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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代理實務知識2010:水路集裝箱貨物運輸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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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國內水路集裝箱貨物運輸管理,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責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和水路貨物管理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港口和車站從事的壹切營業性集裝箱貨物運輸和裝卸作業。

第三條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集裝箱是指符合國際標準(ISO)、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集裝箱。

(二)普通貨物集裝箱,是指除運輸特殊貨物的專用集裝箱以外,按照規定標準制造的各類集裝箱。

(三)包裝人,是指從事包裝業務,將散裝貨物裝入集裝箱的人。

(四)開箱人員,是指從事開箱業務,將貨物移(取)出集裝箱的人員。

第二章運輸合同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四條集裝箱貨物運輸合同(以下簡稱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負責將托運人委托的貨物通過水路從壹港運至另壹港的合同。

運輸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見附件壹)。

第五條禁止普通貨物集裝箱裝運下列貨物:

(壹)包裝不當,易損壞、易腐蝕的貨物;

(二)鮮活易腐貨物,但承運人和托運人在特定季節和區域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國家禁止運輸的貨物。

第六條下列貨物應當采用集裝箱運輸:

交電、儀器、小型機械、微晶玻璃制品、工藝品、家用電器、家具、印刷品和紙張、醫藥、煙酒、食品、日用品、化工、針織品、五金等適合裝箱的商品。

第二節托運人的責任

第七條托運人應當按照“裝運須知”填寫“集裝箱貨物運單”。

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的名稱、性質、數量、重量、體積、包裝、規格應當與運單記載的壹致。托運的集裝箱貨物必須符合集裝箱運輸的要求,其標誌應明顯、清晰。虛假申報給承運人或港口經營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負責賠償。

第八條托運的液體和易碎貨物開箱後需要轉運的,其包裝必須符合散裝運輸的要求。

第三節承運人的責任

第九條承運人應當提供適合集裝箱運輸的船舶,並必須按照規定使用經有關檢驗部門檢驗合格的集裝箱,確保運輸安全。

第十條集裝箱運輸危險貨物,應嚴格按照《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規定進行。

第十壹條承運人對集裝箱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自集裝箱貨物在裝貨港收到時起至集裝箱貨物在卸貨港交付時止,貨物處於承運人控制之下的全部期間。

集裝箱貨物運輸的交接方式包括:

(1)門到門模式,承運人在托運人的工廠或倉庫接收整箱貨物,並負責運至收貨人的工廠或倉庫,將整箱貨物交付給收貨人。

(2)場對場模式,承運人在裝貨港集裝箱堆場接收整箱貨物並負責運至卸貨港集裝箱堆場交付給收貨人。

(3)站對站模式:承運人在集裝箱貨運站裝貨港接收大宗貨物,並負責包裝,運至集裝箱貨運站卸貨港。開箱後,散裝貨物交付給收貨人。

(4)現場上門模式,承運人在裝貨港的集裝箱堆場接收整箱,並負責運至收貨人的工廠或倉庫,將整箱交付給收貨人。

(5)門到門(Door-to-yard)模式,承運人在托運人的工廠或倉庫接收整箱貨物並負責運至卸貨港的集裝箱堆場,將整箱貨物交付給收貨人。

(6)門到門模式,承運人在托運人工廠或倉庫接收整箱貨物並負責運至集裝箱貨運站即卸貨港,開箱後按件交付給收貨人。

(7)站到門模式,承運人在集裝箱貨運站的裝貨港接收大宗貨物並負責包裝運輸到收貨人的工廠或倉庫,將整箱貨物交付給收貨人。

(8)站到站模式:承運人在裝貨港的集裝箱堆場接收整個集裝箱,並負責將其運輸到卸貨港的集裝箱貨運站,開箱後將部件交付給收貨人。

(9)站到場模式:承運人在集裝箱貨運站的裝貨港接收大宗貨物,並負責包裝後運至卸貨港的集裝箱場,將整個集裝箱交付給收貨人。

第十二條承運人裝載集裝箱時,應當:

(1)堆垛平整,上箱的底角片與下箱的頂角片對齊;

(二)集裝箱上不得堆放其他貨物和物品;

(3)貨物不得堆放在箱頂;

(四)國家標準五噸級集裝箱堆垛不得超過三層;

(5)容器應加固。

第十三條。除另有規定外,承運人應當對箱損、封損、箱內貨物損壞或者短缺承擔賠償責任。

承運人發現集裝箱貨物妨礙運輸安全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責任人應當負責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四條集裝箱貨物到達卸貨港卸貨後,承運人應當在24小時內向收貨人發出到達通知。

第四節收貨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收貨人應當按時提取到達卸貨港的集裝箱貨物,並按照規定將空箱發送到指定地點。集裝箱貨物逾期不還或逾期不提及卸貨港集裝箱堆場的,應按有關規定支付集裝箱滯留費和保管費。對於直接交付給收貨人工廠或倉庫的整箱貨物,收貨人應及時組織開箱,逾期開箱應向承運人支付集裝箱滯留費。

第十六條。收貨人應負責清洗裝有異味和汙染貨物的集裝箱,並在清空後進行清洗。

第三章港口經營合同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十七條港口經營合同(以下簡稱經營合同),是指港口經營人受經營委托人委托,在港口負責集裝箱貨物的裝卸、運輸等作業並收取費用的合同。

第十八條經營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除非雙方能夠即時解決(見附件二)。

第二節運營客戶的責任

第十九條經營客戶委托港口集裝箱經營時,應當填寫《港口集裝箱經營委托單》。

第二十條經營委托人委托的貨物的名稱、性質、數量、重量、體積、包裝、規格應當與委托經營單的記載壹致。托運的集裝箱貨物必須符合集裝箱裝卸運輸的要求,其標誌應明顯、清晰。因虛假申報給港口經營人和承運人造成損失的,由經營客戶負責賠償。

第三節港口經營人的責任

第二十壹條港口經營人對集裝箱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集裝箱貨物在裝貨港(卸貨港)接(卸)貨時起至裝船(交貨)時止,集裝箱貨物處於港口經營人控制之下的期間。

第二十二條港口經營人應當保持裝卸機械、工具和集裝箱堆場設施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確保集裝箱裝卸、運輸和儲存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港口經營人在裝卸運輸過程中應當做到:

(壹)上下平穩,定位準確,不得拖拉、擺動、碰撞;

(2)提升容器應使用提升工具。用吊鉤提升集裝箱時,必須同時提升四個角。起吊後,每根吊索與容器頂部之間的水平夾角應大於45度。

(3)隨時關上門。

第二十四條集裝箱堆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地面平坦堅硬,能承受重箱子的壓力;

(二)具有良好的排水條件;

(三)必要的消防措施、足夠的照明設施和通道;

(四)應配備裝卸集裝箱的機械設備。

第二十五條在港口裝卸運輸過程中因操作不當造成箱損、封條破損、箱內貨物損壞、短少的,港口經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港口經營人發現集裝箱貨物妨礙裝卸作業安全時,應當采取必要措施,責任人應當負責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章交接和職責分工

第二十七條集裝箱發貨時,應填寫“集裝箱發貨單”(附件4)。在重集裝箱交接過程中,雙方需要檢查箱子和封條的狀態,並在交接前檢查箱號;交接空箱時,交接前必須開箱檢查,核對箱號。

第二十八條發現箱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應填寫《集裝箱運輸交接記錄》(附件5):

(1)集裝箱角件損壞;

(二)箱體嚴重變形,影響正常運輸的;

(三)箱壁破損,焊縫開裂,梁、柱斷裂,墊片零件損壞;

(四)箱門、鎖損壞,無法開啟或關閉;

(5)箱號和標誌模糊不清。

在上述情況未得到妥善處理之前,不得裝運。

第二十九條承運人、托運人和收貨人應當按照約定的交付方式交付集裝箱貨物;承運人和港口經營人在船邊交接;船(駁)——船(駁)取直時,雙方交接船只。

第三十條集裝箱在裝船前封識損壞的,裝貨港的港口經營人應負責重新封識,填寫《集裝箱運輸交接記錄》,並對集裝箱內的貨物負責。

第三十壹條集裝箱貨物在卸貨港卸貨時,集裝箱封條破損,未填寫交接記錄的,卸貨港港口經營人和承運人應當開箱檢查,並填寫交接記錄。如果集裝箱內的貨物損壞或短缺,承運人應負責。

第三十二條集裝箱貨物在運輸、裝卸過程中發生毀損、溢漏,涉及承運人與托運人、收貨人、港口經營人和經營客戶之間責任的,交接方應當按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及時編制“運費記錄”。

托運人、收貨人、運營客戶因貨運事故要求賠償時,應在收到《貨運記錄》次日起180日內提出索賠。逾期提出索賠的,不予受理。

集裝箱貨運事故的處理,按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包裝和拆包合同

第壹節包裝和開箱合同的簽訂

第三十三條裝箱拆箱合同是指由托運人、承運人和收貨人委托包裝人、拆箱人負責將集裝箱貨物裝入集裝箱或者從集裝箱中取出進行堆放並收取費用的合同。

第三十四條除非雙方能夠立即解決,否則裝箱、拆箱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委托方應當註明裝箱、拆箱作業中的註意事項。

第三十五條委托裝卸作業的貨物的名稱、性質、數量、重量、體積、包裝、標誌、規格必須與《集裝箱貨物運單》記載的內容壹致。

第二節包裝商和拆包商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包裝前,包裝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認真開箱檢查,不得使用不適於裝載貨物的容器。包裝商應對由於檢查不嚴而造成的貨物損失負責。

第三十七條當兩個以上收貨人或兩種以上貨物需要拼成壹箱時,包裝人應填寫“集裝箱貨物裝箱單”(附件3)。

第三十八條包裝時,包裝者應當:

(壹)貨物必須堆放整齊、牢固,防止開門時貨物移動、倒塌;

(2)相互抵消、互感的貨物不得混裝在同壹箱內;

(3)合理積載,大件不壓小件,木箱不壓紙箱,重貨不壓輕貨,箭頭朝上,力求箱底板和四壁受力均衡;

(4)貨櫃的負荷不得超過其額定重量。

包裝不當造成經濟損失的,包裝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集裝箱及其部件在裝卸過程中不得損壞。如有損壞,裝卸集裝箱的人應負責賠償。

第四十條包裝後由包裝人負責封箱,如開箱後發現貨物殘損或短缺,應對任何密封完整、箱體完好的重箱負責。

第四十壹條整箱交付的集裝箱貨物需要在卸貨港開箱的,收貨人必須到場。

第四十二條集裝箱清空後,開箱人應負責清理集裝箱,並關好集裝箱門。

第六章水運集裝箱多式聯運

第四十三條水水集裝箱運輸,是指根據運輸合同,以水水聯運方式將集裝箱貨物從收貨地點運至指定交貨地點。

集裝箱運輸合同,是指運輸經營人收取運費,負責完成或組織完成運輸的合同。

聯合運輸經營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委托他人與托運人訂立聯合運輸合同的人。

聯運經營人對聯運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接收地起至貨物交付給收貨人止的期間。

第四十四條聯合運輸經營人與各水路運輸區段承運人的權利和責任,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但該合同不影響聯合運輸經營人在全程中的權利和責任。

第四十五條運輸過程中發現集裝箱損壞危及貨物安全的,區段承運人應當及時更換集裝箱或者采取相應措施,並做好記錄,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七章特種集裝箱運輸

第四十六條使用整裝箱運輸貨物,應采用“門到門”運輸方式,托運人將箱子封好,收貨人將箱子提起並開箱。其他相關事宜按照本規則辦理。

第四十七條運輸郵件的容器、箱只能按郵政部門的規定裝載郵件,不得裝載其他物品。

第四十八條行李集裝箱運輸:旅客托運的行李,應當由港口經營人委托的承運人進行包裝、加封,並填寫“行李集裝箱裝箱單”(附件6)。與客人同行。

港口經營人在卸貨港開箱時,應根據“行李集裝箱裝箱單”檢查所有密封完好的箱子。如有損壞或短缺,應填寫“集裝箱運輸交接記錄”。簽字後,下壹航次的承運人將交給裝貨港的港口經營人處理。

第八章集裝箱的管理和維護

第四十九條港口經營人應當填寫《港口集裝箱進出口情況表》(附件7),並於每月5日前發送給相關承運人。

第五十條集裝箱由承運人統壹管理、轉運和維護。承運人應按《集裝箱檢查、維護和修理標準》(附件10)進行維護和管理,並應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記錄集裝箱的技術狀況和修理情況。

港口作業人員、裝卸人員如發現壞箱應及時聯系承運人修理。

第五十壹條未經承運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將承運人的集裝箱挪作他用;必要時,經承運人同意,可以通過租用箱子的方式租用集裝箱。

第九章交通運輸統計

第五十二條集裝箱運輸企業和相關單位應當相互配合,確保及時準確地收集、傳遞和反饋集裝箱運輸、集裝箱管理和動態信息。因虛報、瞞報、漏報造成損失的,由有過失的壹方承擔責任和經濟損失。

第五十三條港口經營人應於每月5日前填報“國內集裝箱吞吐量”(附件8),承運人(航運企業)應填報“國內集裝箱吞吐量”(附件9)並逐級上報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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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規則未盡事宜,按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水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本規則的解釋權屬於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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