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貨物,是指報關後實際出境,銷售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貨物。分為自營出口貨物和委托出口貨物。不退(免)稅或不符合出口退(免)稅條件的貨物,均為出口退(免)稅貨物。
但壹般來說,還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貨物。
(2)必須是申報離境的貨物。出口是指貨物出口到海關,是區分是否符合退(免)稅的主要標準之壹。
(3)商品必須在財務上銷售。全部按離岸價折算成人民幣。
2、視同出口,不完全滿足上述四個條件,但按出口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1)援外、對外承包和境外投資出口企業出口的貨物。
(二)出口企業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簡稱特殊區域),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者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以人民幣結算的,可以申報出口退(免)稅。
(三)免稅企業銷售的貨物[不包括國家不允許經營或限制經營的商品和卷煙,以及《免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經營範圍以外的商品]。特指:
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公司向海關申報,運入海關監管倉庫,專門用於經國家批準設立、統壹經營、統壹組織采購、統壹制定零售價格、統壹管理的免稅店銷售的商品;
國家批準的除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公司以外的免稅商品經營企業向海關申報並運入海關監管倉庫,在所屬首都機場口岸海關隔離區內專供免稅店銷售的商品;
上海虹橋、浦東機場海關隔離區內除國家批準的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公司以外的免稅企業所有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
(四)出口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向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融資的國際招標建設項目銷售的中標機電產品(以下簡稱中標機電產品)。上述中標機電產品包括國外企業中標後分包給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機電產品。貸款機構和中標機電產品的具體範圍見財稅[2065 438+02]39號附件2。
(五)生產企業向海洋油氣開采企業銷售的自產海洋工程結構物。海洋工程結構物和海洋油氣開采企業的具體範圍見財稅[2065 438+02]39號附件3。
(六)出口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銷售給國際運輸企業用於國際運輸的貨物。上述規定暫時只適用於外輪供應公司、外輪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外輪的貨物,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銷售給國際航班的國內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七)出口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的水(含蒸汽)、電、氣,未經報關進口到特殊區域的。水電進口到特殊區域,區內生產企業用於出租廠房的,不得申報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入成本。
3.加工、修理和修理。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務,是指對進口轉口貨物或者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行加工修理修配。
4.零稅率應稅服務(國際運輸服務、空間運輸服務、10完全在境外消費向境外單位提供的服務,以及財政部和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法律依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規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除另有規定外,出口商自行或委托出口的貨物,可在貨物申報出口並進行財務核算後,報當地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本辦法所稱出口商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無出口資格的生產企業和專門辦理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_
上述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其他執業手續,並經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授予出口經營資格,從事對外貿易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其中,個人(含外國人)是指註冊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_
上述特定退(免)稅企業和人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第三條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範圍、退稅率和退(免)稅方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程序,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相應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申報受理、初審、復核、調查、審批、退庫、轉庫等崗位,並建立崗位責任制。如果壹個人因為人員少而需要更多的崗位,人員編制必須遵循崗位監督制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