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學校包括小學、初中、高中、職業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和幼兒園。第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學校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學校食品安全全過程監督管理機制和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聯動機制。第四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公立學校食堂建設和改造資金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第五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學校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學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督促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將食品安全列為學校安全風險管理和監督考核的內容。
衛生、城管、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承擔學校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學校應當開展食品安全和健康飲食教育,增強學生的食品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健康素養。
學生監護人(以下簡稱家長)應當做好食品安全家庭教育,培養學生健康飲食習慣。第七條學校應當實行食品安全校長(主任)負責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體系,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第八條學校應當對其食堂加工制作的食品安全負責。
學校食堂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證,並按照許可證載明的項目進行食品加工制作。
學校委托社會力量承辦食堂的,應當向依法取得單位食堂或者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許可且量化分級食品安全管理最高等級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招標。
學校應當監督受托方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責任。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學校食堂視頻監控信息系統。
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在學校食堂食品儲存、烹飪、配餐、餐具清洗消毒等重點區域安裝視頻監控設施,通過網絡平臺實時展示食品加工制作過程,並在政府網站公布實施信息化建設的學校名單。
學校應當確保食堂視頻監控設施有效運行,並向家長公布視頻監控二維碼。
家長可以通過手機終端實時監督食堂的食品加工過程,評價食堂的服務質量。第十條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政府網站上公布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以下簡稱餐飲單位)的量化分級食品安全管理等級,並通報市教育行政部門。
學校為學生訂購營養配餐的,應當選擇食品安全管理量化分級為最高等級的配餐單位。第十壹條學校應當向家長公布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水平最高的餐飲單位名單,組織家長投票選出三至五家餐飲單位。
學校應當根據家長投票進行實地調查,根據供餐能力、配送時間、配送距離、食品安全信用等因素確定餐飲單位,必要時邀請家長代表參與實地調查。
學校應當向家長說明確認的餐飲單位,並將名單報當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校不準索要或接受訂餐或變相索要或接受餐飲單位財物,不準將學校教師的餐飲費用轉嫁給學生。第十二條餐飲單位對其配送的食品安全負責,不得將學校餐飲業務轉包或分包。
餐飲單位應當配送用餐期間加工制作的食品,科學確定送餐和配送時間,配送食品的溫度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餐飲單位應當在食品加工制作場所的重點區域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實時顯示食品加工制作過程,接受學校和家長的監督。第十三條學校、餐飲單位應當建立學生用餐信息公開制度,公布學生用餐的主要原料來源、用餐食譜等信息。第十四條學校食堂和餐飲單位應當根據學生生長發育特點和營養需求,參照《國家學生膳食營養指南》制定科學的膳食食譜,加工制作食品時控制油鹽,合理烹飪。
學校食堂和餐飲單位應當以單獨的制度向學生提供膳食。第十五條學校食堂、餐飲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生產食品;
(二)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三)利用回收食品為原料,再加工食品;
(四)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
(五)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六)使用腐敗變質、酸敗、發黴、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七)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及其產品;
(八)使用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的;
(九)使用散裝食用油;
(十)使用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
(十壹)亞硝酸鹽的采購、儲存和使用;
(十二)加工制作冷食、生食、糕點;
(十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