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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重要例子

評論

本案的主要法律問題如下:

(1)與朱家的運輸合同是否成立?

首先,空燈出租車的狀態是要約還是邀請。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4條將要約的構成要件分為兩項:壹是內容具體確定;二是通過接受要約人的承諾,表明要約人受意思表示的約束。從這兩個要件來看,要約要達到“內容的特定確定”,必須是承諾壹次合同成立的程度。因此,要約的內容至少應包括合同成立的必要條款,如標的物等。要約邀請是期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對於空燈出租車,由於出租車有明碼標價,車費是根據始發地到目的地的距離等因素計算的,而不是由乘客和司機協商。(特別是上海等地)但是,合同的對象,即需要將旅客從出發地送到目的地的服務,並不是確定的,而是由旅客提出的;而且,即使在乘客確認地點後,由於司機、乘客不認路等非自願因素的影響,運輸合同也無法成立。對於空燈司機來說,最終要履行的合同目標是由乘客決定的。因此,空燈出租車是要約邀請。

其次,乘客攔車並確定目的地的行為是否構成要約。如前所述,乘客停車並提出目的地後的行為,意味著合同的具體對象已經確定。壹方面是乘客明確了目的地(本例為醫院),另壹方面是乘客明確目的地後合同金額已經確定,即按表定價(合同金額的具體金額在乘客確認目的地時未確定,但根據定價表確定)。雙方(乘客和司機)就尚未支付的錢的最終數額達成壹致。因此,乘客停車並確定目的地的行為構成要約。

第三,司機有沒有做出承諾?合同的成立是以作出承諾為基礎的。本案的關鍵是確定運輸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司機要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如果不成立,司機不能以違約為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合同是否成立,關鍵是確認司機是否做出承諾。承諾必須在允諾人知道要約的內容後作出,所以必須在司機知道目的地後作出。司機熟悉目的地有兩種可能。壹種是知道路線,此時合同履行沒有障礙,司機可以做出承諾;第二,如果不知道路線,受要約人因不能履行合同標的而不能做出承諾,合同不能成立。在這種情況下,乘客可以再次報價,表示知道該路線或者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知道到達目的地的路線,計價方式仍按計價表計算。此時,司機也接受了報價,可以做出承諾。那麽,司機做出承諾了嗎?這裏,我們還需要分析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的性質。《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也就是說,承運人(駕駛員)負有強制締約的義務,即承運人不得拒絕接受旅客通常、合理的要約。出租車屬於公共交通嗎?《關於加強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幹規定》規定,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包括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城市輪渡、地鐵;《城建檔案權屬和流動暫行辦法》第五條也規定,公共交通:汽車、電車、出租車站;《關於出租汽車管理體制和職責的批復》規定,從根本上說,出租汽車是公路運輸方式的壹部分,最終實現行業歸口管理是改革的必然趨勢。從上述規定來看,出租車運輸雖然由企業經營,但仍被視為公共交通的壹部分。此外,從出租汽車運輸的行業標準來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規範(試行)》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接受客運出租業務時應當停車”,即不得拒載,這也從另壹個側面說明了承運人的強制締約義務。因此,本案中的司機已經向乘客做出了承諾。《合同法》也規定了客運合同成立的時間,認為是未訂立的合同。所以,承諾壹旦做出,合同就成立了。

(2)與朱家的運輸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了合同可以撤銷或者變更的條件:壹是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是訂立合同時要體現公平。本案中,司機拒載的理由是會汙染車輛,即履行合同可能對其財產造成損害。被攔下告知目的地時,司機並不知道朱某的情況,所以在司機做出承諾時產生了誤會。這個理由能構成重大誤解嗎?出租車為城市提供交通服務,也應該為公眾提供交通服務。他們應當答應公眾通常的、合理的交通要求,尤其是在挽救生命的情況下,應當主動提供服務。這也是出租車行業壹個基本的職業道德問題。在維護社會成員互助、弘揚人道主義精神的基本原則下,以可能造成財產損害為由,為損害生命權的可能性辯護,是違背民法基本精神的。這個辯護理由不合理。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運輸合同是不可撤銷的。

(3)如何確定陳某的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有三種基本形式,即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本案中,由於朱某已經死亡,前兩種違約責任都不可能承擔,所以朱某只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這裏有壹個確定賠償金額的問題。其基本原則是賠償實際損失,是壹種恢復性賠償,而不是懲罰性賠償。《合同法》規定了三種確定方式:壹是依法確定賠償數額;二是約定違約金;三是約定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根據本案的情況,第壹種方法適用。其具體標準應以“違約損害賠償的目的是在金錢能夠補償的限度內,使受害人處於與合同正常履行相同的狀態”為原則。基於對朱某病情危重的調查,以及在出租車司機沒有拒載、正常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朱某家庭可能發生的費用,以及對司機過錯的認定,壹審法院最終將賠償額定為2萬。(原告要求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654.38+0.8萬元。)

壹個建議:

扶病助殘是每壹個公眾的基本社會道德問題,在壹些特殊行業,需要在法律上做出強制性規定。對於出租車行業來說,也應該具備扶病助殘的基本職業道德。從以上案例中,我們可以得出壹個非常簡單的結論:出租車司機在前來救助危重乘客時,不能拒載(除非是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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