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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能進行多久?

勞動仲裁立案後多久開庭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從勞動仲裁立案到開庭最晚是25天。

仲裁的法律程序主要分為四個階段:

壹、受理階段的仲裁程序從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開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其附件。收到受理或仲裁通知後,雙方應做好以下工作:

1.申請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預交仲裁費,否則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

2.被申請人可以在仲裁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3、分別做好證據材料的核對和整理工作,必要時提交補充證據;

4.及時提交仲裁員選聘書、法定代表人證書、委托書等相關材料;

5.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申請人應當主動查明其下落,並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被申請人的確切地址,否則將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6.被申請人如提出仲裁反請求,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此外,雙方當事人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有權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

第二,法庭形成階段

各方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就仲裁庭的組成和仲裁員的選定達成協議。當事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就仲裁庭的組成達成協議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應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成通知書。當事人在收到開庭通知後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疑問時,可以在首次開庭前申請回避,並應同時說明理由。第壹次聽證後知道回避理由的,可以在最後壹次聽證結束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重新進行已經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第三,審判階段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收到聽證通知書後,應當註意以下問題:

1.當事人確有困難,不能在確定的開庭日期到庭的,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仲裁庭延期開庭。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遲到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2.庭審中,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發表最後意見;

3.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庭紀律。

申請仲裁後,當事人有權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在審理過程中,雙方自願調解的,可以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先行調解。調解成功的,仲裁庭應當根據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作出裁決。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仲裁庭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可以提交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也可以提交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費由當事人預交。

四。在裁決階段,仲裁庭在對爭議事實調查清楚並宣布休庭後,應當根據多數仲裁員的評議意見進行評議並作出裁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應當根據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在裁決階段,雙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仲裁庭就事實清楚的部分作出裁決;

2.收到裁決書後30天內,當事人有權向仲裁庭申請更正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遺漏。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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