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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維護退役士兵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擇業、安排工作、退役供養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及時協調解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妥善安置退役士兵。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退役士兵自主創業壹次性經濟補貼、退役士兵自主創業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符合待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生活補貼、城鎮退役士兵自主創業壹次性經濟補貼等安置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及時足額撥付。第二章接收第六條士兵服現役期滿退出現役或者依法被批準提前退出現役的,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接收。第七條退役士兵安置地壹般為退役士兵入伍時戶口所在地。但是,士官入伍時是普通高等院校學生或者直接從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退出現役後未復學的,其居住地為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第八條退役士兵在服現役期間變更父母戶口的,可以安置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

符合軍隊對現役軍人結婚條件的退役士兵,結婚滿兩年的,可安置在配偶或父母戶口所在地。

需要照顧醫療、就業和生活困難的殘疾退役士兵,服役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並願意由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用人單位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退役士兵,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證明,經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或者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易地安置。

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的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第九條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和符合工作條件的退伍義務兵的檔案,由安置地的市、縣(市、區)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接收,符合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官和國家扶持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接收。 以及退役安置的退役士兵檔案,由省退休幹部安置主管部門確定的安置地的市、縣(市、區)退休幹部安置主管部門接收。 第十條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審查退役士兵檔案。對材料齊全的檔案,在規定時限內辦理接收手續;材料不全的檔案不予受理,退回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並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壹條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接收退役士兵檔案後,應當登記退役士兵基本信息,並按規定移交其檔案。第十二條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檔案,應當移交給安置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檔案移交給其接收單位;安置退役的退役士兵和國家集中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的檔案移交其服務管理單位;國家扶持的殘疾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安置地縣(市、區)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退役士兵免費提供檔案管理服務。第三章安置第十四條服現役不滿12年的義務兵、士官退出現役的,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其自主擇業。第十五條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給予壹次性經濟補助。第十六條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

退役士兵退役後1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退役士兵退役後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舉辦專場招聘會、人才推介會等方式,依托各類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為退役士兵和用人單位搭建雙向選擇平臺,優先推薦退役士兵就業。

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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