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的認定有哪些?工傷認定是指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為認定因操作不當或其他原因造成傷害的主體而進行的過程定性行為。工傷的認定有哪些?
工傷的認定情況有哪些?1壹、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有七種法定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原因”是“三項工作”中的核心因素,是構成工傷的充分條件。“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更多的是證明工作原因的輔助因素,在工作原因中也起到強化作用。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的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非工作原因造成的,推定為工作原因,也可以認定為工傷。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所謂“準備工作”,是指在工作開始前的合理時間內,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如運輸、材料準備、工具準備等。所謂“整理工作”,是指在下班後的合理時間內,與工作相關的整理工作,如打掃衛生、安全存放、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認定要點“因履行工作職責遭受暴力致意外傷害”包括兩層含義。壹種是指由於履行工作職責,某些人的不合理或不合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於報復而對員工造成的暴力人身傷害;另壹層是指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而遭受的意外傷害,如地震、工廠火災、車間和房屋倒塌、單位內其他設施不安全造成的傷害等。
“因履行工作職責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是指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的因果關系。
(四)患有職業病的;
識別點職業病必須是員工在職業活動中引起的疾病。如果壹個人患有職業病目錄中規定的某種疾病,但不是由於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所致,而是由於其生活環境周圍產生有毒物質的單位所致,那麽該人的疾病就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說的職業病。
職業病的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可以直接認定為工傷。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識別點包括:
1.員工因用人單位或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活動期間;2.員工被用人單位安排外出學習或開會;
3.員工因工作需要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在工作期間因與工作無關的個人活動或者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會議受到傷害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因工作原因出國,有固定住所和明確作息時間的員工,視同在當地正常工作。
員工外出工作期間發生事故下落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支付員工工資,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50%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辦理。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上下班途中”的識別點包括:
1,在合理的時間內往返工作和住所、慣常住所和宿舍的合理路線。
2.在合理時間內上下班途中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上;
3.從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動,並在合理的時間和路線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通過其他合理路線上下班;
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的因車輛在道路上的過錯或者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屬單位管轄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的認定情況有哪些?2工傷的七種情況: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的認定情況有哪些?1.認定為工傷的三種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有三種情況視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二、四工傷案件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下列四種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
(壹)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或者受用人單位委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3)工作時間內,員工往返於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作受到傷害的;
(四)在工作時間和合理區域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其他傷害。
三。相關規定認定的三類工傷
(1)國務院法制辦函[2005]315號《關於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上下班途中被機動車撞傷可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認為,職工受到的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被機動車撞傷”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請示的批復》(法復〔2008〕375號)認為,職工李從宿舍前往父母家的情形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
(三)國務院法制辦《關於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批復》(國發〔2005〕311號)認為,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受到傷害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壹)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