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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毒。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與投毒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

(B)客觀因素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投毒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即該行為對不特定的人或者牲畜的生命健康和其他財產造成了嚴重損害。或者已經威脅到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所謂毒物,是指含有毒物質的有機物或無機物,如砷、敵敵畏、氰化鉀、西麥特、1059劇毒農藥等。鴉片、大麻、嗎啡雖然也是毒藥,但不在投毒罪的毒藥之列。有很多地方可以放毒藥。有的人為了毒害群眾,在公共食堂、公共食品的公共自來水水池、水渠、水井、水箱、電飯煲中投毒;為了毒死牲畜,有人在牧場的飲水池和牲畜飼料中下毒;為了毒死家禽,有人在飼料裏下毒,等等。

投毒罪是壹種危害性犯罪,其成立不需要不特定多數人投毒的實際結果或者重大公私財產損失。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投毒行為,足以危害公眾安全的,就構成投毒罪。如左因工作和家庭安排與領導龍發生矛盾,對龍的不滿發展為投毒報復。壹天,左某從家裏存放的三種農藥中選擇毒性較低的殺蟲劑,裝了壹瓶綠色毒素,放在龍嘉的飲水缸裏。因為龍的妻子及時發現,所以沒有任何後果。本案中,左某由不滿發展為投毒報復,主觀上具有投毒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將農藥殺蟲米投放到龍家水箱的行為,因為龍某有老母親、妻女、親友。這些人(包括家禽、牲畜和其他財產)可能會中毒。因此,左的投毒行為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家禽、家畜及其他財產的安全,已構成投毒罪。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成為本罪的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眾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D)犯罪的主觀方面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所謂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危及公眾的安全,可能造成不特定的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情況發生。投毒的動機有各種各樣,但動機不同不影響定罪。

[編輯本段]認為

(壹)投毒犯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本條增加了投毒行為。本條規定直接適用於投毒。因此,只要行為人的投毒行為危害了公眾的安全,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投毒罪的既遂。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後果的,依照本法第115條的規定處罰。

(二)投毒罪與以投毒為手段的行為的區別。

無論投毒的場合是什麽,投毒行為的具體方向是什麽,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會造成不特定人數的人或者不特定數量的牲畜中毒傷亡,並且希望或者允許這種結果發生,就應當以投毒罪論處。如果投毒行為僅指向特定個人,特定個人家庭飼養的牲畜,承包的魚塘等。,並有意識地將損害結果限制在這個局部範圍內,不足以危及公眾的安全,就不應以投毒罪定罪。要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構成什麽罪,比如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

(3)投毒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有毒物品管理條例》,還可能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但本罪是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的重大事故,只能以過失構成;投毒罪不受此範圍限制,主觀上是故意。

(四)投毒罪與汙染環境罪的界限。

環境汙染是指工廠、企業、事業單位、科研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任意排放超過國家標準的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壞自然資源,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治理而不治理的行為。這種行為的危害後果有時與投毒罪相似,但行為的原因和表現形式與投毒罪不同。

[編輯本段]懲罰

根據該條規定,犯投毒罪,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條的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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