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防治職業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第四條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危害負責。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第六條為職業病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相關標準、規範、執業指南的要求,為用人單位提供技術服務。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病事故。第二章用人單位的責任第八條職業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工人數不足100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第九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有關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職業危害防治的基本知識;

(3)職業健康管理相關知識;

(四)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危害嚴重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因工藝、技術、設備、材料等發生變化,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重新職業衛生培訓後,方可上崗。第十壹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規劃和實施計劃,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壹)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二)職業危害警示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和維修制度;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與評價管理制度;

(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十)職業危害事故處理和報告制度;

(十壹)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和管理制度;

(12)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第十二條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壹)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工作場所與居住場所分開,任何人不得在工作場所居住;

(三)具有與職業病防治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五)有孕婦更衣室、沐浴間、休息室等配套衛生設施;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

  • 上一篇:鄭州有哪些法律?
  • 下一篇:急求語文初二綜合試卷。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