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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項目鏈接?

壹、什麽是項目掛靠?

“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是指無資質的實際建築商借用有資質的建築企業的名義進行工程施工的行為。“掛靠”是指工程實踐中經常提到的“借名合同”和“戴帽合同”。

在建築市場實踐中,存在有資質承攬工程等違法現象,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主體多元,法律關系復雜。很多民營建築企業因為資質管理等原因不能直接承包工程,而是以其他有資質單位的名義承包工程。根據《關於認定和查處建設工程發包承包違法行為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九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包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相關報建手續、從事建築活動)的行為,屬於掛靠行為。

掛靠是違法行為。

二、建設項目常見的法律風險及後果

刑事法律風險

實踐中,由於實際建造者的資質存在缺陷,以及關聯方的風險防控意識不足,引發了多起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刑法中的以下犯罪:

1.第壹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

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第壹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137條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行政法律風險

國家有關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禁止建築企業掛靠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3)民事法律風險

除了行政和刑事法律風險之外,建築工程掛靠施工在建築行業普遍存在,實踐中例子不勝枚舉。關聯企業往往具有較大的民事法律風險。

因此,建設工程銜接引發的糾紛數不勝數。筆者總結了以下幾種常見的民事糾紛:

1.關聯合同的效力爭議

2.工程款支付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與發包人訂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請求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先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裝修工程承包人請求以裝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先支付裝修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裝修工程發包人不是建築物所有權人的除外。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以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於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未完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以建設工程的部分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先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壹條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範圍,按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建設工程價款範圍的規定確定。

承包人主張優先賠償建設工程價款的逾期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自發承包人應當支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築工人利益,發包人主張承包人不享有該約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數額後,在未支付的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判決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實際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發包人遲延行使債權,給發包人造成損害為由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工程質量糾紛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因工程質量發生糾紛時,發包人可以掛靠人和掛靠人向被告提起* * *訴訟,兩者承擔連帶責任。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掛靠人未按約定履行施工合同義務,或者逾期交付工程或者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將起訴掛靠人和掛靠人。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關聯方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相對人,自然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播作為實際的構建者,基於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理論基礎,對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

4.與第三方的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雖然關聯方與材料供應商、分包商和出租人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但招標材料的出現和關聯方刻制的項目部印章,使這些材料供應商、分包商和出租人認為自己有關聯方的授權和委托,壹般構成表見代理。

可見,關聯方與材料供應商等第三方的債務,基於表見代理關系,由關聯方承擔。

與下遊第三方的糾紛主要涉及關聯方在項目建設中未按約定向材料供應商、設備出租方和施工隊支付貨款和工資。

根據“誰的行為誰負責”的民法基本理論,因與下遊第三人發生糾紛而引起的民事責任應由關聯人承擔。

但在掛靠關系中,掛靠人的履行能力壹般強於被掛靠人,掛靠人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時情況更為復雜。關聯人與被關聯人對外如何承擔責任,應根據關聯業務情況區別對待。

(1)關聯方以關聯方的名義進行建設或經營的第三方也有理由相信其與關聯方存在業務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應當將被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列為* * *共同被告。

因為附屬建設經營的最終利益歸屬於附屬人,附屬人對第三人承擔直接責任,附屬人不能清償的部分,附屬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補充責任。

因為掛靠人只向掛靠人收取了壹定比例的管理費,掛靠人承擔責任後有權向掛靠人追償。

如何理解關聯方以關聯方的名義進行建設或經營是壹個難題,也是處理這壹糾紛的關鍵。因為相對於發包方而言,關聯方與發包方簽訂的是形式要求完備的施工合同,壹般關聯方都要在合同上加蓋公章,甚至在簽訂合同之前,還要進行招投標程序。在這種情況下,認為關聯方以關聯方的名義進行建設或經營不嚴重。

但在具體施工中,由於關聯方不會將企業公章交給關聯方使用,關聯方與第三方進行業務往來時,關聯方壹般不會在合同上加蓋公章。掛靠人通常的做法是刻壹個項目部印章,交給掛靠人在項目中使用。掛靠人壹般以某項目部的名義作為民事行為。

由於XXX項目部是關聯方在本項目上臨時設立的內設機構,此時應視為關聯方以關聯方的名義對外發生關系。

(二)關系人明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建設或經營。

因為發生經濟往來時,關聯人向相對人表明自己的身份,相對人基於對關聯人的信任而作出意思表示。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如果關聯方與相對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真實有效,那麽合同的法律關系只能在相對人與關聯方之間產生,他們之間的合同效力不應及於合同之外的第三人。關聯企業不應對關聯方的經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但在實踐中,根據利益衡量原則和合同相對性有限突破原則,在某些情況下,即使關聯公司明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建設或經營,關聯企業也不對關聯公司的經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如果關聯方以自己的名義違法分包或者再次分包工程,分包人作為實際施工人,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向關聯方主張權利,直至向發包人主張權利,在所欠關聯方工程款範圍內,由關聯方承擔責任。

5.管理費糾紛

6.非法轉包、分包或掛靠合同涉及的管理費、稅費如何處理?

違法分包、轉包工程合同或者關聯合同約定管理費,分包人、轉包人或者關聯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履行管理義務,主張參照合同收取勞務費的,可以予以支持;實際施工方有證據證明合同約定的管理費過高的,可以依法調整。

分包人、轉包人或關聯人代實際施工人繳納了稅費,主張實際施工人應當負擔的,應予支持。

根據前述規定,我們認為,分包商、分包商或關聯方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履行管理義務的,可以收取約定的管理費。

根據《建築法》第二十六條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掛靠合同無效,掛靠方要求掛靠方支付管理費沒有依據。而且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築公司的名義與他人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沒收當事人取得的違法所得。”

因此,關聯方要求支付管理費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根據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建築者以有資質的建築企業的名義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這是“沒收非法所得”的基礎。然而,在實踐中,最高法院對民事制裁采取了謹慎的態度。雖然在司法實踐中,各級法院“沒收當事人已取得的違法所得”的情況並不多見。

但這並不意味著轉包、違法分包、借用資質、黑白合同的差價已經是合法收入。

法院不給予民事制裁,不承認行為的合法性,只是平衡當事人的利益,不以強制制裁與民爭利。

6.勞資糾紛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規定,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還應當將出借營業執照的壹方列為當事人。勞動者與其他單位的用人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爭議的,應當將該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與該單位列為當事人。

關於認定和查處建設工程發包承包違法行為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名義承包工程的行為(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相關報建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 * *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其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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