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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經濟合同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經濟合同管理,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以下簡稱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法人之間以及法人與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在本省境內簽訂或履行的各類經濟合同。

本辦法第五章、第六章的規定,也適用於在本省境內查獲的未在本省境內簽訂和履行的無效經濟合同,以及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活動。第三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經濟合同的主管機關,統壹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經濟合同。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經濟合同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制定經濟合同管理制度;

(二)指導業務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三)監督檢查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辦理經濟合同鑒證;

(四)確認和處理無效經濟合同;

(五)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活動;

(六)成立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經濟合同糾紛。第四條各級業務部門應建立自己的經濟合同管理制度,依法對所屬單位訂立和履行的經濟合同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作為壹項經濟指標進行考核。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對所屬單位訂立和履行的經濟合同進行監督檢查。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簽訂和履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第六條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確定機構或者人員管理本單位的經濟合同,建立健全訂立和履行經濟合同的審批、登記、檢查、考核、統計和檔案制度。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信用合作社通過信貸管理和結算管理,對經濟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

工商行政管理局因處理無效經濟合同、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活動和經濟合同糾紛,需要查詢、凍結或者劃撥案件當事人賬戶內存款時,應當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關銀行的規定辦理。第二章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第八條經濟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即時結算的除外。經濟合同的標準文本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產品分配單或調撥通知單不能代替經濟合同。第九條簽訂經濟合同時,雙方應出示或提交經濟合同當事人資格的合法證明(營業執照),以及資金信用或履約能力的有效證明。必要時,可以依法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第十條法人訂立的經濟合同,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字、簽章;也可以由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權證書的代理人簽字蓋章。經濟合同必須加蓋法人合同專用章或法人管理公章。

法人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簽訂經濟合同時,委托方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出具委托書,寫明受托方的名稱、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並加蓋委托方的行政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只有受托方在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內以委托方名義簽訂的經濟合同,才會直接對委托方產生權利和義務。第十壹條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與法人訂立經濟合同,應由戶主、業主、合夥負責人簽字,並簽名蓋章。第十二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經濟合同法第十二條和有關經濟合同單行條例規定的主要條款,其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計劃的要求。

經濟合同條款對質量、期限、地點或者價格不明確的,適用《經濟合同法》第八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的規定。

經濟合同雙方可以在合同條款中約定,經濟合同糾紛由經濟合同仲裁機關處理或由人民法院處理。第十三條經濟合同經當事人簽字蓋章後成立。按照有關規定或者雙方約定,需要經過批準或者公證、認證的,自批準或者公證、認證之日起成立。

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附條件的經濟合同,附條件滿足時生效。第十四條依法成立的經濟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確需變更或解除的,必須按照經濟合同法第三章的規定辦理。

由於當事人、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必須按照《民法通則》和有關經濟合同的規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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