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條對上道路行駛的已登記機動車,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的用途、載客人數、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應當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對符合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放檢驗合格標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地點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維修、保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收取機動車檢驗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記分表第三條第十二項: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壹次記3分:?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進行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
擴展數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規定:
6.3.2?外觀標識和標簽?
(a)所有卡車(半掛牽引車除外)和特種作業車輛的駕駛室(區域)兩側應噴塗總質量;所有半掛牽引車應在駕駛室(區域)兩側噴塗最大允許牽引質量;對於帶擋泥板結構的貨車和自卸車,應在駕駛室兩側噴塗擋泥板的高度;對於罐車和罐式拖車,罐體應標明罐體容積和允許裝運的貨物種類;具有翼子板結構的載貨位置的掛車,應在車廂兩側噴塗翼子板高度;所塗中文和阿拉伯數字應清晰,高度應大於或等於80mm;?
(b)總質量4500kg及以上的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所有掛車,以及按當地規定應噴塗放大號牌的其他車輛,其車身(車廂)應噴塗符合要求的放大號牌;?
(c)所有公共汽車(專用校車和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除外)應在靠近乘客車門的車身外部明顯位置用中文和阿拉伯數字標明提供給乘客(包括駕駛員)的座位數,高度大於或等於100mm;?
(d)教練車兩側和後部應噴塗高度大於或等於100mm的“蔻馳車”字樣;?
(e)氣體燃料車輛、雙用燃料車輛和雙用燃料車輛應根據法規標記其使用的燃料類型;?
(f)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的車身顏色和外觀標準應符合相關規定;?
(g)殘疾人機動車輛專用標誌應符合裝有殘疾人輔助操作裝置的汽車的相關規定。?
在註冊登記和檢驗時,還應當在非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上標註電力系統的最大輸出功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還應當標明主驅動電機的型號和功率、動力電池的工作電壓和容量(安培小時)、儲氫容器的形式、容量和工作壓力(燃料電池汽車)。
在7.4.2.2,發現送檢的機動車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特征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書面告知車主車輛需要恢復原狀後方可再次進行安全技術檢驗,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 並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等待有關部門核實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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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州市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