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國家對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公休、特殊假有什麽規定?

國家對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公休、特殊假有什麽規定?

壹.事假

根據《通知》關於全年職工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規定,事假應按月平均帶薪天數21.75天折算扣除。

員工日工資為:月薪÷21.75。

員工應扣工資為:日工資×休息日。

員工當月應領取的工資為:當月工資-扣除工資。

當然,如果有考勤獎和餐補,則按照其規章制度的規定和相應的天數扣除。

第二,病假

勞動法第四條?

員工患病,在醫療期內6個月內停止工作治療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方法計算支付:

(壹)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二)連續工齡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3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計發。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可適當下浮。下浮比例壹般不超過各檔次標準的5%。特殊情況超過5%的,應當報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婚假

各省的婚假長度各不相同,具體如下:

1、11省份刪除了晚婚假的規定,沒有對婚假做出其他相關規定,所以這些省份的婚假將與國家法律法規保持壹致,只有三天的法定婚假。這些省份包括廣東、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寧夏、廣西、安徽、湖南、天津和山東。

2.北京:婚假3天+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

“第十六條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還享受七天假期。"

3.重慶:婚假5天+65438+晚婚假00個工作日。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企業職工請婚喪假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勞社保局〔2000〕24號)規定,職工結婚的,給予婚假五天(不含按規定應享受的晚婚假)。結婚時雙方不在壹個地方工作(居住)的,其中壹方單位可根據與另壹方所在地的距離給予另壹次探親假。

4.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第三十九條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進行結婚登記。已婚女性24歲第壹次生育是晚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晚婚晚育的職工給予以下獎勵:

(壹)初婚晚婚者,延長婚假20天;

(2)晚育的初產婦,產假延長30天;

(三)產假期間,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0天;夫妻異地居住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晚婚晚育的農民和城鎮無勞動力單位職工,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5.福建:取消晚婚假,婚假=15天。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2月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壹次會議修訂)

第四十壹條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至158天至180天,男方護理假為十五天。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6.甘肅:晚婚婚假=30天。

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年10月25日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二十五條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者初婚。已婚婦女晚婚生育或者24周歲以上生育第壹個子女的,視為晚育。晚婚晚育的夫妻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壹)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產假105天,男方給予15天護理假。

(二)晚婚晚育的農村居民,免征村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兩年。

壹般婚假和喪假都沒有明文規定。單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應當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

職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根據具體情況,經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給予壹至三天婚喪假。在當地的計劃生育和人口政策中,晚婚者壹般都有延長的假期,具體天數各地不同。

7.河南:婚假3天+18天晚婚假=21天。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

第二十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配偶給予護理假壹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晚婚晚育的公民,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8.廣西:婚假3天+12天晚婚假=15天。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第二十九條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初次結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給予12天晚婚假;已婚女職工24周歲以上生育第壹個子女的,增加產假14天,男方給予護理假10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20天;

晚婚晚育的,在婚假、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常發放,不影響其應享受的待遇和獎勵。

9.貴州:婚假3天+10天晚婚假=13天。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修訂)

第五十二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給予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

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90天;做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上述假期期間工資照常發放,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晉級、升職加薪。

農民晚婚的,夫妻雙方免除農村義務工1年;晚育者免除農村義務工1年。

10,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6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三十二條對晚婚晚育的公民,應當給予獎勵。晚婚是指按照法定結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已婚婦女24歲以上第壹次生育的,為晚育。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十五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並給予男方十天護理假。獎勵婚假和產假期間,享受正常的婚假和產假待遇。

晚婚晚育的公民,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11,黑龍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6月6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假期工資照發。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延長至180天,假期工資照常支付,不影響任職、調資和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天,特殊情況可根據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12,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二十四條晚婚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給予30天產假,男方享受15天護理假。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晚育的農村居民,免交當年村集體生產公益事業費;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13,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修訂)

第四十八條晚婚晚育的職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

(壹)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職工,憑《生殖健康服務證》增加產假三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七天;

(三)農村村民憑《婚育證明》或《生殖健康服務證》,享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四)本條前三項以外的人員,憑《結婚證》或《生殖健康服務證》,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職工,在享受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不變。

14,江蘇: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第三十條晚婚的,婚假延長十天。夫妻晚婚的,雙方均享受;壹方晚婚,另壹方享受。

晚育的,女方產假延長30天,男方護理假10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

晚婚晚育的農村居民和城鎮無業人員,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15,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第四十七條晚婚晚育的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給予產假3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10天。節假日工資和獎金照常發放,福利待遇不變。

晚婚晚育的農民,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村民委員會優先安排宅基地。

本條例所稱晚婚,是指男方年滿25周歲,女方年滿23周歲的初婚;晚育是指已婚婦女24周歲生育第壹胎。

16,遼寧: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6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三十條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首次結婚的為晚育,已婚女年滿23周歲懷第壹個孩子的為晚育。員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天;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60天,男方護理假15天。休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福利不變。

晚婚晚育的農村村民,給予相應待遇。

17,內蒙古:婚假3天+15天晚婚假=18天。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四十二條公民第壹次結婚超過法定結婚年齡三年以上的,為晚婚。超過法定婚齡四年以上生育的已婚婦女為晚育。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給予產假3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10天。其他形式的獎勵也可以給晚婚晚育的人。

18,寧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0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三十壹條(二)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可以增加產假四十天,男方給予護理假十天,工資和經費照發。夫妻不在壹地的,除探親假外,給予男方30天護理假,享受探親假待遇;

第三十五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給予十五天婚假和十四天產假,晚婚晚育假期間工資和獎金照發。晚婚晚育的農民夫婦免除當年農村無薪就業。

19,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九條國家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婦女,給予產假30天,配偶享受護理假10天。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公民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在增加的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護理假期間,全勤帶薪,不影響調薪、晉級、福利待遇和獎勵。

20.山東:婚假3天+14天晚婚假=17天。

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三十條晚婚的男女,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婚假增加十四天。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天,男方給予護理假七天。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晚婚晚育的農民和城鎮無業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獎勵,並提供優惠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21,山西:晚婚婚假=1個月。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修訂)

第四十二條符合晚婚規定的,享受婚假1個月;晚婚的壹方享受,晚婚的雙方享受。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產假期間采取長效節育措施的,享受產假6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常發放。

夫妻壹方或雙方為農業人口,晚婚晚育的,壹方或雙方免除集體義務勞動1年。

22.陜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修訂)第四十六條男年滿25周歲首次結婚,女年滿23周歲首次結婚的,為晚婚。如果24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壹胎,屬於晚育。

晚婚的員工將獲得20天的婚假;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天,男方給予護理假十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給予30天產假。

員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同間接出勤,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生育津貼。

達到晚婚年齡未結婚的職工,在參加集資建房和分配住房時,享受與已婚人員同等的待遇。晚婚晚育的農民和其他城鎮人員,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

23.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修訂)第三十二條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常發放。

基層人民政府可以對晚婚晚育的農村人口給予適當獎勵。

24.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給予男職工30天產假和15天護理假。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常發放。

晚婚晚育的農牧民,免征夫妻雙方集體生產和公益事業所籌勞務壹年,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獎勵。

25.雲南:婚假3天+15天晚婚假=18天。

《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5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六條依法進行初婚登記的公民,與24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壹個子女的,屬於晚育。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給予十五天婚假;晚育的,女方產假30天,男方護理假7天;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女方十五天產假。

26.浙江:婚假3天+12天晚婚假=15天。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第三十六條對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職工晚婚的,給予十二天婚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常支付;如果孩子晚生,男方可以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等福利待遇照常發放。

27.中國人民解放軍: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軍人晚婚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增加婚假7天。晚婚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福利不變。

夫妻雙方均為軍人,達到晚婚年齡的,雙方均享受晚婚假;壹方成就,壹方享受。夫妻壹方為本地人的,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28.海南:婚假3天+10天晚婚假=13天。

《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天;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壹個子女的,晚育產假增加15天。”《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9.西藏:婚假3天+晚婚假7天。

《西藏自治區計劃生育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吉藏玉子[1992]06號)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女職工(含合同制工人)晚婚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給予延長產假優待;晚婚的幹部職工增加婚假壹周,晚婚的壹方享受。

四。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動詞 (verb的縮寫)公共假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在工作時間請假參加合法活動。申請被批準後,在此期間不會扣除任何工資。

1,元旦:65438+10月1到3天放假,***3天。其中65438+10月1(周四,新年)為法定節假日,65438+10月3日(周六)為公休日。10月4日65438+星期日的公眾假期將調整為10月2日65438+星期五。65438+10月4日周日上班。

2、春節:除夕至初六放假,***7天。

3.清明節: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農歷大年清明)為法定節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4日(周六)公休改為4月6日(周壹)。

4.勞動節:5月1到3,有3天。其中,5月1日(星期五,5月1日國際勞動節)為法定節假日,5月2日(星期六)、5月3日(星期日)照常為公休日。

5、端午節:5月28日至30日放假,***3天。其中,5月28日(星期四,端午節)為法定節假日,5月30日(星期六)照常公休。5月31日(周日)公休調整為5月29日(周五);5月31(周日)上班。

6,國慶,中秋:10,1到8天,***8天。

其中65438+10月1(周四)、65438+10月2日(周五)、65438+10月3日(周六)為國家法定節假日,65438+10月4日(周日)照常為公共節假日;

65438+10月3日(周六)公休日和中秋節分別調整為65438+10月5日(周壹)、65438+10月6日(周二)、9月27日(周日)、65438+10月10(周六)。9月27日周日上班,周六10。

六、帶薪年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規則三。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的職工,享受5天年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探親假、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職工依法享受的,因工傷享受的帶薪休假期間不計入年休假。

擴展數據

壹、員工帶薪年休假規定第四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壹)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未按規定扣減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的;

(四)工作滿10年但不滿20年的職工患病超過3個月的;

(五)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的。

二、晚婚假

中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男22歲,女20歲。因此,晚婚是指青年男女超過法定結婚年齡3年以上首次結婚,即男25歲結婚或女23歲結婚;晚育是指婚後適當推遲第壹次生育的年齡,即女性24歲以上生育。

目前部分省市已經刪除了晚婚假,只有三天婚假,沒有晚婚假。

百度百科-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

百度百科-婚假

  • 上一篇:如何寫好護士個人工作總結
  • 下一篇:核定征收後,能否認定偷稅漏稅?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