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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油氣田保護規定

第壹條為了維護油氣田生產秩序和油氣田所在地的社會秩序,保障國家財產不受侵犯,促進油氣田生產和當地經濟發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石油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的生產秩序、生產設施、生產資料和石油天然氣,應當依照本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予以維護和保護。

石油企業的石油天然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按照國務院發布的《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執行。

石油企業電力設施的保護,按照國務院發布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河北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執行。第三條油氣田保護應當遵循地方人民政府、石油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宣傳教育相結合,預防為主,依法懲處的原則。第四條石油企業的財產和石油、天然氣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嚴禁盜竊、哄搶和破壞。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維護石油企業的生產經營秩序,保護其生產設施、生產資料和石油天然氣不受侵犯,並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石油企業檢舉、揭發擾亂石油企業生產經營秩序、盜竊、哄搶、破壞石油企業財產的違法行為。第五條石油企業應當加強對生產設施、生產資料、石油和天然氣的管理,依法組織生產經營,積極支持當地經濟發展,維護當地人民利益。第六條對保護油氣田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油氣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石油企業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油氣田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與油氣田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監督檢查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對油氣田的保護情況;並負責確定和協調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在油氣田保護中的職責和關系,解決油氣田保護中的重大問題。第八條油氣田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任務是:

(壹)公安機關和油氣田公安機構負責油氣田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盜竊、哄搶或者破壞石油企業生產設施、生產資料、石油、天然氣等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維護石油企業生產經營秩序;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油氣田及其附近地區廢舊物資回收企業(收購點)和廢舊金屬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加工經營石油天然氣產品的行為;

(三)土地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協調處理石油企業與被征用土地單位之間的土地權屬糾紛,依法查處侵犯石油企業土地使用權的違法行為;

(四)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支持油田建設辦公室負責調查了解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反映油氣田保護情況,提出保護建議。並在同級人民政府授權範圍內協調解決油氣田保護中存在的具體問題。第九條油氣田所在地的村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村民(居民)進行保護油氣田、愛護國家財產的宣傳教育,增強村民(居民)的法制觀念。並協助公安機關及其他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和油氣田公安機關查處盜竊、哄搶或破壞本地區石油企業生產設施、生產資料和石油天然氣,以及擾亂石油企業生產經營秩序的違法行為。第十條油氣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村民(居民)委員會和石油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油氣田保護責任制,明確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定期檢查責任制落實情況,並將檢查結果作為考核相關單位及其負責人工作情況的依據之壹。第十壹條石油企業保護油氣田的主要職責是:

(壹)建立健全物業管理、生產崗位責任和安全等規章制度;

(二)加強企業內部的法制宣傳工作,教育職工愛護國家財產,同侵犯企業財產的違法行為作鬥爭;

(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制止、調查或者配合油氣田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處盜竊、哄搶、破壞企業生產設施、生產資料、石油、天然氣,擾亂企業生產經營秩序的行為。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壹)盜竊或者哄搶石油企業的生產設施、生產資料、石油、天然氣,或者盜竊石油企業電力設施的電力;

(二)擅自拆除或者故意損壞石油企業生產設施和物資的;

(三)破壞或者堵塞石油企業的道路、橋梁,或者非法切斷石油企業的供電、供水、通訊線路;

(四)非法攔截、扣留石油企業的車輛、機械、設備、器材和其他生產資料,或者阻礙石油企業員工、車輛、工程機械進出生產作業現場的;

(五)利用聚眾鬧事或者其他非法程序擾亂石油企業生產經營秩序的;

(六)擅自拆除或者故意損壞石油企業設置的生產安全標誌;

(七)侮辱、毆打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和石油企業工作人員,或者拒絕、阻礙其依法執行職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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