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作為工傷的三種法定情形
三、最高法院對四類工傷案件的司法解釋
四、國務院法制辦批復可以認定三種情況的工傷。
五、最高法院行政庭批復認為認定了七起工傷案件。
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工傷職工退休年齡的認定分兩種情況。
七、不得認定為工傷或三種情況的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批復、國務院法制辦相關批復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意見》,本文總結了29起工傷認定案件。在…之中
壹、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有七種法定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的;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作為工傷的三種法定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有三種情況視為工傷:
1,突發疾病死亡或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部隊,因戰或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
三、四工傷案件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下列四種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
1,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非工作原因造成的;
2.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或者受用人單位委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3.工作時間,員工在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多個工作場所之間往返,因工受傷;
4.其他在工作時間和合理區域內與履行工作職責有關的傷害。
四、國務院法制辦在相關批復中認為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有三種情況。
1,國務院法制辦(國發秘函[2005]315號)對“關於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批復認為,職工受到的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的,2.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請示》(法復〔2008〕375號)的批復認為,職工李從宿舍前往父母家的情形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
3.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法函〔2005〕311號)的批復認為,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受到傷害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壹)項“因工負傷”的規定,
五、最高人民法院市行政法院在有關批復中認為七種情況屬於工傷。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2007]杭合字第6號)關於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工作期間受到傷害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批復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61條規定,退休人員由現工作單位聘用,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職工在國外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批復([2007]杭合字第9號)認為,職工在學習單位安排的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其他單位運營的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駕駛員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的批復([2006]杭合字第17號)認為,個人購買的車輛以掛靠單位名義運營的,其聘用的駕駛員與掛靠單位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車輛運營發生傷亡的,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特別提醒,根據最高法院第壹人民法院2013號批復,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在其他單位並以掛靠單位名義運營的,該駕駛員所聘用的駕駛員與掛靠單位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認定其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相關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座談會紀要》(法發〔2008〕139號)認為,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為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用人單位在恢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搶修、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