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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怎麽規定?不在工廠工作屬於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必須同時滿足的兩個條件,同時必須是因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意外傷害是指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及其他類似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是指非工作時間,具體是指工作前或工作後的壹段時間,如9:00-12的工作時間然後14-18結束壹天的工作,但員工提前8: 30上班或下班後完成收尾工作至18: 30等。,可以認為是“工作時間前後”但是有壹點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準備或收尾工作,如準備啟動機器,或關閉機器後清理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和工具。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可用,而且必須是在執行工作。這裏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暴力、事故等”造成的。從單位或者外界。比如有人在員工履行職責時故意報復員工,直接攻擊員工,導致員工受傷、殘疾或死亡。

(4)患有職業病的。也就是說,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而患疾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負傷或者發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非工作期間”包括因工作原因出差、因工作原因臨時出差等。同時,事故發生時必須是在執行工作職責,即事故發生時因工作外出、受傷或失蹤。

(6)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地點和配偶、父母、子女住所的合理路線途中發生事故的,也可以認定為工傷。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傷的。(最高法院關於認定工傷的司法解釋(2065 438+004年9月1日實施)“上下班途中”是指在住所至工作區域的必要時間內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對於因機動車事故受傷的,還應加上違法駕駛的問題。壹般這種問題多由駕駛兩輪摩托車引起。對於違章駕駛(無證駕駛)且達到交通事故等級的,不予認定為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這是法律規定。由於工傷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範性強制性規定,還需要其他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調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範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1,員工因與工作無關的疾病突發死亡。因工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認定工傷。2.在工作中突發與工作無關的疾病,未導致立即死亡,但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三)原在部隊因戰、因工致殘的職工,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鑒於對復員士兵的保護,士兵在戰鬥中或在履行職責時受傷和致殘。根據《革命傷殘軍人傷殘等級評定條件》的規定,經有關部門評定並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傷殘視同工傷。這主要是考慮到革命軍人為國家利益付出了代價,為了有效保護革命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壹)因故意犯罪的;

(2)醉酒致人傷亡的;

(3)自殘或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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