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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誰也不能確定有罪原則和無罪推定原則的關系?

現代意義上的無罪推定是由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他的《罪與罰》壹書中提出的。所謂無罪推定,就是任何人在被主管機關依法認定有罪之前,都應當被視為無罪。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為了保證這壹原則的實施,立法也做了相應的調整和規定。但從我國目前已有的規定來看,第12條的規定雖然體現了無罪推定的精神,但並沒有確立具體的無罪推定原則,因此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原則。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第12條,無罪推定,沈默權,從未涉嫌犯罪,舉證責任。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這是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新確立的壹項基本原則。表面上看,它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合理內核,體現了無罪推定的精神,但實質上,這壹條只是無罪推定原則的衍生物,而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原則。

壹、無罪推定原則的起源和基本內涵

從歷史上看,無罪推定原則起源於古羅馬訴訟中的“懷疑是被告的利益”原則。現代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原則是意大利著名刑事學家貝卡利亞在其著名著作《罪與罰》中說的:“在法官判決之前,壹個人不能被稱為罪犯。只要不能認定他違反了給予他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他的公共保護。.....如果罪行不確定,壹個無辜的人就不應該受到酷刑,因為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他的罪行還沒有被證明。”法國《人權宣言》( 1789)第壹次在法律上規定無罪推定為刑事訴訟法的壹項基本原則,其第9條規定:“任何人在被宣告有罪之前,應被推定無罪。”

對於無罪推定原則的內涵,雖然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表述,但總體上差別不大。我國刑法學者普遍認為,無罪推定原則的內涵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任何人在被主管機關依法確定有罪之前,都應被視為無罪。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內涵之壹。

第二,在調查取證方面:在犯罪的偵查、訊問、起訴、審判程序中,偵查、訊問、起訴、審判機關和法官應當全面調查取證,應當主動考慮各種能夠證明被告人無罪的事實證據,防止先入為主和有罪推定,防止基於主觀偏見選擇證據或者片面選擇不利於被告人的證據。

第三,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根據無罪推定的要求,被告在被證明有罪之前被推定無罪。如果控方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罪,那麽被告就是無辜的。也就是說,證明被告有罪的舉證責任應該由原告承擔,被告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第四,疑罪從無原則也叫有利於被告人原則。要證明被告有罪,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如果他不能滿足要求或者有疑問,他必須做出有利於被告的判決,即認定他無罪。具體包括:對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有合理懷疑時,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說明,即有罪或無罪難以確定時,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當重罪和輕罪難以確定時,應當將被告人判定為輕罪;當對被告人的部分罪行存在疑問時,應當判定存疑部分不成立。

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沈默權。應該遵循:第壹,規則的告知權。司法機關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反對強迫自證其罪,最典型的是美國的“米蘭達規則”。二是非任意口供證據排除規則,即如果被告人被偵查控制機關強制作出不利於自己的證言,該證據將被法院排除,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的基本含義及相關立法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定罪。”而且,為了有效貫徹這壹原則,我國立法也做出了相關的調整和規定。兩者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第壹,定罪權專屬於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力由人民法院統壹行使,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無權行使。人民法院作為中國唯壹的司法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刑事審判權。

第二,人民法院在認定任何人有罪的時候,必須組成合格的法庭,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公正公開的審判,必須保障被告人辯護人的各項權利。在庭審中,被告人有權為自己辯護或者委托他人為自己辯護,有權詢問控方證人,有權對出示的物證進行辨認和質證,等等。

第三,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內涵。摒棄了“有罪推定”、“疑罪從輕”等訴訟理念和做法,確立了“疑罪從無”。

第四,區分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公訴案件中,提起公訴前被告人稱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後稱為刑事被告人。同時去掉了明顯帶有有罪推定色彩的“犯罪人”稱謂。

第五,明確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被告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不得因被告不能證明自己無罪而推定其有罪。

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與無罪推定原則的區別。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及相關立法規定雖然符合無罪推定的基本要求,但與完全無罪推定原則仍有較大差距:

第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的立法精神不符合無罪推定的基本精神。《刑事訴訟法》第12條只規定了“不能確定有罪”,“不能確定有罪”只是說明此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不明確,罪與非罪模糊不清。無罪推定的基本要義在於,在法院作出正式判決之前,所有被指控犯罪行為的人都被推定無罪,這是訴訟當事人的某種狀態。可見,刑事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與無罪推定的基本精神還是有區別的,不是根本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原則。

第二,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沈默權。沈默權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壹項基本權利,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並沒有得到真正的體現,反而受到了限制。《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對於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並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作為法定證據。這違背了國際公認的原則,即不允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己作證。這也違背了無罪推定的精神。

第三,我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徹底。無罪推定要求排除所有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供詞和其他證據的證明效力。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都對非法證據持否定態度。20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作出《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進壹步完善了我國刑事案件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我國非法證據排除仍不完備。無罪推定要求控方承擔舉證責任,提高控方的證明質量,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權,呼籲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通過分析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7條、157條和司法解釋第58條的規定,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國並沒有排除傳聞證據和直接言詞證據的原則。而且立法對非法證據的寬容甚至縱容,導致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刑訊逼供等侵犯人權行為,與無罪推定原則所體現的給予被追訴對象充分法律保護的精神相沖突。

第四,疑罪從無原則地完全實施。懷疑要求證明有罪的證據必須達到足夠的水平。如果公訴方的證據沒有達到認定犯罪事實所需要的水平,就不能排除被告無罪的合理懷疑。即使被告人的犯罪嫌疑尚未排除,被告人仍應被判無罪。但是,在我國的刑事立法中,疑罪從無。《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四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體現了無罪推定的精神。但該條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制定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251條規定:“決定不起訴的人,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起訴。”這樣的規定顯然是對疑罪從無精神的違背,也成為了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權行為的滋生地,更是對司法權威的壹種踐踏。

四。結論

孟德斯鳩曾說:“人們的安全從未比在公開或私下受到指責時受到更大的威脅。.....當公民的清白得不到保障時,自由就得不到保障。”刑事訴訟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大憲章,是其人權的基本保障。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的靈魂,是人權保障不可或缺的基石。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及壹些相關立法規定雖然確定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壹些基本內容,但與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還相差甚遠,因此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尚未完全確立。希望立法者從保障人權和建設法治的目的出發,盡快在我國確立完整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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