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事求是、依法監督的原則;
(二)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3)教育與懲罰、表彰相結合的原則;
(四)專項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第二章管轄和內容第五條執法監察工作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領導下,由監察部門組織實施。
(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監察局內的監察司負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執法監察工作,指導組織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執法監察工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察部門負責本機關的執法監察工作,指導和組織本系統的執法監察工作。第六條執法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壹)監督檢查國家法律、法規和決定、命令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大改革決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監督對象的遵紀守法、廉潔勤政、履行職責情況;
(四)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進行督促檢查;
(五)其他需要執法監督的事項。第三章方式和程序第七條執法監督可以由監察機關獨立實施,也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第八條執法監督根據不同的任務、項目、內容和範圍,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執法監督、專項執法監督或綜合執法監督、定期執法監督和後續執法監督。第九條執法監督包括選題立項、制定方案、組織實施、總結報告、歸檔五個工作程序。
(1)選題立項。監察機關開展執法監察,應當寫出立項報告,經監察機關負責人審核,行政領導批準。重要事項的設立應報上壹級監察機關備案。
(2)制定計劃。監察機關根據已確立的項目,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方案內容包括:指導思想、目的要求、項目內容、方法步驟、法律依據、組織領導、人員構成、時間安排等。工作計劃經監察機關負責人批準後實施。
(三)組織實施。1,確定參與執法監督的工作人員。2、組織員工參與執法監督,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被檢查部門的相關業務及實施方案,明確任務,統壹思想,實施前做好充分準備。3、執法監督的內容、時間和具體要求應當告知被監督的部門和有關人員,但妨礙執法監督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除外。4、實施計劃,監督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查清事實,確認性質,分析原因,分清責任。
(4)總結報告。1,要全面、客觀、實事求是地總結執法監督情況,寫出執法監督報告,上報領導。2、根據檢查結果和領導的檢查意見,做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必要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報告。3.跟蹤檢查所作監督決定和提出的監督建議的落實情況。監督實施。並將執行情況反饋給領導。
(5)備案。開展執法監察,監察機關應當建立檔案,包括:項目審批報告、實施方案、總結報告及審批意見、監察決定、監察建議、相關證據材料和有關材料。第四章權限和措施第十條在執法監督中,有權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各種措施。第十壹條監察機關在執法監察中,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應當及時組織初查,認為有違反行政紀律的事實,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應當立案調查。第十二條監察機關在執法監察中,對忠於職守、依法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給予或者建議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法違紀者,視情節輕重,直接或建議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限期改正和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