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事故有以下特點:
1,工傷事故是發生在各類企業(包括私營企業員工)的事故。
各種企業都存在工傷事故。所謂企業,準確的概念應該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條例》都使用了這個概念,但沒有具體的定義。只是在第二條中規定,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屬於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是指我國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以及雇用他人從事勞動的個體工商戶或合夥組織。2.工傷事故是指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雇用的員工遭受人身傷害或死亡的事故。
在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中,經常發生各種事故。工業事故是指工人的人身傷害和死亡,而不是損壞財產的事故。這裏的勞動者是指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合夥企業聘用的員工,包括工人和職員。
3.工傷是員工在履行職責時發生的事故。
各類企業職工是民事主體,享有身體權、健康權和生命權。這些權利在任何情況下都可能受到損害。對工傷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場合有明確的限制,僅限於企業職工因工負傷死亡的範圍。其他時間和場合的事故,即使侵犯了員工的上述權利,也不屬於工傷事故範圍。
4.工傷事故是在企業和受傷員工之間產生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事實。
工傷事故壹旦發生,就會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構成壹種損害賠償的權利義務關系。職工或其親屬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企業有義務賠償受害人及其親屬的損失。
三、工傷賠償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在這壹歸責原則的指導下,必須滿足以下要素才能構成工業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壹)員工與企業或雇主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系。
在我國,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合夥企業、外資企業、私營企業的員工,凡是使用勞動力的,都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才能成為用人單位的員工。就連國企也全面實行了全日制勞動合同制。因此,無論是員工與企業之間,還是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所有的雇傭都會以勞動合同的形式固定下來。雇主和雇員之間存在勞動合同是構成工傷事故責任的必要因素。只有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才能構成工傷事故的可能。沒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無論受到什麽傷害,都不屬於工傷事故,不構成工傷事故的保險責任或賠償責任。
(2)員工必須遭受人身傷害的事實。
工傷事故的損害事實是員工遭受人身損害的客觀事實,不包括財產損害和其他利益損害。勞動者的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都屬於勞動保險的範圍,是工傷事故的對象。工業事故的主要目標是工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事故造成工人受傷、受傷或殘疾,侵犯了健康權。死亡侵犯了生命權。員工患職業病也是人身損害事實,侵犯的客體是健康權。侵害身體權也可以構成工傷事故,但如果只是身體遭受了壹般的、較不痛苦的碰撞和打擊,沒有具體的傷害後果,則不應認定為工傷事故的損害事實;如果員工從事特殊行業,對身體的外在完整性有特殊要求,比如模特、演員、有特殊需求的經營者等。,如果它們對身體組成部分如頭發、指甲、膚色等造成損害。,並破壞身體組織的完整性,使其從事特殊工作的能力受到影響,就構成了工傷事故的損害事實。
(3)員工的損害必須發生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
在實踐中,如何判斷工傷事故中工作職責的履行,是工傷事故的三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
工作時間在履行工作職責的期限內,即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為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工作時間的確定適當放寬。壹是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的正式工作時間前後,認定為工作時間;二是外出工作時,視為工作時間;第三,上下班路上的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工作場所是指履行工作職責的環境。執行工作任務的地方就是工作場所。外出工作的領域和上下班途中也被認為是工作場所。這些地方的員工人身傷害事故也算工傷事故。
工作原因是指履行工作職責的原因。對此,我們應該做更寬泛的理解,不能太狹隘。比如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和收尾工作,工作中的暴力等意外傷害,外出工作時發生的意外事故等,也算工作原因。
(四)事故必須是對員工造成損害的原因。
事故必須是造成員工人身傷害的原因,這是工傷事故責任因果關系的要求。換句話說,事故與員工遭受人身傷害的事實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具備以上四個要件,即構成工傷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工傷本身,員工是受害者,因為工作導致身體受到傷害,所以對員工會有壹定的補償。至於賠償,壹般是保險基金會的賠償,因為員工會交社保,用人單位會幫忙交壹部分,但也有單位的賠償。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