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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旅遊涉外經營服務定點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旅遊涉外經營服務管理,提高旅遊涉外經營服務水平和效率,促進對外開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條件為組織接待來青島的外國人(以下簡稱外賓)提供涉外經營服務的單位,經批準均可享受旅遊涉外經營服務定點單位(以下簡稱涉外經營服務定點單位)資格。

星級酒店直接享有涉外定點單位資格。第三條青島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旅遊涉外經營服務定點管理(以下簡稱旅遊涉外定點管理)的主管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壹)宏觀調控涉外定點單位的類別、規模和數量;

(二)負責審批涉外定點單位;

(三)組織涉外定點單位開展對外宣傳活動;

(四)對涉外定點單位的經營服務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開展相關業務培訓;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四條政府有關部門和涉外定點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涉外定點管理工作。第五條您可以申請納入涉外定點管理範圍:

(壹)旅館(包括飯店、賓館、酒店、公寓、度假村等。);

(二)餐館(包括酒樓、餐廳、酒吧、餐廳、餐廳、冷熱餐廳等。);

(3)旅遊景點(包括名勝古跡、園林、名山、奇水、奇洞、民俗風情等自然和人文景觀);

(4)購物商店(包括工業企業經營的商店);

(5)車、船公司(包括車、船、艇);

(六)文化娛樂和健身場所;

(七)其他可以指定的單位。第六條確定涉外定點單位的類別、規模和數量,應當以本市業務發展、涉外業務服務條件和境外客人來源為依據。第七條涉外定點管理,必須堅持維護境外賓客和涉外定點單位合法權益的原則,以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二章申請和審批第八條申請納入涉外定點管理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具有與涉外業務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適應涉外業務服務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

(三)有滿足涉外業務服務需要的固定場所或其他場所;

(四)有滿足境外客人需求的經營服務;

(五)有符合接待境外人員要求的安全衛生措施和設施;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涉外定點單位的具體標準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第九條要求納入涉外定點管理的單位,必須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後,向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青島市涉外旅遊服務定點管理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治安證明;

(三)有關經營服務的簡要說明和經營服務場所平面圖。

經營服務項目需要專項許可的,應當提交相應主管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第十條經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查,認定符合涉外定點單位標準的,予以批準並頒發:

(壹)涉外定點批準通知書;

(二)《青島市旅遊涉外業務服務證》;

(3)涉外定點單位的標誌和其他標識。

對經批準的涉外定點單位,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通知相關境外賓客接待單位,並由市外匯管理部門核發《批準外匯券許可證》。

不予批準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壹條涉外定點單位退出涉外定點管理,應向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退出登記。第十二條涉外定點單位需要變更原申請經營服務範圍的,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變更登記通知書到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三章經營服務和管理第十三條鼓勵涉外定點單位依法合理競爭,提高經濟服務質量,吸引境外客人,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第十四條涉外定點單位應當在單位門口的明顯位置設立涉外定點標誌;相關人員需佩戴定點標誌,按規定佩戴。第十五條除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允許外,涉外定點單位向境外客人收取經營服務費必須收取外匯人民幣,並按照外匯管理規定結匯和用匯。第十六條涉外定點單位不得為販毒、賣淫、制作和傳播淫穢物品、賭博、走私等活動提供條件;不得以給旅遊行政管理人員和境外客人陪同人員(導遊、翻譯、司機等)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招徠境外遊客。);不從事損害海外客人利益和國家聲譽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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