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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建設項目的法律程序是什麽?

法律分析:

這篇文章是關於頒發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程序。

壹、建築工程種類繁多,性質各異,但大致可分為三類:建築工程、市政交通工程、市政管線工程。建設項目是不可移動的,建成後會頻繁重建或必須拆遷,給國家、集體或個人造成重大損失。城鄉規劃中明確規定了市政交通工程的地位和作用。只有嚴格按照規劃進行建設,才能充分發揮其在整體交通系統中應有的作用。市政管線工程的施工會對道路交通、相鄰管線、行道樹等產生較大影響。需要通過規劃綜合協調各種管線,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矛盾。通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首先可以確認城市中的相關建設活動符合法定規劃要求,保障建設主體的合法權益;二是可以作為施工活動中接受監督檢查的法律依據;三是可以作為城鄉建設檔案的重要內容。因此,在建設工程規劃管理中,對於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的建設活動,嚴格按照經法定程序批準的城鄉規劃實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是確保城鄉規劃有效實施、避免對城鄉建設健康有序發展造成不利影響的前提。

二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提交有關用地證明文件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圖紙。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還應當提供修建性詳細規劃等相關材料。修建性詳細規劃可分為兩種情況。壹類是指歷史文化街區、重要景觀區、城鎮重點開發建設區等重要城市區域,由當地人民政府決定,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報人民政府審批;其他是指可能涉及相鄰單位或者公眾切身利益、必須嚴格控制的開發建設地塊,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決定和審查。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申請和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審核的具體內容包括:壹是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資格,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申請材料和圖紙是否齊全;二是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具體要求,對申報項目內容進行審查;三是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審查機關應當及時予以審批,並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審查認為不合格,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給予書面答復。

第三,該條第三款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或者鎮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詳細規劃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這壹規定體現了對公眾知情權的重視,使審批過程更加透明公開。相關被許可人、利害關系人和公眾可以通過查閱公開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總平面圖,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確保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符合公眾的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土地使用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詳細施工方案的建設工程,還應當提交詳細施工方案。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或者鎮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詳細規劃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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