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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憲法,監督包括什麽?

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監督權主要包括批評建議權、檢舉權和申訴權。

1.公民監督權是指公民享有的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進行監督的權利。監督權是人民主權原則的具體體現,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壹。

2.批評建議權實際上是由兩項權利構成的:批評權和建議權。批評權側重於公民對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缺點、錯誤或其他不滿意的地方的批評;

3.建議權側重於公民在發現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缺點或不足後,通過壹定形式提出改進建議的權利。批評權和建議權往往是緊密結合在壹起的,所以壹般稱為批評建議權。

4.檢舉揭發權主要是指公民有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違法失職或犯罪行為進行檢舉、揭發,並請求有關機關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制裁。

5.上訴權是指公民因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錯誤或者違法的決定、判決,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陳述理由。

請求糾正或者撤銷決定、判決或者賠償損失。

二、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行使監督權?

首先是依法監管原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沒有憲法和法律的監督,就沒有法律依據。人大監督的對象、內容、範圍和方式要嚴格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對法定對象進行監督。監管權是否需要行使,如何行使,都要以法律為依據。只有堅持依法監督,監督才有權威和法律效力。

第二是職權劃分原則,或者說不包辦代替原則。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既不能失職,也不能越權,必須遵循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職權劃分原則。憲法和有關法律在保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統壹行使國家最高權力的前提下,明確規定了國家的行政權、司法權和檢察權,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這種規定既可以避免權力過度集中,又可以使國家機關的工作有序有效地進行。因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行使監督權時,不得侵犯和替代其他國家機關的職權,不能包辦代替“壹府兩院”的工作。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責成“壹府兩院”解決,人大常委會不直接處理或辦案。

三是重大事件監督原則。NPC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權,主要應該是涉及人民當家作主的重大問題。NPC監督的內容應該是國家和地方事務中帶有根本性和長期性的重大問題。即工作監督要以大事為重點,法律監督要以典型為重點。如果事事都照顧到每壹個細節,很容易幹擾“壹府兩院”的正常工作

第四是集體行使權力的原則。NPC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顯著特征是集體行使監督權。也就是說,監督意圖的確定、監督行為的實施和監督結論的形成,都要依照法定程序,通過集體討論和會議表決來決定。NPC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只能在個人視察和調查中提出意見和建議,或者為NPC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權提供信息和建議。主任會議和常委會工作機構也主要是為常委會的監督做必要的準備,組織協調,了解監督等工作,不能直接作出決定和處理。任何處理決定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集體作出。

憲法監督權大家應該都很熟悉,這是人們對國家有關部門進行監督的壹項基本權利,而實現監督權的途徑可以包括對國家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和批評,在法律途徑內起訴,以及大家特別熟悉的上訴權。這些權利的行使實際上是在實踐憲法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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