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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參與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什麽?

您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參與人主要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根據訴訟當事人和案件的不同利益,訴訟當事人可以分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當事人。

被害人是指受到犯罪行為傷害的人。他參加訴訟是因為他的合法權益受到犯罪行為的直接侵害,是他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正是由於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地位,刑事訴訟法充分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賦予被害人刑事訴訟當事人的地位。

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主要包括:①控告犯罪行為;依法申請偵查人員、檢查人員和審判人員回避;3參與訴訟;(四)委托訴訟代理人;⑤公安機關認為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予立案偵查時,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請求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⑥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起訴;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8)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自訴人是指在自訴案件中,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人。壹般情況下,自訴人是自訴案件的被害人、被害人的近親屬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自訴人是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他在自訴案件中行使指控職能,他的訴訟行為在訴訟過程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因此,自訴人是自訴案件中重要的訴訟主體。法律賦予自訴人在訴訟中廣泛的訴訟權利。

自訴人除了享有與訴訟參與人相同的訴訟權利外,還被法律賦予了廣泛的訴訟權利,主要包括:①提起刑事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三)出席法庭審判,參加法庭調查鑒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新的證據,傳喚證人,申請重新鑒定、勘驗;(四)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⑤請求法院與被告進行調解或和解;⑥開庭前撤訴;⑦閱讀或聽取庭審筆錄,有權要求補充或更正;(八)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的,有權上訴;⑨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申請。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指控犯罪,尚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當事人。

被告人是指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自訴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

前者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直接遭受物質損失並要求賠償的當事人。後者是因其犯罪行為造成物質損失而被起訴要求賠償的壹方。

訴訟的其他參與者

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負有保護委托人責任的人。《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組織的代表人。”[2]從這壹規定看,法定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參加訴訟,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為了方便訴訟,如果有多個法定代理人,只能由其中壹人參加訴訟。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中代表被代理人行使權利,承擔義務。但不能代表委托人陳述案情、作證,也不能代替委托人承擔與人身自由相關的義務。法定代理人也依法享有獨立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申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抗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從這壹規定可以看出,被代理人在性質上是有限的,訴訟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活動,代理活動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訴訟代理人可分為三類:刑事自訴案件的代理人;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代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訴訟代理人的訴訟權利與其所代理的被代理人的訴訟權利相同,代理活動的範圍是被代理人委托的權限。

作為壹個完整的刑事訴訟代理制度的兩部分,法定代理人和訴訟代理人有共同點:(1)都是代替委托人行使壹定訴訟權利的人;(二)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只能在法定授權範圍內行使訴訟權利,在代理權限內進行訴訟活動;(3)法定代理人和訴訟代理人的目的是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法定代理人與訴訟代理人的區別在於:(1)法定代理人自然產生,不存在委托關系,而訴訟代理人基於委托人的委托事實而產生;(2)他們的代理權限不同,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參加訴訟活動;(3)法律代理關系不能解除,而訴訟代理關系可以由被代理人隨時解除。

聖靈

辯護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由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維護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辯護人參與訴訟源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在刑事訴訟中,他們根據事實和法律,反對檢察機關的主張,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按照自己的意誌進行辯護活動。為了便於更好地執行辯護職能,法律賦予辯護人更廣泛的權利;(1)收集調查證據;(二)參加法庭審判;(3)防禦;(4)經被告人同意,被告人有權上訴。

辯護人不基於自身利益參與訴訟,對案件結果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從這個角度看,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具有相同的特征,但又有很大的不同:他們產生的基礎不同;訴訟地位不同;適用範圍不同;訴訟任務不同;權限範圍不同;權利的內容不同;活動名稱不同。

見證

證人,是指除當事人以外,向司法機關提供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況的訴訟參與人。證人是由案件事實決定的特定自然人,不能隨意更換或指定證人。作證是窮人的法定義務,所有公民只要知道案情,有作證能力,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具備以下條件:(1)證人是在訴訟開始前就知道案件的人;(2)證人必須是能夠明辨是非、正確表達的人;(3)證人是自然人。證人壹般應當出庭作證,並在法庭上接受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和辯護人的訊問和質證。證人作證是壹種義務,也是壹種權利。此外,證人還有權查閱訊問筆錄,對筆錄中記載的遺漏或者錯誤的部分要求補充和更正,要求賠償因作證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司法機關保護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法官

鑒定人是指接受司法機關指派或者聘用,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就案件事實的某些專門性問題提出書面鑒定意見的訴訟參與人。專家的意見是獨立的證據。鑒定人必須是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的公民個人。鑒定人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鑒定人有權了解與鑒定有關的案件材料,有權收取鑒定費和相應的經濟補償,有權要求有關機關提供充分的鑒定材料,符合條件的可以拒絕鑒定,作出鑒定結論。評估人員也保證不做虛假評估;當庭宣讀鑒定結論時,接受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和法官的提問;對已知案件材料保密等訴訟義務。

翻譯者

翻譯人員是指受司法機關指派或者聘請,翻譯訴訟程序中的語言文字(包括聾啞手勢和盲文)的訴訟參與人。翻譯人員必須是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的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翻譯人員有權了解相關情況;有權獲得相應的報酬和補償;有權查閱記錄翻譯內容的筆錄,如認為筆與翻譯內容不符,有權要求修改和補充。譯者要如實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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