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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來說?

1他是犯罪未遂的要件:1,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2、犯罪未得逞;3、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者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犯罪人意誌以外的原因應同時具有定性和定量特征:(1)從定性上講,只有那些違背犯罪人意誌的原因才能成為犯罪人意誌以外的原因;(2)在數量上,違背犯罪人本意的理由必須足以阻止犯罪人繼續犯罪。所以有些犯罪分子遇到壹些輕微的阻礙,比如搶劫中遇到熟人,強奸中因為被害人的要求而停止犯罪,應該認定為自動中止。犯罪人意誌以外的原因類型包括:①犯罪人自身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觀認知錯誤;②罪犯以外的原因。主要是:受害者的反抗;第三方的出現;自然力的破壞;物質障礙,比如不能撬開門;時間地點等不利影響。

停職主要是他自己的問題。。。。

另壹個構成犯罪的問題,是指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確定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程度。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壹切客觀和主觀要素的有機統壹,是使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構成是刑法中規定的,反映法益的侵害和定罪的可能性,是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有機整體。(《刑法》(第三版)第二編第五章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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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構成是主體、客體和主客觀要素的有機整體。2.犯罪構成是違法性和責任性的法律標誌。3.犯罪構成是確定犯罪的法律標準(刑法(第三版),第二部分,第五章,第二節)。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所要求的構成犯罪的壹切主客觀要件的總和。雖然近年來對這壹概念以及由此概念建立的犯罪構成體系存在諸多質疑,但大多數人還是接受了這壹概念。這壹概念表明,犯罪構成具有以下三個特征:第壹,犯罪構成是壹系列犯罪要素的總和。具體犯罪的任何構成要件都包含許多要件,既有刑法總則規定的壹些普遍適用的要件,也有分則針對具體犯罪規定的壹些要件。犯罪構成不是指單個要素,也不是這些要素的簡單相加,而是這些要素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比如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就是搶劫罪。根據該條規定,結合刑法總則的部分規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是以下要素的有機結合:(1)搶劫罪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2)搶劫罪的行為人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3)犯罪的方法必須是以暴力、脅迫等手段搶劫財物。;(4)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故意,只有這些主客觀要件的統壹才能構成搶劫罪。其次,犯罪構成要件是指確定某壹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實特征。這些事實特征是立法者對具體犯罪現象進行抽象概括後認定犯罪的壹般標準。任何壹個具體的犯罪都可以通過大量的事實特征表現出來,這些事實特征決定了這個犯罪不同於其他所有的犯罪。張三搶劫與李四搶劫之所以不同,是因為兩者有許多不同的事實特征。但無論張三搶劫、李四搶劫還是他人搶劫,都有壹些* * *特點,既體現了搶劫的特點,也體現了搶劫特有的社會危害性。立法者從具體搶劫罪的大量事實特征中選擇壹些關鍵的事實特征作為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換言之,並非所有事實特征都可以成為犯罪的要素。確定某壹特征是否為犯罪構成要件的標準是其在確定行為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上的顯著性。上述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對揭示搶劫罪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性具有決定性意義。除了這四個要素之外,還有許多具體搶劫的事實特征,如搶劫犯是男是女,搶劫的對象是現金還是貨物,搶劫是在鬧市區還是在偏僻的村莊進行,暴力是赤手空拳還是用武器進行的。這些實施特征對偵查破案、獲取訴訟證據或者確定刑事責任的輕重有壹定的作用,進而影響量刑的輕重,但對構成搶劫罪沒有決定性作用,因此不能成為搶劫罪的構成要件。第三,構成犯罪的必要要件是由刑法規定的。也就是說,什麽樣的實行特征可以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選擇的,是由刑法規定的。反過來,只有通過刑法的明確規定,犯罪的事實特征才能成為犯罪的構成要件。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表明刑事違法性也是犯罪的基本屬性之壹。因此,壹個行為是否具備犯罪構成要件,與該行為是否觸犯刑法是壹致的。這也說明,犯罪的構成要件不是理論上的解釋,而是法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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