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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索賠的計算標準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工傷職工最關心的是工傷賠償,工傷賠償的標準以工傷鑒定結果為依據確定,以工傷鑒定結果為依據的基本傷害依法賠償。1.醫療費用的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2.住院夥食補助的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對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給予夥食補助,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和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三。護理費的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四。康復治療費的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六款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五、輔助器具的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及物動詞停工留薪的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工留薪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七。傷殘津貼的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喪葬費的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1。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六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提供給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因工死亡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上是工傷索賠的法律依據。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工傷賠償是法律規定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我們有權申訴。

法律客觀性: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如下:1。造成壹般傷害(未達到傷殘)的賠償項目的醫療費用、受傷人員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住宿費。二是造成傷殘的賠償項目醫療費、受傷人員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工資、交通住宿費、輔助器具費用、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三。造成死亡的賠償項目:喪葬補助金、壹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四、職工下落不明,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應區分不同情況。職工未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獲得的補償項目包括:供養親屬撫恤金、50%的壹次性死亡補助金(遇有困難);職工被宣告死亡,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壹次性補助金。五、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壹次性賠償辦法第壹條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壹款的授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法用人單位傷亡人員,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人員,或者因雇用童工致殘、致死的人員。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殘疾職工或者死亡職工、殘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壹次性補償。第三條壹次性賠償金包括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壹次性賠償金。壹次性賠償金的數額,應當在因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童工死亡後或者勞動能力鑒定後確定。勞動能力鑒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工傷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第四條職工或者童工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能力鑒定前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和交通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確定,全部由殘疾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第五條壹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壹級傷殘賠償基數16倍,二級傷殘賠償基數14倍,三級傷殘賠償基數12倍,四級傷殘賠償基數10倍,五級傷殘賠償基數8倍,六級傷殘賠償基數6倍,七級傷殘賠償基數6倍。前款所稱補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第六條因意外傷害或者職業病死亡的,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壹次性賠償金,喪葬補助費等其他賠償金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支付壹次性賠償金。第七條單位拒不支付壹次性賠償金的,傷殘、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和傷殘、死亡童工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核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第八條殘疾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殘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與單位就賠償金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本辦法自2011 1 1之日起施行。2003年9月23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壹次性賠償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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