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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後舊傷復發還算工傷嗎?

工傷後舊傷復發,仍屬工傷,可依法享受工作待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到的傷害,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享受工傷待遇。治療後傷情復發的,經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工傷待遇。

法律分析

無論是哪個用人單位的工人,無論是幹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正式工、合同工、臨時工等。、因工負傷或者因工負傷後在上班途中舊病復發,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醫療救護,屬於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範圍,應當享受工傷待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除按月支付原工資外,還應支付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壹般傷害賠償(未達到傷殘):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住宿費。傷殘賠償金:醫療費、受傷人員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工資、交通住宿費、輔助器具費用、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住院費用,已購買保險的由保險承擔,未購買保險的由公司直接支付。但實際操作中,壹般都是先由個人繳納,再進行工傷鑒定,最後賠償給公司或保險公司報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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