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是什麽關系?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是什麽關系?

《憲法》第13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法律準確有效地實施。”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是公、檢、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對調整司法機關之間的基本關系具有憲法指導意義。

1.職責分工是前提。所謂職責分工,就是三個機關按照法律和法定程序規定的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不越權幹預,也不推諉和不履行職責。辦理刑事案件的具體分工是:除人民檢察院依法自行偵查的案件外,依法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拘留、預審、執行逮捕和執行判決;人民檢察院負責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抗訴;人民法院負責審理。

2.相互合作的基礎是三個機關的工作目標和任務壹致。所謂相互配合,就是三個機關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通力合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依法辦理刑事案件。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完成職責,及時移交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完成職責後,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後需要執行的刑罰,由公安機關執行。三個機關的具體配合還體現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由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3.相互制約是監督原則的體現,是依法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保證。所謂相互制約,就是三個機關在分工合作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規定,相互監督,防止錯案的發生,保證法律的準確有效實施。

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必須經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不予批準的,公安機關可以請求復議,報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辦案中發現公安機關有違法行為的,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請求復議,要求人民檢察院復核。

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違法情形時,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或者通知人民檢察院糾正。人民檢察院認為判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引起再審。

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審判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之間存在權力制約關系。由於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對訴訟活動具有全面的監督關系。我國憲法第壹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第壹百三十壹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法律準確有效地實施”。《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檢察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在行使各自職權時,存在權力制約和法律監督的關系。

1.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之間是權力制約和法律監督的關系。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事機關保衛部門、監獄都有偵查權。其立案偵查權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偵查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當報請檢察機關批準,偵查終結後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相應的,對於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或者不起訴的決定,偵查機關可以提出復議、復核。

2.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關系是權力制約和法律監督。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以制約檢察權;檢察機關通過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通過相互制約和監督,保證國家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依法進行。

  • 上一篇:高考作文2021最新熱點話題作文素材2021最新時事熱點話題
  • 下一篇:2012安全工程師考試真題及答案:安全法規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