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大運河文化遺產包括:
(1)列入世界文化遺產的京杭大運河青口樞紐區,包括淮陽運河淮安段(李運河、李運河故道、古黃河、鐘運河和河)和青口樞紐、閘、清江閘和洪澤湖大堤遺址;
(二)列入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總督府水運遺址區;
(3)其他水利遺跡,如大運河河道、班柵遺址、泗州城址、第壹山碑刻等相關歷史遺跡、歷史街區、村鎮及相關環境景觀等。,除了大運河的世界文化遺產;
(四)近代以來修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價值的大運河水工設施;
(五)列入淮安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第三條本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範圍和要求,以世界遺產申報文本《中國大運河》為準。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大運河文化遺產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以各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為準。列入《淮安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大運河其他文化遺產保護範圍,應當符合《淮安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第四條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遵循科學規劃、統壹管理、分級負責、突出保護、加強傳承、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與利用規劃綱要》和《江蘇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與利用規劃綱要》,制定淮安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與利用實施方案,統籌推進大運河沿線文化、生態、經濟、社會建設全面發展。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運河文化遺產綜合保護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中的重大問題;明確大運河文化遺產綜合保護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的綜合協調、組織推進、監督檢查。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相應機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大運河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利用。第七條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大運河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利用。對保護、傳承和利用大運河文化遺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大運河文化遺產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大運河文化遺產的行為。第二章保護與管理第八條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國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總體規劃和中國大運河(江蘇段)江蘇省遺產保護規劃,組織修訂淮安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上壹級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淮安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保護目標和原則、遺產構成、遺產綜合評估、保護重點和分類保護措施、保護區劃和管理規定、遺產展示規劃、考古和環境綜合整治規劃、保護規劃分階段實施方案等內容。
淮安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經批準公布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審批程序執行。第九條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實行名錄管理。
淮安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名錄應當包括名稱、類型、保護範圍、保護機構和保護措施。
保護名錄的編制和調整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大運河文化遺產為保護對象,直接列入保護名錄;新發現的大運河文化遺產應當及時納入保護名錄。第十條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大運河沿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和挖掘,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組織申報國家級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定期對市、縣(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進行評估,建立完善的代表性項目名錄體系;根據大運河沿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屬性、特點和現有條件,實行分類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