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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多早辭職?

法律分析:

提前辭職壹般需要多久?

1.正式員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3天。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正常辭職。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離開工作崗位,無需雇主批準。

5.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勞動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提供經濟補償。

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資或者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勞動合同終止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在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終止勞動合同的;

11.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內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當地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要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是試用期,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衍生問題:

標題:

需要提前壹個月辭職嗎?

內容:

1.需要提前壹個月辭職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可。

這告訴我們壹些信息:

1.預先通知期是三十天。就是需要提前30天通知企業,不能馬上走。不當辭職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企業可以向辭職者索賠,這也是對企業的保護;

2.要求未經單位同意通知單位。這是很多員工容易忽略的壹點。當壹些企業表示不同意時,他們不知道該怎麽辦。“通知”是壹種單方行為,也就是向單位傳達辭職的信息就可以了,根本不需要得到單位的同意。

3.員工應該能夠證明他們的辭職。有的員工明明辭職了,卻拿到了辭退通知。原因是企業不承認收到了離職通知,員工不來上班,就以曠工辭退。因此,員工需要能夠證明他們提交了辭職報告。

2.提前壹個月離職,還是扣壹個月工資合法?

公司規定員工需要提前壹個月離職是合法的。《勞動合同法》也有相關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公司規定,壹人未提前離職,扣壹個月工資是違法的。《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而且根據規定,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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