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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國內概要

第八章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壹百四十二條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壹百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居國外的,其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

第壹百四十四條房地產所有權適用房地產所在地法律。

第壹百四十五條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第壹百四十六條因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如果雙方在同壹國家有相同的國籍或住所,也可以適用雙方本國或住所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第壹百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適用結婚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壹百四十八條扶養費適用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第壹百四十九條合法繼承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壹百五十條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不得違背中國人民和社會公共利益。七、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178.民事關系的壹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外國法人的;民事關系的標的在境外;創設、變更、消滅民事權利義務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時,都是涉外民事關系。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關系案件,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八章的規定確定適用的實體法。

179.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發生在中國境內的,適用中國法律;在居住國所做的事情可能受居住國的法律管轄。

180.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民事活動,依照本國法律無民事行為能力,依照我國法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視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181.無國籍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壹般受其居住國的法律管轄;如果未解決,應適用其居住地國家的法律。

182.具有雙重或者多重國籍的外國人,以其住所地或者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為其國內法。

183.當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確定的,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住所。當事人有數個住所的,以與爭議的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住所為住所。

184.外國法人以其註冊地國家的法律為其國內法,其民事行為能力根據其國內法確定。

外國法人在我國境內進行的民事活動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

185.當事人有兩個以上營業所的,以與爭議的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所為準;當事人沒有營業所的,以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準。

186.土地、附著在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和建築物的固定附屬設備屬於不動產。房地產的所有權、買賣、租賃、抵押、使用等民事關系,適用房地產所在地法律。

187.侵權行為發生地法律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兩者不壹致的,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

188.中國法律適用於涉外離婚案件、離婚及離婚引起的財產分割。為確定婚姻是否有效,應適用締結婚姻所在地的法律。

189.父母與子女、丈夫與妻子以及其他有扶養關系的人的撫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關系的國家的法律。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和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可以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

190.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受被監護人的國內法管轄。但是,被監護人在中國有住所的,適用中國法律。

191.在中國死亡的外國人,其留在中國的財產既無繼承又無遺贈的,除兩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以外,依照中國法律處理。

192.依法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如果外國不同地區實施不同的法律,則應根據該國法律關於調整國內法律沖突的規定確定適用的法律。本國法律沒有規定的,直接適用與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地區的法律。

193.適用的外國法律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確定:①當事人提供;(二)由與中國簽訂司法協助協議的締約另壹方的中央機關提供;(3)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4)由該國駐華大使館提供;⑤中外法律專家提供。如果不能通過上述途徑確定,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94.當事人規避我國強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規範的行為,不具有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

195.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應當根據沖突規範確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準據法確定。第三十六條中國公民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有條約或者協定的,依照條約或者協定的規定辦理。第二十壹條外國人可以依照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由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批。收養人應當提供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狀況、是否受過刑事處罰等證明材料。由他所在的國有機構出具。證明材料應當經外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人民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收養人應當與收養人訂立書面協議,並親自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系壹方或者雙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第二條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內地居民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以下簡稱臺灣省居民)和華僑,應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進行婚姻登記。

第四條中國公民在內地與外國人結婚,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或者華僑在內地結婚,男女雙方應當* * *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第五條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和臺灣省居民登記結婚,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華僑申請結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有效護照

(2)所在國公證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並經中華人民* *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本人與對方無配偶且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證明,或中華人民* *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與對方無配偶且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證明。

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出示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並經中國人民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或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大陸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和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男女雙方應* * *到大陸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壹條、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我的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申請離婚登記的,除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外,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華僑和外國人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壹)未達成離婚協議。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不在中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 * *和中國駐外使(領)館可以根據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為男女雙方都居住在所在國的中國公民辦理結婚登記。第四部分涉外民事訴訟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章壹般原則

第二百三十五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的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部分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第二百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國人民和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的,可以提供翻譯,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百三十九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

第二百四十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的,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委托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簽署。

第二十四章管轄權

第二百四十壹條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查封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代表機構的。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所在地、財產可扣押地、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代表處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四十二條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與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三條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的,視為承認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第二百四十四條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章交貨和期限

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壹)按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雙方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具有中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國人民和中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送達,訴訟代理人有權代為接受送達。

(五)送交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或者業務代理人。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仍未返還送達回執,但根據各種情況視為送達的,視為送達期限屆滿。

(七)無法以上述方式送達的,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視為送達。

第二百四十六條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書副本後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裁定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上訴。被上訴人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30日內提交答辯狀。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上訴或者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本法第壹百三十五條、第壹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限制。

第27章仲裁

第二百五十五條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百五十六條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第二百五十七條裁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仲裁。

第二百五十八條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

(二)被申請人未被通知指定仲裁員或仲裁程序,或因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責任的原因未陳述意見。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人民法院發現執行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第二百五十九條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章司法協助

第二百六十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對等原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和進行其他訴訟行為。

外國法院請求的協助有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

第二百六十壹條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渠道進行;沒有條約關系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

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可以向該國公民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得采取強制措施。

除前款規定外,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許可,任何外國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送達文書和調查收集證據。

第二百六十二條外國法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協助請求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本。

人民法院向外國法院提出的司法協助請求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該國文字的譯文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提供司法協助。外國法院請求采用特殊方法的,可以根據其請求予以采用,但所請求的特殊方法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第二百六十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或者其財產領域內,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對等原則,向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請求執行的,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六十五條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級人民法院和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對等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第二百六十六條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進行審查,認為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違背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需要執行的,應當依照本法發出執行令。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的,不予認可和執行。

第二百六十七條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當事人應當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對等原則辦理。

民事訴訟之我見

13.在中國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定居國法院對離婚訴訟不予受理的,由結婚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結婚地或壹方在中國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4.已在境外結婚定居的華僑,住所地法院以必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壹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5.壹個中國公民生活在國外,另壹個生活在中國。無論哪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外國當事人向住所地國家法院提起訴訟,國內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被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16.中國公民雙方均在國外但未定居,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08、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外國當事人,可以委托自己的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委托自己的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委托,可以自己的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

309.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外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本國官員聘請中國律師或中國公民作為外交代表,在其國民不在中國時,代表其國民在中國進行民事訴訟。

310.涉外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後,應當制作調解書。當事人要求制作判決書的,可以根據協議內容制作判決書,送達當事人。

311.雙方當事人分別居住在中國境內和境外的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上訴期間,為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國境外的為三十天。雙方上訴期已滿,沒有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312、本意見第145至148、277、278條適用於涉外民事訴訟。

313.壹方不履行我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另壹方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314.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中國涉外仲裁機構的裁決時,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附裁決書正本。如果申請人是外方,必須用中文提出申請。

315.人民法院執行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時,被執行人申辯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壹款規定情形之壹的,在提供財產擔保後,可以中止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執行人的申辯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決定不予執行或者駁回。

316.涉外經濟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不影響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效力。因附有仲裁條款的涉外經濟合同,壹方當事人終止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予受理。

317.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我國涉外仲裁機構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審查,決定是否保全。被責令采取保全的,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318.當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有國家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法院所在國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國際條約,或者* *是其締約國,沒有對等關系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並執行。

319.與我國沒有司法協助協定的國家的法院,未經外交途徑直接向我國法院請求司法協助的,我國法院應當予以退回,並說明理由。

320、當事人在我國境外使用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要求我國人民法院證明其法律效力,以及外國法院要求我國人民法院證明該判決或裁定的法律效力,作出該判決或裁定的我國人民法院可以法院名義出具證明。第五章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第九十四條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規定確定。前款所稱涉外票據,是指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票據。

第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留的條款除外。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九十六條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其法律。票據債務人根據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根據行為地法律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

第九十七條匯票、本票出票時記載的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出票時記載的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經當事人同意,也可以適用支票付款地法律。

第九十八條票據的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適用行為發生地法律。

第九十九條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

第壹百條票據的提示期限、拒絕證明的方式和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適用付款地法律。

第壹百零壹條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序,適用付款地法律。第十四章。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二百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二百六十九條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條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適用船旗國法律。

第二百七十壹條船舶抵押權適用船旗國法律。船舶抵押權在光船租賃前或者光船租賃期間設立的,適用原登記國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二條船舶優先權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三條船舶碰撞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發生地法律。公海船舶碰撞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無論同壹國籍的船舶在何處發生碰撞,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均適用船旗國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四條共同海損理算,適用理算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五條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六條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不得違背中國人民和社會公共利益。第十四章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壹百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壹百八十五條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適用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國的法律。

第壹百八十六條民用航空器抵押權適用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國法律。

第壹百八十七條民用航空器優先權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壹百八十八條民用航空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第壹百八十九條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對水面第三人造成損害的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壹百九十條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不得違背中國人民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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