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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2008年)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貫徹國家產業政策,維護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機電產品(含舊機電產品),是指機械設備、電氣設備、交通工具、電子產品、電氣產品、儀器儀表、金屬制品及其零部件。機電產品的具體範圍見附件。

本辦法所稱舊機電產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電產品: (壹)已經使用過(不包括使用前經過測試和調試的設備),仍具有基本功能和壹定使用價值的機電產品;(二)未經使用,但超過質量保證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造成明顯有形損耗的零部件;(四)新舊零件混用;(五)改造後。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口機電產品。第四條進口機電產品應當符合我國有關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機電產品進口管理工作。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設在商務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和部門機電辦)受商務部委托,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的進口管理工作。第六條國家對機電產品進口實行分類管理,分為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由進口三類。

基於進口監測的需要,對部分自由進口的機電產品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第二章禁止進口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電產品,禁止進口:

(壹)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利益或者道德,有必要禁止進口的;

(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禁止進口的;

(三)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禁止進口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禁止進口的。第八條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有關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禁止進口的機電產品目錄。

根據舊機電產品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國家將超過規定制造年限的舊機電產品納入上述目錄。第三章進口限制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電產品,應當限制進口:

(壹)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進口的;

(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進口的;

(三)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四)為維護國家的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五)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限制進口的;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限制進口的。第十條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調整並公布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目錄。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第十壹條國家限制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稱為重點舊機電產品。

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制定、調整並公布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目錄。

進口重點舊機電產品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第十二條《限制進口機電產品目錄》和《重點舊機電產品目錄》應當至少在實施前0天公布。緊急情況下,應當不遲於實施之日予以公告。第十三條對實行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的進口限制,按照國務院頒布的《進口貨物配額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第十四條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機電產品,地方和部門機電辦應當對進口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實,並報送商務部。商務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在20天內決定是否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進口許可證)。進口商憑進口許可證按海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進口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商憑進口許可證和國家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進境貨物通關單》(備註欄註明“舊機電產品進口備案”字樣)按海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第十五條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並公布《機電產品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制定並公布《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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