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采用專用軌道導向的城市公共* * *客運系統,包括地鐵、輕軌、單軌、磁浮、自動導向軌道等系統。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的驗收活動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托下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相關專項驗收。
第五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的驗收,除應當遵守本管理辦法外,還應當遵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六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分為單位工程驗收、工程項目驗收和竣工驗收三個階段。
單位工程驗收是指在單位工程竣工後,評價各參建單位的質量管理,檢查工程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內容的執行情況,評價單位工程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是否滿足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的驗收。單位工程的劃分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的有關規定和標準。
工程驗收是指在單位工程驗收合格後、試運行前,確認建設項目是否符合設計文件和標準要求,是否符合城市軌道交通試運行要求的驗收。
竣工驗收是指在工程驗收後、試運行前,結合試運行效果,對建設項目是否達到設計目標和標準要求的驗收。
專項驗收是指政府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為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運營安全而進行的驗收。
第七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列入單位工程驗收並通過相關專項驗收後,方可組織工程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無客試運行,試運行滿三個月並全部專項驗收合格後,方可組織竣工驗收;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方可履行相關試運行手續。
第八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與工程驗收的各方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協商提出解決方案,達成壹致意見後重新組織驗收。
第九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各驗收階段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驗收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的,應當責令改正,並出具驗收監督意見書。
第二章單位工程驗收
第十條單位工程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影響運營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延期工程已經有關部門同意;
(二)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三)列入分部工程的單位工程質量應當合格;
(四)安全性和功能性的檢測、試驗和必要的認證資料應當齊全;主要功能項目的檢查結果應符合相關專業質量驗收規範;設備和系統安裝項目需要通過各專業要求的檢驗、測試或認證;
(五)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文件或質量評價意見;
(六)觀感質量應符合驗收要求;
(七)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已經整改完畢。
第十壹條施工單位單位工程質量自檢合格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規定,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單位工程進行預驗收。單位工程的所有相關承包商都必須參加預檢驗,預檢驗程序可參照單位工程的驗收程序。
單位工程預檢合格並整改遺留問題後,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交單位工程驗收報告,申請單位工程驗收。驗收報告必須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
第十二條單位工程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的項目負責人組成驗收小組。
(壹)建設單位應當核實驗收組主要成員的資格;
(二)建設單位應當制定驗收方案,驗收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驗收小組的組成和驗收方式。該方案應明確工程質量抽樣檢查的內容、地點等細節,抽樣檢查應具有隨機性和可操作性;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單位工程驗收前7個工作日,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書面提交驗收時間、地點和驗收方案。
第十三條單位工程驗收的內容和程序:
(壹)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報告工程建設各環節履行工程合同和執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二)驗收小組現場檢查工程質量,審查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工程檔案,並形成驗收意見。檢查和評審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檢查合同和設計相關內容的執行情況;
2、檢查單位工程實體質量(涉及運行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部位應抽樣),檢查工程檔案;
3、檢查施工單位自檢報告和施工技術資料(包括主要產品的質量保證資料和合格報告);
4、檢查監理單位獨立抽檢資料、監理工作總結報告和質量評估資料。
單位工程驗收時,對重要的分部工程應檢查質量驗收記錄,並進行質量抽檢。驗收記錄檢查完畢,質量抽檢合格後,才能判定其中包含的分部工程質量合格。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時,可以委托第三方質量檢測機構進行工程質量抽樣檢測。
(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驗收監督意見。
第十四條單位工程由多個子單位工程組成時,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的組織和程序參照單位工程質量驗收的組織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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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項目驗收
第十五條項目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列入工程的單位工程已完成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並通過單位工程驗收。不影響運營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延期建設和檢驗項目已經有關部門批準;
(二)單位工程質量驗收遺留問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已全部整改完畢;
(3)設備系統經聯合調試滿足運行總體功能要求,並已獲得相關單位的認可文件;
(四)已通過對試運行有影響的相關專項驗收。
第十六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的工程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各參建單位項目負責人以及運營單位和市政府負責專項驗收的相關部門代表參加,組成驗收組。
(壹)建設單位應當核實驗收組主要成員的資格;
(二)建設單位應當制定驗收方案,驗收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驗收小組的組成和驗收方式;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驗收前7個工作日,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書面提交驗收時間、地點和驗收方案。
第十七條項目驗收內容和程序:
(壹)建設單位代表向驗收組報告工程建設各方面履行工程合同和執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二)檢查組現場檢查工程質量,審查單位工程驗收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審查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的工程檔案,以及各種功能測試和監測資料;
(三)驗收小組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安裝質量等進行評價。,並審查對試運行有影響的相關專項驗收;審查系統設備的聯合調試,簽署項目驗收意見;
(四)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驗收監督意見。
第十八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自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可以投入無乘客試運營,試運營時間不得少於三個月。
第四章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工程驗收遺留問題已全部整改完畢;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試運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已經整改,並有試運行總結報告;
(四)已通過規劃部門核實建設項目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和全部專項驗收,並取得相關驗收或批準文件;臨時拒收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各參建單位項目負責人以及負責規劃條件核查和專項驗收的市政府相關部門代表參加,組成驗收委員會。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監管。
(壹)建設單位應當核實驗收組主要成員的資格;
(二)建設單位應當制定驗收方案,驗收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驗收委員會的人員組成、驗收內容和方法;
(三)驗收委員會可根據專業分為若幹專業驗收組;
(四)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前7個工作日,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書面提交驗收時間、地點和驗收計劃。
第二十壹條竣工驗收的內容和程序:
(壹)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代表簡要匯報工程建設各方面的工程概況、合同履行情況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建設單位匯報試運行情況;
(三)代表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檢查工作總結;
(四)驗收委員會審查項目檔案、運行總結報告並檢查項目驗收遺留問題和試運行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五)驗收委員會質詢有關單位進行討論並形成驗收意見;
(六)驗收委員會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並對遺留問題作出處理決定;
(七)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驗收監督意見。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並從竣工驗收之日起開始履行保修義務。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文件報城建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地方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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