍加變通,其大段絕不會改變。”如果他堅持在12修改合同,只能選擇合理無害的那壹條,允許他改壹兩條,“以示克制。”後來,薛煥說得更明白了:“我壹想到外國條約,就改壹次,就是再問壹次,下了決心就永遠遵守,暗中消滅十二年為壹層。”
在被迫接受條約後,清政府采取了守約政策。這個政策包括自己保管合同,要求對方保管合同。就像焦瑩說的“守約就同意”“毀約就反駁”。從大趨勢看,鴉片戰爭後的守約原則主要是針對對方的,有明顯的暗中擺脫條約的意圖。大清帝國的君主和大臣們把接受條約視為監禁外國人的權宜之計。起初也是動用軍事力量,但鎮壓受挫,道光只好“以言制夷”。壹些條約權利,包括壹些重要的特權,它在契約中授予大國是與傳統的監禁方式相壹致的。比如開放五個口岸,給予其他相關的貿易權,都是符合施善之道的。“比如犬吠不足以論是非,而要扔肉,搖搖尾巴服從也未嘗不可。”他們擔心列強會無休止地糾纏他們,認為“他們所依賴的貿易是洋人的生計之源,稅案的增減意味著他們願意服從習俗,過於挑剔就怕重復。”最惠國待遇和領事裁判權這兩項重要的條約特權,也與監禁方式有壹定的內在聯系。
第二,第二次鴉片戰爭後,清政府開始主動要求修改盟約。
第二次鴉片戰爭後,清朝官員開始覺醒,對新的條約關系有了壹定的認識,並做了壹些調整。
由於列強要求清政府嚴格履行條約,清政府的守約政策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列強對地方官員忽視條約極為不滿。1862+10月,英國公使布魯斯(F. W. A. Bruce)呈上千張條子給易,說:“兩國壹向不和,各省督撫總是參與對外談判,信守諾言無止境。”“大官們紛紛向條約尋求許可,多方推諉,試圖阻撓。”“省級官員可以為所欲為,或者不守契約,或者敢於改變個人利益。肯定不是中外友好之道,容易打開懷疑之源。”照會列舉了各種地方官員不遵守條約的事例,要求“大皇帝明文頒布法令,以示各國條約,原是謹小慎微的條文。”“外國官員只需要做他們承諾的事情,他們不應該增加或減少他們的錢。”"任何膽敢違反法律的人都將受到嚴懲."列強壹邊指責清政府不守信用,壹邊對其進行威脅。在照會中,布魯斯聲稱“這種違約行為只會給妳的國家帶來危險...
說畢會導致災難的話”。各國“總擔心中國將來不守信用”,進而多次批評清政府,刻意“想把中國搞得家喻戶曉”。如1863年,英、美、俄等國在法國的支持下,分別向易遞交了申明書,對各省條約的實施表示不滿,對清政府提出警告。
美國第10任總統約翰·泰勒(1841-1845)與中國簽訂了第壹個不平等條約《中美找府條約》,美國通過該條約獲得了協定關稅、五口通商、領事裁判和最惠國待遇等特權。
同治初年,由於潮州入城和和田行書兩案,列強懷疑中國不遵守契約。此外,追討欠款的案件發生在此時,英國以此為依據展開辯論,態度異常強硬。紙條上寫著:“深切的擔憂最終會讓外國無法忍受。如果妳反復向地方官員說明,妳必然會想出壹個適當的方法。”照會以“自足法”相威脅,表示英國必勝,甚至用暴力手段迫使清政府遵守條約。易等人覺得問題嚴重,主張趕緊解決。朝廷根據易的意見,立即命兩廣總督親自處理此事,同時頒布嚴令,斥責巡撫不按條約辦事,強調遵守條約的重要性,指出不遵守條約,不服氣,後果嚴重。“妳下命令,廣州就前車之鑒。”“萬壹國家承受不了,強行進城就更關系到國家的身體了。”只有遵循契約,“領事才能依約入城,簽約,以示誠信”。鑒於事情的嚴重性和緊迫性,聖旨的語氣極為強硬,不容商量,稱此事“勢在必行,如延期組閣,但芮林正在請示”經過這次事件,清政府的守約觀念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不僅朝廷的態度變得明朗,壹些顯赫的地方督撫也強調對洋人的信任,逐漸在清政府內部形成了註重履行條約義務的主觀意識。
同時,隨著中外交流的建立和擴大,西方的國際法和現代國際關系準則從各種渠道傳入中國,清朝官員逐漸養成了現代國家主權意識。1864年,清政府出版了丁韙良翻譯的《萬國法》,該劇說:“這部外國法書與中國制度不相符合,但其中有幾點。”壹方面,他們對條約體系及其性質的理解具有壹定的國際法意識。Game說“過去承諾的是條約,今天做的是憲法。”湖廣總督、江蘇巡撫李說得更準確:“今天的約,就是改天要遵守的律法。”
1867年,李鴻章在討論修改條約問題時,指出“是條約,不是和約”。雙方都有權修改合同。“如果有不情願,就很難改變。”“如果他們之間有分歧,可以心平氣和地爭論,慎重考慮,不能壹言不發地指責他們違約。”各國“都有保護本國人民和看管本國財富的權利”,“各種‘侵犯國家利益、竊取商業民生’的無理要求,都可以直接受到各國公法的聲討”。另壹方面,從國際法的角度,他們看到了現有條約體系對中國主權的損害。清政府明確表示:“國內外時局,難查易查,各有舉國體制,各有獨立權利。如果情況可行,國家、體育、政權沒有障礙,中國自有變通之法。阻礙它的人,不管是不是不能強迫,都會勉強去嘗試,最終會壹事無成。”換句話說,如果不幹涉國家主權,可以變通。相反,即使勉強嘗試,最終也會壹事無成。後來在光緒年間,他們從國際法的角度更清晰地尋找以前條約的錯誤。比如李鴻章說:“過去中國與他國訂立條約,界定過於草率,又不熟悉西方公約,造成了很大的損害。”
對條約本身的認識和對西方列強“修改條約”要求的回應,進壹步發展為主動修改條約的思想。例如,在擔任外交部長期間,曾紀澤認為,通過不斷修改不平等條約,中國可以收回自己的權利。他看到西方契約有兩個例子,“壹個是長久的,壹個是可以隨時修改的。”前者指“劃界”條約,後者指“貿易”條約。中國也應該利用貿易條約的這種性質,而不能被對方單獨利用。“其實他對我做的,我都可以還給他,我也能真正體會到做生意的利與弊。考慮到公法的公平性,條約不好。正因為有了這個修正案,才可以救到日本丈夫,而不是為了他的家庭利益。”曾紀澤認為,從弱國改約是合適的,每年都會有壹個國家修改合同,也就是每年都會有修改。到當年英、德、法、俄、美簽訂條約時,他迫於輿論,不能剝奪我獨立自主的權利,讓中國無跡可尋地收回權利。按照西方的通行做法,“小國雖欲與大國改約,但大國必須遵守,長期脅迫也是合理的。”1881年,曾紀澤去英國外交部“談條約改革”,“爭論了很久”。與此同時,其他壹些官員也有類似的認識。在1884中,丞相衙門也明確向各國表達了修改條約的期待,稱:“只有我在中國做事,我始終遵守條約,按照萬國法辦事。也就是說,由於前者與西方國家訂立了各種盟約,其中原中國是不願意允許的,我相信各國部長也是知道的。另壹方面,中國知道協議中的內容對國家有害,對人民無益。起初,他沒有或做不到,但他希望西方國家能逐漸轉向和平。”之後,清政府雖然沒有明確要求修改不平等條約,但註意運用國際法維護國家權益,有意識地減少或限制列強在新條約中已經攫取的特權。
第三,甲午戰爭後,強調外交逐漸成為壹種趨勢。
甲午戰爭後,伴隨著中國藩屬制度的崩潰,清政府拋棄了宗藩觀念,更加註重守約,進壹步加強防範,做到“信外”。另壹方面,外國列強入侵的加深使清政府更加憤恨。他們覺得“壹切都太過分了,從現在開始,抵禦外來入侵應該是其政策的主旋律。”清政府,尤其是其內部的死忠勢力,早就想“驅逐洋人”,破壞條約關系,但對外戰爭屢遭失敗,只好“暫押”。他們壹直在等待機會。義和團的興起,聲勢浩大,各種“神通廣大”,對他們是極大的鼓舞,認為這是上天賜予的千載難逢的機會。宰勛等人說:“我想他們是上天派來毀滅外國的。他們已經騷擾中國很久了,是時候收獲了。”這種“天意助華”的論調及其追隨者的“神奇”,造成了清廷的主導傾向,“英廷集眾議,眾口壹詞”。“至於被外人欺負,現在這個義團出了,全憑天言。”於是,清政府利用義和團運動進行了前所未有的排外,表現出不願接受現有條約關系的傾向。
但列強以前所未有的暴力手段迫使清政府簽訂《辛醜條約》,將“懲前毖後”相結合,從政治、軍事、外交、經濟、思想等方面全面鞏固和加強中外不平等條約體系。在經歷了這場巨大的陣痛之後,清政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沖擊,對條約關系的認識進壹步推進,做出了更大的調整,更加全面地接受了這種新關系。除了加強守約意識,清政府的對外觀念也發生了重要變化,主動“變洋為夏”,傳統的克制方式轉向了現代的條約外交。1901年,1月,光緒和西太後還在Xi安,於是上書變法,學習西學淵源,學習外國的優點,學習去中國的缺點,甚至“融合中外痕跡”,全方位變法。最後清政府邁出了壹大步,采取了更加積極的態度“變洋為夏”。
各級官員學習國際法和國際條約,強調外交,逐漸成為壹種趨勢。如1902年,直隸周知曹廷傑對萬國法逐條註釋,命名為《萬國法釋義》,並請吉林將軍長順呈送外交部審閱,請求部裏刪除,並授於壹校,以助學生學習公法。駐意大使錢遜建議仿效其他國家的壹般做法,成立壹個研究所來研究海牙公約。他還主張把條約的譯文和國家的偏見編成壹本書,在中國頒布,作為軍校的教材。其他官員也提出了類似的建議,或主張將各國的法律法規詳細匯編,分類成書研究,或主張將中西方的法律法規匯編成案,發給國內外的政府官員仔細研究。張說,外國方面“不應該忽視國際公法”。還有人提出“設置外交”“專門的外交學校”,等等。外交和公法也被納入科舉考試。嚴修提出改革科舉,專設經濟壹科,“約六事”,二是外交,“研究各國政事、條約、公法、法令、章程”,並獲批準。1903,宮廷考試,清廷以外交、公法為考試內容。
許多官員從國際公法的角度進壹步反思傳統的對外觀念,認真探討條約關系,各省也越來越重視條約的編纂和出版。北洋大臣袁世凱在《盟約案例摘要》的序言中說:“壹個國家的壹切法律,都必須由立法者來統治,但對於國家之間交往的法律,誰也不能立法。故居是當今國際法的主題,比如條約。”今天,世界正在走向全球化,世界正在發生著日新月異的變化。“前車已過,來後漸防,陽開陰閉。有共同的路可走。”山東巡撫楊世英認為,傳統的對外交往方式是外交失敗的重要原因,主張正確認識和對待條約關系,認為:“古今之潮流何在?”這只是法律規定。”“我國開關之初,士大夫恥於聞之,乘梯而來者,不在納之貢獻之列,交接之儀,不屑平等相待。外人以公法為借口,卻拒絕回應。後來又屢罰艾,只好屈其寵,棄其利,希望回歸公法自給自足,常見。所以我無法單獨分享國際社會所享有的利益,中外談判的歷史很大程度上是不成功的。"他提出,要想像日本那樣"壹心維新","修政修兵",就要"以誠執約,方便之,削之,以明之,改天國運之振興,就要靠從者。”駐美大使張批評了傳統的控制外國人的方式,說:“竊國壹向是統壹自治的,而且長期以來是封閉的。士多不識五洲大勢,遇事妄自尊大。“在他看來,清政府的外交失敗是由列強的‘威脅與脅迫’造成的,當局‘壹半不懂國際法,壹半自欺欺人’;提出外方,“關鍵是不要無視國際公法,不要喪失土地主權,不要對其他國家的情況壹無所知。”他還指出,外交條約“在外部維持國際平衡,在內部保護公民權利,應該獲得大多數人才,並充分利用他們的長處和經驗來彌補他們的不足。"他進壹步建議,"不妨先授予高級顧問委員會成員褒揚和締結協定的權利,然後在院內設立專門委員會,賦予他們評判外交事務的權利,以喚起民眾對大局的關註,營造良好的輿論,以為外交是盾牌。這些都表明清朝官員對條約關系有了更深刻的認識。
更明確地提出了修改合同的要求。駐俄公使楊儒提出要效仿日本,改革內政,以修改憲章,“保護境內權益”。安徽巡撫王之春主張“將研究條約之事列為大臣考試,明確內外形勢,以便提前修改契約”。中方以“十年期滿是西方人談判和改革條約的關鍵”為由,提出修改《辛醜條約》關於駐軍和禁止中國軍人在天津駐軍的條款。在修改契約的談判中,中方代表突破了《辛醜條約》只規定對方有權提出修改契約的限制,提出了自己的要求,說:“如有協商二字,即表示雙方可以協商修改。”他們在許多方面維護了中國的權益,特別是敦促英國承諾在條件成熟時放棄領事裁判權。
傳統的控制外國人的方式逐漸退出歷史舞臺,走向“變外國人為夏天”,“拘留”越來越成為壹個不恰當的詞。在道光、鹹豐、同治時期,這個詞可以說是無處不在,充斥著君臣的詔令和奏折;光緒以後,這個詞就很少了,尤其是庚子以後。“不屑與談判”、“不屑與交往”的舊習逐漸褪去,朝野“競相談交往之道”,甚至“上至皇宮下至地方官員,與外人交往者,酒席留後,無不竭力討好,以求討其歡心”。中國外交正在發生根本性的轉折,傳統的觀念和體系正逐漸被以條約為核心的現代外交所取代。但清末的變革只是這種全面變革的開始,克制意識仍未完全拋棄。“就中國現象而言,國際觀念是最幼稚的,更大程度上還處於排外主義的末期和互助主義的初期”,排斥、恐懼、諂媚的心理並存。大多數人對條約公法和國家主權的認識還是壹知半解,“這就是平等觀念尚未萌芽的原因。”盡管如此,中國外交出現了新的趨勢,傳統的對外國人的控制走向了現代外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