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2022年修訂)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2022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及相關應急救援工作。第三條消防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網絡。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幫助公民掌握防火、滅火和逃生方法,增強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依法消防觀念。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定期發布消防公益宣傳信息。

在每年11月9日的消防日和每年11月的消防宣傳月期間,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普及、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等活動,增強自防自救能力。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責任:

(壹)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消防政策,依法推進消防系統建設,建立和落實消防責任制;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組織編制消防規劃並納入國家空間規劃,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按規定落實消防救援和消防監督經費,將消防業務、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火災隱患治理、消防信息、消防隊(站)和裝備建設等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四)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及時明確新行業、新業態的消防安全監管職責,定期研究、協調、及時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推進城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水源建設;

(六)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和其他形式的消防組織,並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器材;

(七)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治理機制,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火災隱患治理,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八)組織火災風險評估,建立火災風險數據庫,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火災風險評估結果;

(九)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協調組織滅火救援應急工作,建立滅火救援應急響應和社會聯動機制;

(十)定期組織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消防安全意識;

(十壹)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消防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履行明確的消防工作職責,明確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經費,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組織消防安全檢查,每年組織綜合應急演練,協助滅火救援、火災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的第壹責任人,是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消防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第七條消防救援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查處消防違法行為;組織和指導社會消防力量建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承擔城鄉綜合滅火救援工作,統壹組織指揮滅火,參與火災以外的災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承擔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職責,依法查處職權範圍內的消防違法行為;承擔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消防職責。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職權範圍內的消防違法行為;辦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協助維護消防救援現場秩序,保護火災事故現場;承擔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消防職責。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相關行業和領域的消防工作。

  • 上一篇:物業管理糾紛報告
  • 下一篇:2017白酒營銷策劃範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