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的商業關系是“壹對壹”的關系,比如消費者去壹家商店買東西,他們是買賣關系。如果這家商店關門,消費者會去另壹家商店買東西。而且壹家店關門,另壹家店的生意可能會更紅火。但是,銀行和儲戶的關系是不同的。如果壹家銀行破產,可能會引起整個銀行業的焦慮。這就是金融界所說的“連鎖反應”。因為儲戶開始懷疑所有銀行的支付能力。於是,人們開始擠壓其他銀行,結果,很多銀行可能會倒閉。
金融法調整的關系不是壹對壹的,而是壹對多、多對壹的。由於金融業具有“連鎖反應”的特點,金融法對金融業具有系統性的影響。比如,我國在制定和實施商業銀行法時,不僅要考慮商業銀行法,還要考慮與證券法的關系。以前不允許銀行資金進入證券市場,證券市場會因為資金來源不足而萎縮。現在允許銀行接受股票抵押貸款,股市資金比過去充裕,股市會膨脹。再比如,當銀行存款利息增加時,證券市場的交易量通常會相應減少;反而會增加。在金融領域,銀行和證券市場就像兩個互聯互通的“蓄水池”,資金就像蓄水池裏的“水”。當金融市場的壓力上升時,“水”就會從壹個“蓄水池”流向另壹個。除了銀行和證券市場,其他金融市場也像是互聯互通的“蓄水池”,資金的“水”可以從銀行信貸市場流向證券市場;也可以從證券市場流向保險市場;可以從證券投資基金市場流向證券市場,也可以流向外匯市場或銀行儲蓄市場。
明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國內金融市場將在更大程度上與國際金融市場接軌。因此,國際金融的“水”和國內金融的“水”會在壹定程度上相互循環。屆時,金融法的系統性不僅會體現在國內法上,也會體現在國際金融法上,就像美元會加息,港股會不同程度下跌壹樣。
(二)金融法的宏觀調控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交易和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因此比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顯的宏觀調控性。金融法規定了金融關系的四個要素,分別是:市場準入、業務範圍、利率匯率和資格審查。由於上述因素對國民經濟有著直接或間接的影響,金融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顯。
金融法的宏觀調控也表現在國際層面。金融法本來就是國家的或者地區的,不同國家的金融法有很多不同。然而,由於金融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世界貿易組織(WTO)等國際組織積極推動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和金融市場開放政策,以及金融自由化,世界上許多國家特別是壹些亞洲國家的金融法越來越受到金融全球化的影響,這使得許多國家的金融法表現出更多的國際性。
金融法的宏觀調控也涉及到國際金融市場。如國際金融體系的安全、國際反洗錢行動的合作、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市場的開放、國際金融結算、國際金融市場交易、國際融資活動、國際匯率協定和聯盟、外國銀行所在國與其總行所在國之間的信息交流與合作、國際金融的電子化和數字化網絡化等,都使金融法從國內法發展為國際合作法。
(三)註重資本流通的效率
人們常說“時間就是金錢”,“壹寸黃金買不到壹寸時間”。這兩句話把時間和金錢聯系起來,也體現了金融中介和效率在金融行業的重要性。因此,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別關註金融中介的效率,即特別關註金融關系中的時間因素。舉個例子,如果中國某公司欠日本某公司壹筆債務,這筆債務是以美元計算的,那麽由於不同時期美元對日元的匯率不同,所要支付的金額會有很大差異。金融交易關系對時間特別敏感,所以金融法調整金融關系時,也要特別註意資金流通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