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法律職業與法律的定義密切相關。法律的定義主要從三個方面理解:法律的本質,解決法律的根本性質和內涵;法律的特性,解決法律與其他現象、法律規範與其他規範的區別;法的作用,解決法律運用的問題。三者是聯系在壹起的。
壹、法律職業和法律的定義
1,法律職業的意思。法律職業是指以法律專業知識為基礎的法律工作。包括兩個基本含義:
(1)法律職業是以專業知識為基礎的專業化行業;
(2)法律職業的從業人員需要具備專門的法律知識和技能。
法律職業與法律的範圍和定義密切相關。法律職業者必須以職業的眼光看待法律,即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維。
2、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維的特點:
(1)用推理而不是簡單的暴力解決問題;
(2)依據法律判斷和解決法律問題是核心特征;
(3)問題必須在程序範圍內通過相應的法律程序來確定和解決。
3.法律職業和法律的定義
忠於法律是法律職業者的職業道德和操守。忠於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須有明確的概念和對象,即法律的定義。它們之間的關系包括兩個方面:
(1)法律必須發展成為獨立的規範體系和制度形式,才能成為法律職業者的行為準則;
(2)法律職業者必須提高自己的知識水平和法律思維能力,才能準確把握法律。
二、法的現象與法的本質
(壹)法律的定義。
1.關於法律定義的主要理論可以分為:馬克思主義和非馬克思主義。從方法論的角度來看,分為三個角度來把握法的定義:從法本身的產生和發展的角度,從法的外在解釋的根源的角度,從社會現象的相互作用的角度。
2.非馬克思主義關於法律定義的主要理論有:
(1)從人類精神的壹般發展角度定義:
神說:佛法是神的旨意。
意誌論:法律是自由意誌的體現。(黑格爾)
正義說:法律是善良和正義的藝術。(塞爾蘇斯)
(2)從法律本身來看:
規範理論。
命令說:法律規定源動力。
判斷理論或預測理論:法律是對法官判斷的預測。
(3)從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來看,法律是社會的組成部分,是與其他社會現象相互作用的結果。
3.馬克思主義關於法律本質的基本觀點。
(1)法的現象和本質是法律知識統壹對象的不同方面。
(2)法的本質: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可以概括為三個層次的屬性:
壹、形式(官方的、國家的):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正式的、官方確定的行為準則。
二、階級性(階級意誌):統治階級的整體意誌。
第三,社會性(物質約束):法律體現的統治階級意誌的內容是由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第三,法律的特點:解決與其他規範的區別問題。
(1)常態。法律是規範人們行為的社會規範。它包含兩層含義:壹方面,它不同於道德、宗教、政策等其他社會規範,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範;另壹方面,它是調整社會關系的社會規範,不同於自然規範和技術規範。
(2)國家意誌。法律是公共當局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範的壹種具體形式。它體現了法律形成和表達的特殊性。
(3)普遍性。有三個層次的含義:1,法律在國家權力管轄範圍內普遍有效;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反映人們最基本要求和需求的法律。
(4)法律的內容是權利和義務。
(5)強制性。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為最終保障手段的規範體系,通過法定程序保障其實施。法律的實施不同於國家強制和通過法律程序的其他規範。
第四,法律的作用:規範作用和社會作用
(壹)規範作用(從法律與人的關系角度):
(1)引導功能,法律作為壹種行為規範,為人們提供了壹定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這樣去行為,是否壹定要這樣去行為,從而影響行為人自身的行為。為我自己。
(2)評價功能,法律具有衡量和判斷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及其程度的功能。反對他人。對付罪犯。
(3)預測功能,行為內容的預測和行為後果的預測,是針對行為人的。
(4)強制功能:法律為了保證自身的實現,運用國家強制力來制裁和懲罰違法行為。它是法律其他功能的保障。
(5)教育功能。對於壹般人來說。
(2)社會功能:它表現在三個領域(政治、經濟和文化)以達到兩個目的:政治和社會功能,即:
第壹,法律在維護階級統治中的作用:
(1)調整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的關系;
(2)調整統治階級的內部關系;
(3)調整統治階級與其盟友的關系。
二、法律在實施社會事務中的作用:
(1)維持人類社會的基本生存條件;
(2)維持生產和交換條件;
(3)推進公共設施建設,組織社會化大生產;
(4)確認並實施技術規範;
(5)促進教育、科學和文化。
(三)法律的局限性:正確理解法律的作用。
在理解法律的作用時,必須註意“兩點論”:法律的作用既不能誇大,也不能忽視;認識到法律不是無用的,也要認識到法律不是萬能的;既要反對“法律無用論”,又要防止“法律萬能論”。
議題2:法律的價值(第二部分)
簡介:2003年大綱增加的新內容(參見葛主編《高等政法院校法學主幹課程教材法理學》,中國政治科學出版社,1999版)。(1)法的價值的含義。
法的價值是指人們(主體)所重視和珍視的法的規範體系(客體)的特征、屬性和功能。具體來說,它包含三層含義:
(1)法的價值和價值概念壹樣,也體現了壹種主客體關系。
(2)法的價值表現了法對人的積極意義,體現了其屬性中人們所重視和珍惜的部分。
(3)法律的價值包括對現實法律的理解和對相應法律的追求。
第二,法律的價值判斷和事實判斷
1,法律的價值判斷:即法律應該是什麽。
法律的價值判斷:對於法律擬定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客觀存在(客體),人們必須從能否反映和滿足人們的需要,能否有更理想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角度來分析法律,從而涉及到法律的狀態和對理想的追求。
2.法律事實判斷的含義:即法律是什麽。
(1)法律的事實判斷,用來指法律中對客觀法律原則、規則、制度的客觀分析和判斷。
(2)在法律思潮中,代表事實判斷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三種:壹是規範分析方法,二是社會實證方法,三是歷史實證方法。
3.它們之間的區別;
(1)判斷的取向不同。因為法律的價值判斷是作為主體的人所作出的相關判斷,它以主體為取向尺度,並隨著主體的不同而呈現出相關的差異。
(2)判斷的維度不同。法律價值判斷,明顯帶有個人印記,主觀性很強。相反,就法律事實判斷而言,其目的是實現對真實法律的客觀認識。所以,無論是理解的過程,還是理解的結果,在理解問題的幹預中,都要盡可能排除自己的情緒、情感、態度等主觀因素,盡可能做到“情緒中立”或“價值中立”。
(3)判斷的方法不同。法律價值判斷是壹種規範性判斷的方式,關註的是法律應該是什麽樣的,什麽樣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會的終極理想。但法律事實的判斷是壹種描述性的判斷,其主要任務是客觀地確定真實法律制度的真實面目,是典型的“真實”判斷。
(4)判斷的真實性不同。法律價值判斷的真實性取決於主客體價值關系的契合程度。但事實判斷的真實性主要在於是否與對象的真實情況相符。
4.差異法的價值判斷和事實判斷的意義。
(1)有利於對法學多維視角的清晰理解和評價,從而拓寬法學研究和法律分析的視野。
(2)有利於協調執行與價值的內在張力,使法學研究尋求執行與價值的內在平衡。
第三,法的價值類型。基本價值觀:自由、秩序和正義。
第四,法律的價值沖突。解決法律價值沖突的三個原則:
1,價值排名原則:第壹個價值優於最後壹個價值。價值。
2.個案平衡原則:當同位階法律的價值發生沖突時,應綜合考慮主體之間的具體情況、需要和利益,使案件的解決兼顧雙方當事人。
3.比例原則:當某壹價值的實現必須以犧牲其他價值為代價時,應盡量減少被損害的價值。
專題三:法律要素(第三節)
壹、法律規則: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
(壹)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三要素:假設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後果。
(二)法律規則與法律規定的區別。
(3)法律規則的分類。(1)授權規則和強制規則;強制性規則分為命令性規則和禁止性規則;有些規則屬於權利與義務的復合規則,如受教育權。②確認規則、任命規則、適用規則。③強制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
授權規範不同於委托規範::1,前者針對的是公民和自然人;後者針對的是國家機關。2.前者具有是否行動的選擇性;後者沒有。
3.法律原則:法律原則分類:1、公共理性原則、政策原則;2.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特指在壹定範圍內的應用);3.實體原則和程序原則。
二、法律原則
1,意思。為法律規則提供某種基礎或根源的綜合性、指導性的價值標準或規範,就是法律程序、法律程序和法律裁決的確認規範。
2.類型。公共理性和政策原則;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程序原則和實體原則。
3.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的區別。①內容上的差異:法律規則的內容是明確的,而法律原則往往不明確。②適用範圍的差異:法定原則的適用範圍更廣。③應用方式的差異。(4)功能上的區別。
三。權利和義務權利和義務
1,意思是
2.分類
3、相互關系
第四,法律觀念。
是指對各種法律事實進行概括,抽象其異同而形成的權威範疇。法律的概念存在於壹切法律之中,但它並不是獨立於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而存在的,往往是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內容的表現形式。
專題4:法律的起源和分類(第四節)
壹、法律起源的概念
1,法的起源的意義。法的起源壹般有兩種不同的解釋:實質意義法的起源和形式意義法的起源。從本質上講,法的起源是指法的內容的來源,如法源於經濟或經濟關系。形式意義上的法的起源也是法的效力的起源。
2.法律有效性的來源。是指由壹定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或認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不同形式的法律,即不同形式的法律是根據法律效力來源的不同而劃分的,如成文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判例法、習慣法、法理學等。
3.法律的正式和非正式起源。法律的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是以是否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以明確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為標準進行分類的。法律的形式淵源是指可以從國家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中所體現的明確規定中獲得的那些淵源,如憲法、法律、法規等。,主要是成文法,即不同國家機關根據特定職能和程序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文件。法律的非正式淵源是指那些沒有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權威性體現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規範和概念,如正義標準、理性原則、公共政策、道德信仰、社會思想和習慣等。
第二,法律淵源的壹般分類。
三、當代中國法律的淵源(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主要是以憲法為核心的各種制定法,包括:(1)憲法;(2)法律;(三)行政法規;(四)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法規、經濟特區規範性法律文件;(五)行政法規;(六)特別行政區法律;(7)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4.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標準化和系統化(法規匯編、法典匯編)。
1,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範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範化,是指國家主管機關在制定規範性法律文件時,必須按照有關要求,使規範性法律文件符合壹定的規範和標準,使壹個國家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成為壹個內部和諧、外部協調的整體。為了實現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範化,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法律。
2.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是指將已經制定和頒布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按照壹定的方式進行分類、整理或者匯編,使之能夠集中、系統整理的活動。規範性文件系統化有三種方式。前兩種是基本方法:(1)合法編譯。法律匯編又稱法規匯編,是對已頒布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按照壹定的目的或標準進行的系統整理和匯編。(2)法律編。法律編纂是指對分散在屬於某壹部門法的不同規範性法律文件中的現有法律規範進行審查、修改和補充,並將其匯編成壹部結構完整的統壹法典的活動。(3)法律清理。
動詞 (verb的縮寫)法律分類(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國內法和國際法、實體法和程序法、基本法和普通法、壹般法和特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