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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支持起訴原則必須滿足的條件

法律主觀性:

壹、《民事訴訟法》中的受理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和受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含義,是指與訴訟標的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或者其他權益受到他人直接侵害或者與他人就權利義務歸屬發生直接爭議。2.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被告,就是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即明確誰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權益,或者誰與原告有民事權益的糾紛。3.有具體的主張、事實和理由。具體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或者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範圍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給付、異議和確認的內容應當清楚明確,不能含糊。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陳述的“案件事實”和“證據”,以及支持訴訟請求的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原告起訴的案件應當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即應當由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審理此案。二。民事訴訟法關於受理條件的規定受理條件如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訴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第壹百二十條起訴狀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三。民事訴訟法關於不予受理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訴訟,應當根據各自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上述規定的第6和第7款具體規定了不予受理的情況。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關於申請撤訴的規定,是指在壹審判決宣告前,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的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款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根據這壹規定,原告申請撤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撤訴主體只能是原告。起訴和撤訴的主體是相同的,申請撤訴和起訴只能是同壹當事人,通常是原告。因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獨立請求權,其訴訟地位等同於原告,可以自行撤訴,但其撤訴不影響原被告之間的訴訟照常進行。在反訴的情況下,反訴的原告,即本案的被告,可以撤回反訴。(2)必須有申請撤訴的具體行為,即必須向人民法院明確提出撤訴請求。通常需要提交撤訴申請,申請中有明確的撤訴意向。(3)申請回避必須是原告的自願行為。包括法官在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原告申請撤訴。(4)申請回避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原告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就是國家幹預。(五)原告的撤訴申請必須在被訴人民法院宣告前提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後,被訴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規定,裁定準予撤訴;相反,裁決不允許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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