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級工傷應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我國《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作為勞動關系的主體,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實質上是不平等的。兩者之間也是行政隸屬關系,用人單位處於主動積極的地位。
但是,勞動者處於被動和正當防衛的弱勢地位。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往往故意拖延勞動合同的訂立。為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並接受其管理、指導和監督。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應當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
解除勞動關系不僅涉及勞動者的就業機會和生存權,還會影響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必須慎重對待。特別是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做出了嚴格限制,即用人單位必須具備法定情形,否則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行使解除權。
同時,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該條第(壹)、(二)、(三)項之所以以法律形式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是為了保證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者的權益不受侵害。
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的使用者和勞動條件的提供者,單方面負有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定義務。工傷事故的發生,意味著用人單位違反了這壹法定義務。因此,當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喪失部分或全部勞動能力時,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的生活負責。
而不是終止勞動關系。本案中,原告洪×芳因工受傷,依法屬於工傷。根據我國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被評定為七至十級的,應當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原則上應當安排適當的工作。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選擇其他工作的,可以給予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職工工傷期間,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但也意味著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受傷害職工在工傷期間嚴重違反單位規定或者違法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2
1.工傷鑒定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1.工傷事故發生後,勞動者經過鑒定,在工傷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給予勞動者二倍的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不得因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乙方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二、工傷認定需要走哪些程序?
(壹)在實踐中,在做工傷和傷殘鑒定之前,有必要確定它是在下列時間之內:
1,符合醫療終結標準和醫療終結期限的,鑒定材料交來後60日內由市勞動監察機關安排鑒定,特殊情況下鑒定結論可再延長30日。
2.因骨折、關節損傷、神經損傷等特殊情況。醫療終止期未滿,需要時間恢復,或燒傷毀容等。,需等待醫療終結或康復期滿,鑒定時間另行通知,請工傷職工等待通知。
(2)然後,申請工傷認定時,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1.傷情穩定或醫療終結後,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攜帶相關申請材料直接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2、勞動鑒定委員會收到申請後,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勞動鑒定委員會審查資料齊全後,將組織專家進行鑒定,並做出鑒定結論。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及時將鑒定結論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3
1.工傷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工傷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五至十級傷殘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有工傷職工在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出來後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領取上述款項。
在工傷鑒定結果出來之前,企業不得解除合同。即使合同到期,企業也要續簽合同,直到鑒定結果出來。職工工傷為壹至四級的,在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是5-6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員工要求續簽勞動合同,企業必須續簽。7到10年級。第壹個固定合同期滿,企業和職工壹方不同意續簽的,可以解除合同。第二個固定合同到期,員工要求續簽的,企業必須續簽。
第二,用人單位能否與受傷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支付。也就是說,在帶薪停職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工傷職工的勞動關系。
因工致殘的勞動者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將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保險基金將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經職工本人提議,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綜上,工傷職工中,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直至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五、六級,因工負傷的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七至十級殘疾人
勞動合同期滿或員工本人要求終止,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主動解除與受傷害人的勞動合同或者減少受傷害人。
職工因工負傷,單位不得隨意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如果治療期長,或者治愈後,他不能很好地適應工作。這時候單位可以選擇支付賠償金,與他解除勞動合同。但由於該員工後期很難找到工作,賠償金額會比較大。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