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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民有哪些權利和義務?給出了壹個例子來說明它的特點。

公民的基本義務是:①維護祖國統壹和全國各民族團結;(二)保守國家秘密;(3)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四)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五)依法服兵役,參加民兵組織;⑥依法納稅;等等。

答:(1)基本權利是由憲法法律規範所確定的綜合性權利體系。所謂基本權利,是指憲法賦予的權利,可見權利主體在權利體系中的重要地位。作為憲法調整的權利形式,基本權利在整個權利體系中處於核心和基礎地位,其基本特征如下:

首先,基本權利表明公民的憲法地位。行使基本權利和履行基本義務構成了壹個國家公民的憲法地位。憲法地位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實現主觀意誌的基礎,是公民行為合憲性的依據。不享有基本權利或不能充分享有基本權利,就意味著憲法地位不穩定。因此,在憲法中確定基本權利的首要意義在於使公民行使基本權利符合憲法。

第二,基本權利是壹個國家權利體系的基礎。如前所述,權利是壹個有機體系,其中包含不同層次和不同形式的權利要素。其中,具有母系性質的權利構成基本權利。這樣的權利在客觀上是不可替代的,是公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普通法規定的權利是基本權利的具體化,即由母系權利派生而來。權利體系中母系性質和派生性質的關系是現實的。

第三,基本權利是壹個穩定的權利體系。對於壹個公民來說,基本權利不僅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權利,也是從事社會活動的最起碼的權利。包含在多樣化權利形態的基本權利範疇中的,壹般是國家有能力保護和實現的具有現實基礎的權利。相對穩定。增加新的基本權利或者取消原有的基本權利,都必須經過慎重的選擇和判斷。從憲法運行的基本過程來看,基本權利具有適應社會發展變化的功能和能力,以不同的形式推動社會發展。因此,社會發展的變化不會輕易改變基本權利的結構和內容,這也是憲法保持其穩定性的基礎。基本權利的穩定是確立公民憲法地位的重要因素,從而確保社會關系的穩定。

第四,基本權利壹般是不可轉讓的。基本權利是決定公民憲法地位的權利形式,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權利。因為基本權利反映的是公民受國家保護的基本權利,是人的主觀意誌的體現,與人的資格密切相關。當國家通過憲法賦予公民基本權利時,這種權利通常成為公民的專屬權利,不能轉讓給他人。否則,基本權利的性質就會喪失。這壹特點在政治生活領域尤為突出。比如,公民可以放棄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人身自由、新聞自由等基本權利,也可以依法選擇適當的方式行使,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轉讓自己的基本權利。

第五,基本權利是全面的。基本權利作為憲法中的最高價值規範,在權利體系中是綜合性的,即概括了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應當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領域。在主要的和基本的社會生活領域,憲法確定了保護公民憲法地位的基本權利的範圍。基本權利的綜合性將在基本權利體系中進壹步分析。

總之,基本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它表明了公民的憲法地位,反映了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是壹個國家政治制度運行的基礎。

(2)基本義務是指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在社會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義務,其中對國家具有首要意義的義務,即對公民生活有重大影響的義務構成了憲法義務。公民的基本義務決定了公民在國家生活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憲法》規定的基本義務的特點如下:

首先,基本義務顯示了公民的憲法地位。基本義務是公民作為統治對象所承擔的義務,是公民憲法地位的直接體現。

第二,基本義務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質。《憲法》規定的基本義務是具體立法的憲法基礎,通常具有道德和宣示作用。基本義務是對公民憲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必須通過多種形式的部門法來體現和實現。比如,納稅是公民的壹項基本義務,但在憲法中,納稅義務只是作為壹項基本原則。還沒有成為現實的義務。納稅義務的實現和具體化必須通過國家立法來實現。納稅義務可以通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稅法來實現和具體化,並通過稅收平等和稅收法定主義來保護。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稅法時應以憲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為依據。

第三,基本義務和基本權利的融合。在憲法實踐中,基本義務和基本權利的關系並不總是對應的;然而,兩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著內在的統壹。壹些基本權利和義務直接融為壹體。例如,受教育權和工作權既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公民的基本義務。其他基本權利在表現形式上不壹定有相應的基本義務。但是,基本義務的規定實際上構成了基本權利運行的憲法邊界。壹部憲法法典規定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的數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權利的數量大於基本義務的數量。但這並不意味著基本義務不重要,它只能說明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不同存在方式。從某種意義上說,履行基本義務的過程本身就是享受基本權利。比如,納稅是公民的基本義務。同時,它也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和行使監督權的條件。在現代社會,憲法規定的基本義務背後其實是壹個基本權利的價值體系。他們處於同樣的地位,只把基本義務當作?quot責任或負擔的想法是不正確的,應該從積極的角度揭示基本義務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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